【人民报讯】 ◎刘晓波 在世纪之交,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指出,联合国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价值核心,在所有的会员国之间确立“人权高于主权”的共识。因为综观二十世纪的历史,缺乏自由和民主,没有对人权的起码尊重,是当代发生的许多国内的和国际的武装冲突的根本原因。民主制度虽然最先在西方诸国确立,但历史证明了它可以在任何地方发展,当今世界的现实是,自由化和民主化已经作为一项普遍准则在大多数国家的人民意识中生根开花,那种认为自由民主制度只属于西方世界的看法,实际上是“一种常见的误解”或独裁者的托词。作为世界上处理国际事物和保护人权的最权威机构的联合国,极为重要的职责就是努力推行其宗旨和实现自己的诺言,协助那些刚刚建立了民主制度的和正致力于走向民主的国家,帮助那些生活在没有切实的人权保障的制度下的人们。 现在,虽然福山所预言的“历史的终结”还为期过早,与自由制度相对峙的国家也不只是象中国、朝鲜、古巴这样的极权国家,还有伊斯兰的原教旨主义国家(如伊拉克),但二十世纪的历史由极权主义的崩溃和自由主义的成功所构成,却是不争的事实。以美国和欧洲为代表的自由民主制度,无论在道义上还是在实力的对比上,都取得了对极权制度或准极权制度的优势。正是依靠这种优势,以美国为首的自由西方才赢得了二十世纪最后十年的三次区域性人道主义的军事干预的胜利(出兵海湾、军事干预波黑和科索沃)。前不久,导致科索沃地区的种族歧视和暴力流血的米洛舍维奇独裁政权于一夜之间崩溃,民选的民主政府在全世界的欢呼中建立,更证明了北约的人道主义军事干预的道义合法性。 这种胜利的取得决不象中共宣传的那样,是西方霸权或弱国无外交的结果,因为如果现在的国际游戏的规则仍然是传统的弱肉强食,那么世界上有太多的国家远比伊拉克和南斯拉夫弱小,它们连生存的机会都没有,起码象科威特这样的小国和阿族这样的弱小民族,就要任由伊拉克的吞并和塞族的歧视了。而是因为《世界人权宣言》所昭示的具有普适性的自由主义价值及其制度安排,不仅在道义上具有优先性、而且在实力的对比上也占有优势,而实力上的优势归根结底来自其道义上的优势,谁陷入道义上的不义之境,谁就将最终陷入实力上的劣势。否则的话,四十年冷战的失败者决不会是两个超级大国之中的苏联以及华约集团,从内部崩溃的也决不会是东方的共产体制。 三次人道主义的军事干预的胜利,奠定新世纪的国际秩序的新的正义规则——人权高于主权。人权相对于国家、民族的优先性和正义性如同上帝的神圣一样,是自明的和无需论证的,是超越种族、国家、宗教、语言、意识形态、信仰……的普适性权利。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共识是国际新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持的伦理基础。任何国家对任何一个人的基本权利的强制性剥夺和侵犯,都是对整个人类正义的挑战,理应受到世界性的谴责和制裁。对那些运用强权和暴力大规模地野蛮地践踏人权的极权国家,新规则赋予了进行国际性干预(舆论谴责、经济制裁和军事干涉)的合法性。换言之,在新世纪的国际秩序中,人权的合法性是第一层次的,而主权的合法性则是次级的。因为国家主权来自人民,来自每一个国民的天赋人权,人民的权利由个体的权利集合而成。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主权”“内政”的借口破坏国际性的人权规则。相对“人的权利和价值”来说,所谓的“欧洲价值”、“非洲价值”和“亚洲价值”皆不具有优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这种新规则也适用于多民族的主权国家内部的民族冲突的解决。 如果说,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第三次全球性民主化浪潮开始之际,联合国秘书长提出的“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会员国应该出让部分主权”的观点,还带有明显的冷战色彩,还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的话,那么在冷战结束后的今天,“人权高于主权”的人类正义规则就是全球一体化的产物,并且正在得到实际上的实施和普及。即便象中国这样的一党专制国家也不能不多少顾及国际舆论和国际制裁,也不能不作出与自由世界进行人权对话的姿态,不能不把中共的夺权史和执政史虚构成争取和保障人权的历史,不能不用“一国两制”的方式来解决港澳的回归,而这一切姿态,皆从反面证明了中共面对不可阻挡历史潮流的内在虚弱以及道义上的劣势。不然的话,以大陆现在的国力,中共大可不必顾及国际社会的压力而强行解决台湾问题。而中共之所以不敢对台湾动武,还不是害怕陷入与全世界为敌的孤家寡人的境地。只要专制的中共敢于打响对民主台湾的第一枪,它就会发现自己的周围全是敌人,不仅在西方、就是在东方也没有一个朋友。 难道这样的世界历史和现实,还不能为中国人提供足够的教训和经验吗?难道用所谓五千年的缺少自由传统的古老文明和中共执政五十年的彻底灭绝自由的一党专制的传统,就能够阻挡浩浩荡荡的世界性的自由化潮流吗?我们有勇气在经济上加入世界一体化的WTO,也应该有气魄在政治上融入全球化的民主潮流,在新世纪里成为新规则的维护者。(2000年11月20日) ------------------------------ 大纪元版权所有 注明出处方可转载 (http://renminba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