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正體 - 手機版 - 電子報

人民報 
首頁 要聞 內幕 時事 幽默 國際 奇聞 災禍 萬象 生活 文化 專題 寰宇 維權 視頻 雜談
 
 
 
 
 

香港迴歸後的今天,遊行集會基本權將受嚴苛限制
 
【人民報訊】香港【公安條例】爲了所謂保護的「國家安全」及「他人權利和自由」而訂立了限制某些自由的法律。根據這些條文,警方可以禁止差不多任何和平的公衆遊行。

近期有不少團體提出強烈要求 ,修訂「公安惡法」中不合理的規 定。根據現行的規定,一般而言, 任何超過三十人的公衆遊行須於七 日前以書面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出 ,並在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或當 作已發出不反對通知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

民衆認爲,現行的「通知」規定是完全基 於「遊行須獲批准」的前提下設計 的,是一種「批准」或「申請」的 制度,令舉行公衆遊行不是一項權 利,而是一項先要得到警方不反對 時才可進行的「有限特權」。對於 一個民主、自由的社會,這是完全 不合理的規限。

《公安條例》亦規定, 警方可以用「國家安全」或「保護 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理由反對遊 行、集會或施加額外限制。這兩項 反對理由是迴歸後新加入法例中的 。雖然政府官員指稱這些規定是 從《國際人權公約》中抄出來的, 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但我們不可忽 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的這些條文,只有在維護國家安 全必須的情況下才容許作出限制。

把爲了保護「國家安全」這樣 廣泛的理由納入法例之內,是一個 非常危險的做法,意味警方根據《 公安條例》作出決定時,會加入政治因素,與條例本身的宗旨是保護公共秩序或公衆安全不符。

如果我們客觀和合理地去審視現行的 《公安條例》,我們不難見到香港臨時 立法會通過的修訂,是如何嚴苛地 限制遊行、集會的基本權利,令公 衆稱之爲「公安惡法」。(http://renminbao.com)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10/18/4622b.html
打印機版


分享至: Facebook Twitter Google+ LinkedIn StumbleUpon Pinterest Email 打印機版
 
 
 
 
 
 
 
  近期最受歡迎的文章 
2000年10月18日
 
 
本報記者
 
 
專欄作者
 
古成 方圓 張幸子 撣封塵
 
張菁 陳義凱 來褕鎬 顏純鈎
 
金言 畢穀 曉觀天下 莘月
 
蒂紫 甄桂 英慧 羅正豪
 
王未來 雷鳴仁 楊寧 點睛
 
宇清 慧泉 陶罔錄 吳明則
 
胡立睛 張亦潔 鴻飛 苗青
 
夏小強 高茹之 李力平 趙文卿
 
姜平 李達成 青晴 鮑光
 
姜青 蕭良量 門禮瞰 喬劁
 
鄂新 瞿咫 岳磊 李威
 
田恬 旖林 華華 戚思
 
喻梅 肖慶慶 陳東 辛馨
 
蘇撬阱 屈豆豆 張目 吳萊
 
馬勤 伊冰 齊禪 諸葛仁
 
李曉 林立 黎梓 李一清
 
華鎮江 梁新 三子 倪醜
 
董九旺 紫巍 許靈 於星成
 
諸葛青 欣欣 林凌 單京京
 
子慧 李少華 嬌嬌 一位太子黨
 
霍湘 於沛 盧笙 趙大兆
 
張崗 張祁 肖自立 劉藝
 
魏芝 梅玉 安平
首頁 要聞 內幕 時事 幽默 國際 奇聞 災禍 萬象 生活 文化 專題 寰宇 維權 視頻 雜談
 
 
Copyright© RMB Public Foundatio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