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消息】1998年6月,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武汉第二面粉厂偿还新洲粮食收储经销公司(以下简称新洲粮食公司)134.8万元欠款以及银行利息、诉讼费共计150万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随后,新洲区粮食公司向桥口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并交纳了2万余元的强制执行费,但因种种原因这张判决文书还是成了一纸“白条”,万般无奈之下,新洲区粮食公司竟将判决书作为“拍卖品”对折送进了拍卖行…… 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驻北京办事处已于11月22日给新洲粮食公司发来传真,希望尽快与新洲粮食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意向一旦达成,如果该办事处6个月内能为新洲粮食公司追回欠款,该公司将全部款项的40%付给办事处,否则一切费用自担,合同自动取消。 法院判决成了一纸“白条” 新洲粮食公司是一个中型国有粮食企业,现有职工3098名,负责新洲区80万农民每年的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最高年收粮曾达1.8亿公斤。近年由于公司无钱收粮,农民大都把粮食卖给了个体户,严重影响粮食收购,今年收粮还不到4000万公斤。目前,该公司已欠银行贷款5.5亿元,亏损达4.2亿元,在收购农民粮食时已打了793万元的“白条子”,在岗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只发到今年6月份,近1300名内退及下岗职工一分钱都发不出来。 判决生效后,负责追收欠款的新洲区粮食公司清收办负责人吴金堂立即会同农行新洲支行的清欠人员赶往武汉,要求武汉第二面粉厂履行判决,偿还欠款。 然而该厂以工厂正在改制,尚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是特困企业为由,提出新洲粮食公司缓收或者免收的要求。 记者调查得知,武汉市市政府于1999年4月公布过一批特困企业,武汉第二面粉厂所隶属的武汉市面粉集团也在其中,武汉第二面粉厂也确实被武汉市政府列为30家改制企业之一。该厂副厂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拒绝还款理由如下:一是面粉厂属于特困企业,无能力偿还此案货款;二是该厂正在进行改制,资产不能强制执行用于抵债;三是该厂尚未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目前只是维持代加工业务,无资金来源还债。 法院判决书就这样成了一张“白条”。 万般无奈,1998年8月新洲区粮食公司申请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交付了2.02万元的执行费。但口法院执行庭四月之内换了3个执行法官,仍未为新洲粮食公司执行到一分钱的欠款。1999年年底,即新洲粮食公司向口区法院交了强制执行费的4个月后,“二面”却从河南购进价值200万元的小麦,并很快投入生产。 口区法院执行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执行法官告诉记者,他们先后多次到“二面”调查了解后得知,该厂确属于特困企业,为顾全大局,不宜对其强制执行,否则面粉厂职工会闹事。 官司赢了,却拿不到一分钱,还赔进了诉讼费、执行费和路费近11万元,新洲区粮食公司讨债至此似乎陷入绝境。 1999年10月25日,吴金堂被新洲粮食公司以“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未完成清收目标任务”为由停薪。两年来,为讨债,吴金堂从新洲到武汉跑了170多趟,欠款至今分文未收回,还花去了7万余元的费用。由于爱人下岗,自己被停薪,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吴金堂已经找亲朋好友借了7000多元钱,而到武汉催收欠款所花的7万余元钱都是在公司财务室里打的“条子”。 尴尬:判决书遭遇拍卖 1999年9月,新洲粮食公司再度陷入危机,1200多人待岗,700多人提前内退,在岗人员仅有600多人,每天有20多人找财务科、政工科,要求发工资或者恢复工作。 恰在此时,湖北省和武汉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务院收购资金管理政策检查认定,新洲粮食公司拖欠银行的货款为不合理资金占用,支付的诉讼费和执行费为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行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返还不合理资金.公司领导急得焦头烂额,一位负责人突发奇想:找一家拍卖行,将判决书判决的货款及利息等150万元作为“标的”,公开进行拍卖。这一建议迅速得到公司的支持,经理会议研究决定将判决书所判款项以半价拍卖,并委托吴金堂全权负责。 饱受讨债之苦的吴金堂找到了一个可下的台阶,立即携带“公司委托书”和“判决书”等来到湖北诚信拍卖行、湖北国际拍卖中心和武汉泰和拍卖行商谈判决书拍卖事宜。 经过和三家拍卖行的讨价还价,武汉泰和拍卖行表示可以拍卖新洲粮食公司的法律“白条”,但准确应称为“收债代理人收益”。该拍卖行拍卖师方正表示,法律裁定了新洲粮食公司的权利,也是武汉第二面粉厂应当承担的义务。该权利也就可由他人代理行使,拍卖公司拍卖的是“代理人收益”。在此前拍卖行也曾主拍过类似的银行债权,而“泰和”将只收取新洲粮食公司的拍卖公告等少许费用,力促法律“白条”兑现。泰和拍卖行的“拍板”无疑为新洲粮食公司黑暗中送来了一丝光亮,然而,新洲粮食公司的大胆举动,将法院判决书送上拍卖行,在武汉引起轩然大波。 武汉第二面粉厂闻讯后立即就此事发表声明,新洲粮食公司单方面拍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该厂不承认“新债权人”。 针对判决书遭遇拍卖的事实,记者采访了曾受理此案的武汉口区法院执行庭一位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拍卖法院判决书在全国都没有先例,法律上无依据,操作上也不可行! 武汉拍卖中心拍卖师谢先生表示,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后,若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变成“标的物”后,拍卖公司方可进行拍卖。而判决书只是一个法律文书,若执行不了,就分文不值。 由于这是我国首例“判决书”拍卖事件且金额巨大,消息传出以后,湖北省内和来自河南、湖南、广东等地的竞买人纷纷赶到新洲。有人要求用自己的“专利”交换,有人当即表示愿付75万元买下判决书,再向第二面粉厂讨还150万元的欠款,甚至还有一些有“门道”的人想通过其他手段来收回欠款。 然而,许多人更为担忧的是:斥巨资买来一张“法律白条”能否最终兑现?如果不能,我们无法想象新洲粮食公司那上千职工将会处在什么样的悲惨境地!如果能,已经入不敷出的武汉第二面粉厂的工人们的处境岂不更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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