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讯】内蒙古是拐卖妇女犯罪的重点拐入地之一,被拐妇女的解救任务繁重。目前,全区共查获特大拐卖妇女犯罪团伙4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173名,处理买主1000多名,解救被拐卖妇女2000余名。但随着斗争的深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统一认识,妥善解决。 如何处理买主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虽然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明确要求,重点打击处理不法买主,《刑法》第241条也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实际操作难度很大。严格上讲,被拐妇女的买主均触犯了法律,其中绝大多数曾强行与被拐妇女发生性关系,曾在一定范围内限制被拐妇女的人身自由,但仅内蒙古就有买主近5000人,而且集中在贫困地区,全面处理面临方方面面的困难与压力。 迄今,内蒙古已处理不法买主1000余人,但绝大多数是采取刑拘取保和监视居住的办法。事实上,此类处罚对于常年生活在穷乡僻壤的买主并无切肤之痛。自治区公安厅刑警总队副总队长范新义等部分参加“打拐”行动的干警担心:“打拐”斗争以此收场,不足以取得震慑不法买主的效果,并不利于减少收买妇女的社会丑恶现象。 他们认为:目前,必须克服畏难心理,对一部分反抗逃避解救的,收买未成年妇女的,虐待被拐妇女的买主从严处罚,并采取设定时间界限的办法,对顶风做案的买主从严处罚,应立即着手修订相应的法规。同时,在重点拐入地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知道买卖妇女行为是对妇女权益的严重侵害,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如何消除“就地安置”的负面影响 据内蒙古公安机关统计,在此次“打拐”专项斗争中排查出的被拐妇女有近5000人,其中就地安置的4682人,也就是绝大部分的被拐妇女今后将以合法身份与买主生活在一起,这使“打拐”工作处境尴尬。 为什么大多数被拐妇女仍愿意与买主同住,这其中原因复杂,大部分是因为有了孩子,做母亲的不忍骨肉分离,也有一部分女性怕被人耻笑而不敢回去,但追究其根本原因是对被拐妇女的解救不及时。据了解,内蒙古就地安置的四千多名妇女中,有90%被迫在拐入地生活一年以上。记者在兴和县白家营乡见到一位名叫郭利云的被拐四川籍妇女,当第一次有警察前来解救她的时候,她已在买主家生活了7年,生了两个孩子。她告诉记者,如果“解救” 能早几年,她会选择回家。 以“就地安置”确认买主与被拐妇女的合法关系,实属无奈之举,但其作为“买入被拐妇女”的成功例子比比皆是,这不但消磨了当地公安机关的斗志,而且在内蒙古的贫困山区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影响。记者6月份在冀、晋、蒙三省区交界处的石盘沟等十几个自然村走访中发现,虽然买主们均知道买进妇女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并不以为然,许多村民竟然说:“与本地女人相比,买来的外地女人勤快能干,生育的孩子聪明漂亮”。他们私下表示:因为“ 就地安置”的占多数,所以收买被拐妇女虽然违法,但还是值得冒险一试,只是不能采取粗暴手段,而改以“软禁” 和感化。 化德县委副书记窦爱礼等一些长期在内蒙古贫困山区工作的基层干部认为:近几年愈演愈烈的拐卖妇女犯罪已经证明,在不能铲除“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单纯靠严厉打击人贩子,难以从根本上遏制拐卖妇女犯罪。当务之急是建立一整套高效、快速、准确的打击、解救日常工作机制,务求在最短时间内发现并解救被拐妇女,以此减少“ 就地安置”情况的大量发生。应在重点妇女拐入地的村乡基层党组织和派出所建立责任制度,对今后再发生买入被拐妇女又在规定时间内知情不报的,无论被拐妇女是否愿意就地安置,都必须追究有关党员干部与干警的责任。 如何堵塞漏洞确保全胜 在6月2日召开的内蒙古“打拐”斗争第五次电话会议上,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宋建中曾透露:在内蒙古“打拐”斗争中,屡次出现拐出地公安机关前来解救被拐妇女,而当地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登记的被动局面,这说明对被拐妇女的调查摸底工作还存在漏洞。记者在实地调查中也发现,在重点的拐入地区乌兰察布盟兴和县,部分村、乡一级党组织和政府对“打拐”工作认识不足,许多党员干部对买主抱有同情和袒护的态度。目前仅仅是依靠当地派出所干警的走访,判定解救对象,疏漏性很大。 经过集中打击,大批拐卖妇女犯罪分子落网,但相应的批捕、起诉、审判等后期工作难度增大。兴和县公安局王葛清局长介绍,由于贩运人口都是跨省、区作业,对犯罪分子的取证工作量繁重,所需经费剧增。“弓春旺特大拐卖妇女团伙案”中,就有多名主犯的取证工作因为经费缺乏,目前处于停滞状态。大批人贩子难以迅速进入审判阶段,甚至难以定罪,将直接影响“打拐”斗争的成效。 针对以上情况,兴和县县长霍建设等部分县市级领导干部建议,重点拐入地的基层党组织也应切实参与“打拐” 斗争,并研究建立能够激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的机制,以彻底堵塞排查漏洞。国家、地方政府应将当前的“打拐” 专项经费重点倾斜,包干到底,保证打击、解救、宣传、遣送等经费开支,务求此次“打拐”专项斗争全胜收兵。 内蒙古法律界、妇联的一些专家学者们也提出,拐卖妇女有别于一般的刑事犯罪,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全社会都应担负起“打拐”的责任,这种责任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范畴。解救被拐妇女也不应简单为人身自由的释放,而应继续动员社会力量,帮助这些生活在底层的妇女彻底走上新的生活。(中华网) (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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