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24日讯】摘自23日《长江日报》 在反腐败斗争中,“发现一个惩处一个!”是我们听得较多的一种说法。 然而,能否“发现”,“发现”得早还是迟,“发现”的层次与深度如何,结果往往大相径庭。有的腐败分子永远不会被“发现”,有的腐败分子被发现后还要继续腐败一些年月才能被揪出来。这种“发现”结局的差异,是“发现”本身的差异造成的。 主动的发现。大凡腐败分子,无论是搞钱,还是沉湎于声色犬马,无论是卖官鬻爵,还是权钱交易,不会示之于大庭广众,而是谋之以暗室、行之于人后。但既有污行,就很难不露蛛丝马迹。胡长清的劣迹,不是在他行贿受贿之时被发现的,而是在有关部门得知他请假离境(去香港)而实际未离境后迅即跟踪追击才被揭露出来的。这样的“发现”,体现出反腐败斗争的质的要求。 被动的发现。有的反腐部门,习惯于将自己的工作定位在办公室接投诉电话、看上报材料,或者只热衷应付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这样有时也能有所“发现”,但他们远离第一线,主观与实际容易错位,与群众有隔膜,往往疏忽漏掉了有价值的线索。这是对反腐斗争的性质、紧迫感缺乏足够认识,往往使“发现”事倍功半,直接导致反腐败高成本、低效率。 偶然的发现。或者豪宅被盗不敢报案,或者被盗巨额财产只报些微损失,最终案件破了才由偷儿顺藤摸瓜摸出一个蛀虫;或者是A案牵出B案,拔出萝卜带出泥。但这类发现有一定的偶然性,不能因此松懈斗志,坐等好事上门。 被迫的发现。有些地方,腐败事实已是公开的秘密,腐败分子已猖獗到肆无忌惮的地步,怨声载道,民心思治,就连村姑牧童也谴责不绝,可反腐部门却充耳不闻,照样睡得着、吃得香、不行动,有投诉不受理,接状纸不立案。群众不甘心,为了拨云见日,层层上访,级级告状,直至惊动党中央、国务院,或者引来《焦点访谈》采访曝光。事情闹到这一步,必有上级工作组下来坐镇,加之高层领导批示严词追究,再怎么装聋作哑也难以搪塞过去了,于是像姚晓红一类早已臭名昭著的腐败分子才不得不被“发现”出来。 由此可见,“发现论”---“发现一个惩处一个”的关键词是“发现”;没“发现”便无以惩处。只有发现了腐败事实,才能惩之有据,依法定罪;只有发现得及时,才能让腐败分子尽快地露出庐山真面目,最大限度地压缩他们肆行腐败的时空,减少国家和人民的损失。(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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