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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大火石家莊爆炸案的背後:被害人與二次被害
 
巫昂
 
【人民報消息】洛陽大火讓人們記住了東都商廈,石家莊爆炸案讓人們記住了靳如超,煙臺海難讓人們記住了「大舜號」┅┅那些受害的人卻被迅速遺忘,他們變成了一些數字。

洛陽大火、石家莊爆炸案、重慶武隆山體滑坡事件、煙臺「大舜號」海難、南丹礦井透水事件、山西礦井瓦斯爆炸事件等僅本刊報道過的重大災難,死亡人數就是919人,還有一些幸運的傷者。而他們背後有數十倍的家屬和更廣泛的社會關係人羣,當他們的命運在那致命的瞬間被改變後,整個區域與城市的色調變得灰暗,正如洛陽大火死難者家屬畢素娥說的:「我再也不相信洛陽了。」

這些羣體被害人相對於破壞力極強的災難事件,是一些被遺忘的角色。在最糟的情況下,他們可能再次受害。第一次爲天數、責任人和罪犯所害,第二次爲過分熱衷於滿足刑事程式要求的刑事司法人員或處理機構所害。最噩夢般的結果是,他們從無辜的被傷害者轉變成爲傷害別人的人。當然,前提是,我們冷漠甚至殘酷地看待他們所受的罪。

角色在轉換歷程中表面上,時間已經過去。但截止到2002年1月31日,2000年12月25日那場大火給洛陽留下309名死難者的家屬們,仍然沒能平靜下來。

畢素娥在大火中失去28歲的獨生女兒姚莉莉,51歲的她現在在家中保釋候審,而另一位死難者家屬代表武成鼎正在洛陽市五股路勞動教養所,執行一年的勞動教養,他的弟妹丁海燕在大火中喪生。

2001年10月,她與其他約34名死難者家屬聯合到北京上訪,這是他們的第九次到京上訪。在歷次上訪中,他們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信訪辦公室、國家紀律監察委員會和國家政法委門前申訴。在《洛陽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中,描述了他們最後一次上訪的細節:

「2001年9月至10月間,畢素娥夥同武成鼎(已報教),因對東都商廈『12.25』火災事故處理結果不滿,預謀、串通、糾集35人到北京上訪,在最高人民法院門前統一穿着印有『強烈抗議洛陽市政府侵犯人權,踐踏法律,爲「12.25」死難者討還血債』的黑色汗衫,打出印有同樣內容和32張遇難者遺像的兩幅橫幅達7個小時┅┅」

多數被害人在嘗試正當上訴途徑不果的時候,通常會採用「上京告狀」的傳統方式,東交民巷27號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在地,離此不足一公里的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門前,也是上訪者的一個聚集地。許多受害人及其家屬到這裏爭取最後的機會。

2001年10月8日,洛陽市政府公安局及相關各單位、基層街道辦事處100來名工作人員來到北京。畢素娥對記者說:「他們是強行將我們塞到專門派來的車裏,把我們帶回洛陽。11月1日前幾天,他們要求我寫下不再告狀的保證書,然後,我就被帶到洛陽市看守所。」

畢素娥是歷次死難者家屬上訪及與洛陽當地檢察機關接觸的五名代表之一,和武成鼎一樣,她被指控「擾亂社會治安」,於11月29日被送到位於鄭州的河南省女子教養所,在體檢時,發現她血壓太高心跳過速,之後就由家屬交付3000元保釋金,回到家中候審。

「我們發現,有相當一部分罪犯是由被害人轉化成的。」國內寥寥可數的被害人研究專家之一、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所長郭建安認爲,「他們不再相信司法公正,因爲被害者的待遇不公。在西方,一個囚犯在坐牢後出來可能還能享受保險與工作;而被害的,尤其是刑事被害人,害完就完了。他們背後的羣體是非常強大的,惡性循環之後,後果難以想象。」年邁體衰的畢素娥並沒有想要傷害別人,她只是相信努力最終會有成效,她最後說:「我還會繼續下去,現在我對洛陽市,甚至是河南省都沒有信任了,更多的是相信新聞界與能夠爲我們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

有名無份的訴訟

「我們幾乎想都沒想過要訴訟,還有什麼意義嗎?」妹妹李婭在煙臺「大舜號」海難遇難後,李徵心灰意懶,「我們只能認命,從來沒有想過要找律師。」

洛陽大火被害人的母親畢素娥說:「從最初32戶擴展到39戶的死難者家屬集體上訴,至今還都沒有立案。我們從洛陽市老城區、到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中級人民法院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曾回覆一個函件,2001年7月4日,案子轉回到河南省高院,此後再也沒有迴音。」很多死難者家屬想過到各個律師事務所諮詢起訴事宜,但洛陽市內的律師事務所似乎達成某種默契,凡諮詢關於「12.25火災」的法律問題一律不接待。集體起訴時,他們最後通過親屬關係,找到了鄭州的一位律師,以民事訴訟形式代理起訴。

1996年新《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被害人歷史性地被列爲當事人的首位,「這就意味着,他們不再像原來那樣在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刑法專家、名律師田文昌說,「他們可以自己委託律師提起民事或者刑事訴訟,而且根據相應的司法程序,他們可以出庭,可以申抗。拒絕被害人出庭是違法的,更不要說旁聽了。」

新法律通過後的第七年,事實上,公訴案件除附帶民事案件外,被害人一般很少出庭,通常原因是法院沒有告知被害人出庭審判時間。即使出庭了,法院或者根本不在法庭上設置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位置。或者設置了席位,但當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請求審判長向被告、證人、鑑定人發問時,也不獲準。

對洛陽大火事故主要責任人的公開審判,曾從2001年6月推遲到8月14日,法院還臨時把其中一個庭審場所,從洛陽第一拖拉機廠體育場改到洛陽市銅加工廠,宣傳部的解釋是爲了減少旁聽人數和安全因素。在火災中失去兒子的韓立順是一位只有一隻手一隻腳的殘疾人,他說:「我們被要求不能跟前來採訪的記者接觸,在8月14日最終開庭審判那天,我的旁聽證都是在最後關頭在門口得到的。進法庭後,身邊有三四個辦事處的人員緊緊跟隨,惟恐我有過激行爲或者與新聞記者交談。」

「二次被害」

似乎有一個不成文的規,所有這些重大災難事故發生後不久,每個死難者家中都會有三四位派出所或者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採取包人包戶的方式,「負責做家屬的思想工作」。一位不敢透露姓名的家屬說:「在要求家屬限期簽署賠償協議書時,有的警察還動手打了拒絕簽字的家屬。他們吆喝甚至粗暴地拉扯我們,好像我們是一羣罪犯。」

「出面處理死難者家屬或者受傷倖存者的政府工作人員和司法機構成員,常常會再度傷害那些無辜者。」郭建安說,「我們常常發現,警察對被害人也是採取跟對待罪犯相似的方式,比如訊問他們,輕慢鄙視地對待他們,甚至強迫他們服從有些政府決定。如果被害人及親屬都想依靠政府時,這種可能性就更加明顯。」到2001年清明節與2001年12月24日週年祭奠前夕,洛陽市曾陷入一種緊張氣氛中,爲穩定家屬情緒的思想工作重新開始,維持秩序的政府工作人員集中在東都商廈、洛陽市殯儀館、廣場和各個交通要道。

跟洛陽大火相似的還有石家莊爆炸案和重慶武隆縣山體滑坡案,它們的受害人羣相對集中,都是在同一個城市或者縣鎮居住的固定居民,通過街道與單位,就能夠實現對被害人家屬的監督控制。本刊記者在採訪煙臺海難和武隆滑坡事件時候,明顯感到被不明身份的人跟蹤,據當地死難者家屬說,那些都是政府派出來的。

災難處理的一級準備,在當地最主要的是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通常由當地公安局、政府、以及具體單位的工作人員組成,它們通常是一個臨時性的機構,解散之後,受害人的問題就消失了。郭建安認爲:「羣衆上訪只能說國家做得不好,一旦形成仇恨心理就很困難,因爲一個人可能影響一大片。」

「一刀切」式的賠償

通常,沒有哪個機構或者哪個人,向被害人及其家屬解釋賠償中更細節的成分,比如這筆錢的具體出處與具體針對哪項賠償。

《洛陽「12.25」特大火災事故賠償協議書》甲方爲具體遇難人親屬全權代表,乙方爲洛陽市東都商廈,出面與死難者家屬協商的是洛陽市大鑫律師事務所,「大鑫律師事務所稱他們是受309家死難者家屬委託,但事後所有的死難者家屬相互一問,都不知道有這麼回事。」另一位家屬代表韓順立告訴記者。這份約300字的協議書陸續簽署於2001年1月,即爲洛陽大火善後賠償的全部說明,協議書中指出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具體哪條規定並未說明,含六條,其中最關鍵的是第二條:「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賠償金伍萬元,作爲對甲方所有索賠的結束和最終解決。」而且其中沒有出現關於協調方大鑫律師事務所的任何文字信息。類似簡明扼要的協議書,其他歷次災難的死難者家屬通常也簽過,而且規定了遺體火化和協議書籤定與領取賠償款的期限。

「在這個過程中,我感覺到自己是在領取死去親人的買命錢,更不要說在領錢過程中所受的屈辱。」韓順立說,「最終還是有4名家屬拒絕領取賠償款,他們要求保留自己繼續申訴的權利。」火災發生後5天內,社會各界向遇難者家屬的捐款達583萬元,但最終發送到每位遇難者家屬手中1萬元社會救助,還有1萬元是市政府發放的,這筆捐款哪去了?

難道是政治任務?

「大舜號」海難也是一次性賠償每位遇難者6.5萬元,其中兩位遇難的韓國乘客各得到了約70萬元的賠償。李徵說:「在數日之內,認領屍體併火化的給全額,如果延誤的,則按天扣除賠償費。」倖存者如馬士奇和邵明慧得到了約5600元的賠償費。

石家莊爆炸案發生一週後,副市長邊春友組織了一次聽證會,沒有得到具體方案。後來因爲上訪的人較多,這樣的聽證會又組織了一次,得到的結果是每戶人家的財產補償一律爲2萬元。多數家庭不服氣,最後依然是採取了「一刀切」方式,補償每位死難者6萬元,並分到了政府和相關單位在爆炸現場原址附近蓋的新住房一套。本刊曾做過逃難口述實錄的婁明因爲屬於租房東住房的倖存者,按照規定不能得到任何補償。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死難者家屬說:「我們覺得政府急於要結束這一切,把這當作政治任務或者是一件羞恥的事。」「一刀切」式的賠償往往導致信息不透明,被害人及其家屬知情權被剝奪。煙臺海難倖存者馬士奇說:「我們了解到的很多消息都是從新聞媒體上了解到的,否則,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2/4/2/20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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