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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劇英雄」孫志剛
 
顏丹
 
【人民報消息】2003年,SARS疫情最為嚴重的廣州發生了一件令中南海坐立不安的大事。因為幾乎就在疫情肆虐時,廣州曝出了一樁「三無」人員被「收容」致死的案件。此案牽連甚廣,引發了大量民眾對其真正元兇——那部名為「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惡法進行強烈聲討。因良心媒體人堅持報導、死者家屬堅持屍檢、幾位法學界人士堅持上書,這一存在了幾十年的惡法,在案件發生3個月後,只用了不到5天,就被中共當局廢除了。而案件中的受害者孫志剛也成為了中國人心中最當之無愧的「悲劇英雄」。

孫志剛為何會被「收容」,或許得從他被警察認定為「三無」人員的那天晚上說起。2003年3月17日晚10點左右,離開出租屋、打算去網咖的孫志剛在路上遇到了一些清查「三無」人員的警察。

2004年,一家陸媒在刊發的《2003年06月23日:孫志剛死亡真相》一文中寫道,當晚「由於身上沒有帶任何證件,孫志剛被帶到了黃村街派出所」;到了第二天凌晨2點左右,他又「被送到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在這裡被認定為「無暫住證、無正當職業、無正常居所」後,他又被警察送到「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在此處,他被關了9個小時,以為「報告自己有心臟病」,就能「放他出去或住院治療」,但中轉站卻將他送到了「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就在這個名為「救治」、實際上卻能讓人「站著進來擡出去」的死亡之地,孫志剛被活活打死了。

根據上述文章所揭露的「救治站黑幕」,好端端的人會在救治站被打死,並不是小概率事件。在這起「孫志剛案」中,被判死的主犯、救治站護工喬燕琴曾在被抓後冰冷地表示,「這裡死一個人像死個螞蟻一樣」、「反正(把人)打死也沒事」 。當時,他指使其他被收容者羣毆孫志剛,也只是因為嫌他「太鬧」。

從該救治站的一份死亡記錄上能看到,僅在2002年最後三個月以及2003年1月的頭20天裡,這裡就有「相當數量病人死亡,死亡人數分別為16、15、15和12」,且原因不詳。在孫志剛死亡前的3天內,還有兩人也突然病死,另有一人因「頭部挫傷,顱內出血」而亡。

實際上,救治站認定的「病死」未必屬實。就孫志剛而言,他的死訊被傳出時,救治站對外宣稱,他是「猝死」於「腦血管破裂」、「心臟病」。但根據法醫屍檢後得出的結論,孫志剛是「因背部遭受鈍性暴力反覆打擊」造成了「創傷性休克死亡」。從受害者「遭受鈍性暴力」及其「背部可見多處條形下出血」來看,兇器很可能就是救治站裡清晰可見的塑膠警棍和電警棍,這類器械一般只掌握在護工手裡。

有資料證實,廣州市救治站裡的護工都是保全出身,他們平時最主要的工作就是用暴力手段「防止病人鬧事和暴動」。有律師表示,要知道孫志剛死前,是否有護工用警棍對其進行毆打,「只要播放當時的監視錄像就可以」,但最終「這個至關重要的證據並未出現」在法庭上。

也就是說,即使有護工被判死,此案的真相也沒有被完整地還原出來。此外,如果護工被證實能像吃家常便飯那樣,動輒就用警棍對被收容者行兇,管理護工乃至整個救治站的負責人就不該只以「從犯」的角色被輕判。有網友表示,孫志剛不會是第一位受害者,這種與黑監獄無異的救治站也不可能只有廣州這一家。在當地民政局和公安局的批准、安排下,該救治站被安置在了廣州市精神病院(後改稱廣州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的大院裡,並由精神科大夫來負責被收容者的治療。

政府把正常人送進精神病院,這本身就是一種政治迫害。廣州當局敢公開這麼做,不過就是因為當時正處於江澤民當政時期,司法部門被賦予了井噴的權力,而將公、檢、法全部納入麾下的政法委又是由江積極打造的;執法者所參照的不是法律,而是當權者的意願。除了江的翻手為雲、覆手為雨,還有另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那就是違憲的惡法也一直在為惡人壯膽、撐腰。

有資料記載,這部名為「收容遣送」惡法最早可追溯到1961年11月11日,它出自於中共公安部的《關於制止人口自由流動的報告》,其目的已經毫不避諱地顯現在標題中。然而,基於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所明文規定的「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中國大陸1954年的憲法還保留著「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的字句。這意味著,公共安全部當年那份報告從一開始就是違憲的;警察若無正當理由,「制止人口自由流動」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中共明知「就憲法的基本原理來說,作為公民,凡是法律未禁止的都是許可的;作為政府,凡是未經法定授權的都是禁止的」,然而為了讓違憲的政令合法化,中共竟在1975年時,將有關「遷徙自由」的條款從憲法中刪除了。

從那以後,戶籍制度名正言順地成了中國人一生都無法擺脫的枷鎖,「暫住證」也因公安部1985年制定的《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而走向合法化了。

直到今天,中共都沒有恢復中國人的「遷徙自由」。而在「改革開放」如火如荼的1992年,中國將《關於收容遣送工作改革問題的意見》搬上了檯面,嚴令「居住3天以上的非本地戶口公民辦理暫住證,否則就視為非法居留,須收容遣返」。 在具體實施時,各地執法者又將「三無」人員,即無三證(包括身分證、暫住證、務工證)、無固定住所、無穩定收入的人簡單、粗暴地認定為需要被收容的「流浪者」。

孫志剛已在廣州一家公司入了職,但因「處於試用期」,警察就大筆一揮,記下他「無穩定生活來源」。由於跟朋友租房,警察也認為他「無固定住所」。說那晚他出門時沒帶身分證,可隔天就有朋友送到了派出所。儘管朋友提出為他補辦暫住證,但警察卻表示「沒有進行核實必要」,一口回絕了他們的請求。

那個被判「錯誤收容孫志剛」、入獄兩年的警察在法庭上說,自己是「替罪羊」,只是「根據廣州市的有關文件」,「執行了上級命令」而已。他始終沒有體認到,他所執行的文件本來就是惡法的延申,執行惡法就等同於作惡,「替罪」也是他善惡不分的結果。

在中共麾下,是非、善惡不分並非始於執法者,此現像在立法的時候就存在了。 對於「廣州市規定,沒有廣州市暫住證和正當生活來源即應被收容,持有身分證者不能排除在外」的無人性要求,一個參與制定了《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的官員公開辯稱,廣東省的法規似乎更有人性,因為只規定「『三無』同時具備,且流落街頭者方可收容」,若「公民有身份證明但未隨身攜帶,公安部門應予以查覈,如確有合法身分證明不應收容」;這也是「依照中央文件執行的」。

其實,這種比爛的邏輯很符合中共官媒向來所宣稱的「上面的政策是好的,下面的歪嘴和尚把經念歪了」的說法。但仔細想想,中共的出發點是為了百姓好嗎? 如果真是如此,為何在1998年,也就是中共將「遷徙自由」從憲法中刪除的20多年後,又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上簽了字呢?要知道,該公約第9條已明確規定,「除非依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第12條也規定,「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

這種差別對待只會讓人看到,中共從來都沒把中國人當人。的確任何人都有「遷徙自由」,然而在中共看來,大陸的億萬韭菜根本就不是人。於是,專門針對韭菜來剝奪其自由的惡法不但出爐了,還被推行了長達幾十年之久。有良知的法學界人士一直在振臂高呼,希望廢止惡法,但最終卻收效甚微。中共麾下的各類執法者依然「毫不動搖」地秉承惡法,以「有罪推定」這種帶有明顯惡意的方式侵犯著中國人本該被憲法賦予、圍繞著「遷徙自由」而展開的各類自由。

2003年6月20日,強制推行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被國務院下令廢除了,此舉被視為中共「收容遣送制度」的終結。但同時,一篇由多名學者聯名發表的《關於立即廢除收容遣送制度的呼籲》文章卻寫道,「孫志剛的遭遇,只不過是千千萬萬民工同胞和父老鄉親命運的一個縮影 」。很顯然,惡法的犧牲品不只孫志剛一人。

另有文章補充道,在「收容」之網越撒越大的過程中,「有了『蘇萍』,有了程樹良、黃秋香、張正海、樸永根…等等一樁又一樁慘案,有了『604次列車上跳車逃跑摔死的女民工』和寶安區囚車上『下餃子似的一個個摔下』死傷的『外地人』等不知名的冤魂」。

面對中共的鐵拳、鐵腕、鐵律,中國幾乎所有媒體都長期處於噤若寒蟬的狀態。 在這種情況下,沒機會出現在公眾眼前的「收容」致死事件肯定還有很多。而他們的亡靈決不可能只因一紙政令被廢止而得到些許寬慰。作為惡法的犧牲品,其冤屈很難被昭雪。

如今,一部惡法被廢除,但違憲的罪魁卻依然沒被繩之以法。中共若繼續以暴力治國,中國人因被剝奪人權、自由而死的案件就不會停止上演。不受法律約束,毫無底線為所欲為,這樣的劊子手若集黨、政、軍大權一身,其治下百姓又怎會有安全感?△

(人民報首發)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23/11/12/78646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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