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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没啥 新华网出的题目忒奇怪
 
黎梓
【人民报消息】8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发布了“关于检举涉恐涉暴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通告。

通告说:“为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涉恐涉暴等严重暴力犯罪分子,鼓励各族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各类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特作如下通告”。

通告一共有6条,都是各省市自治区之间互相抄来抄去的东西,没有什么新鲜玩意儿。

第一条是,“检举涉恐涉暴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是各族人民群众应尽的法律义务。各族人民群众都应自觉同各类犯罪行为作斗争,主动检举犯罪行为。”

第二条是,“各族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手机、互联网等各种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易制爆物品等严重暴力犯罪及线索。公安机关依法对检举人相关情况予以保密,并依法保护检举人的人身安全。”

第三条是,“对主动检举涉恐涉暴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及提供线索的公民,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将给予壹万至拾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四条是,“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投案自首并检举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惩处。”

第五条是,“对包庇、窝藏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是,“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110”

8月27日,新华网首页在重要位置上的重要位置,重体字刊登了这个消息,题目是《新疆民众检举涉恐涉暴犯罪最高可奖10万》。其实这一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的通告中并不是个重点,只是放在第三条。而且强调说“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才“给予壹万至拾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但新华网却把得奖10万元作为检举的最大推动力。 想想看这个“检举”本身的真实含义是不是就存心不良?既然严重暴力犯罪是各族人民群众不希望看到和发生的事情,阻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是“各族人民群众应尽的法律义务”,那么政府干么要送这么多的钱呢?!△

(人民报首发)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10/8/27/53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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