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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中国著名律师:为法轮功辩护 (上)
 
【人民报消息】(大纪元记者辛菲采访报导)大纪元近日专访了在加拿大访问的中国人权律师郭国汀,他介绍了在中国为法轮功学员打官司的曲折经历,披露了法轮功遭受迫害的事实,并回顾了此前遭中共当局打压的详情以及自己的心路历程。

记者:郭律师,您好!国内外的朋友都很关心您,不知您近况如何?

郭律师:我非常感谢大家的关心,现在的情况应该说还可以吧,目前还没有什么太具体的打算。但是中国的政治体制不改变,我不会回去也无法回国。

记者:您觉得这次受到官方的打压,是否主要是因为代理法轮功的案子呢?

郭律师:我认为,直接导火线是为法轮功辩护,但是根本原因还不限于为法轮功辩护,因为我也大量地为政治犯辩护,还为劳工案件、拆迁受害者的案件辩护。应该说最重要的引起当局最后不能容忍我的案件是法轮功案件。

我为法轮功辩护实际上也采取了一些策略,不是一下子就做起来的,前后发表了有关法轮功的评论文章,一篇一篇加重,最后就是因为有一篇文章---百无一用是中国律师─评上海监狱当局违法拒绝(90天)辩护律师会见瞿延来,在互联网上披露,同时我还写了一篇为陈光辉申请取保侯审申请书,当时我没有公开,只挂号寄给了司法部长、江苏省司法厅长、监狱管理局局长。我在信中明确地写着:如果他们不理睬,那我就要将之公开。结果,这些文章在网上反响特别大。特别是“百无一用是中国律师”这篇,在网上广为转载。

这篇文章等于是用一个很真实的案例,揭露了上海市作为中国最先进、发达的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对涉及法轮功的案件处理完全不讲法律,而且毫无依据,连共产党自己制定的非法的恶法都不遵守。可想而知,全国各地,一般的小地方,对法轮功案件的处理是什么情况。

当局对法轮功实际上是“法外加重迫害”。陈光辉那个案件,如果当时在网上公开的话,影响也会是非常巨大的。因为当局等于是把一个健康的人活活的打死,植物人实际上等于已经死亡,尽管如此,监狱当局竟然仍不顾家属苦苦哀求,不允许保外就医。当局实在是太冷酷无情,惨无人道,野蛮残酷!

记者:您之所以享誉海内外,与您正义支持法轮功与异议人士、弱势群体很有关系。在国内那种高压环境下需要很大的道德勇气。不知您是否可以介绍您的心路历程呢?如何开始的呢?包括您对所代理的法轮功案件的分析。

郭律师:可以啊。针对法轮功的问题,之所以我会介入,后来又为法轮功辩护,应该说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最早引起我注意的是一份报纸,原来叫“中国律师报”,后来改名为“百姓信报”。2000-01年间有一篇文章,说辽宁省当时把很多法轮功学员关起来强制教育,还有一条消息,说北京的一个什么宗教协会,组织万人批判法轮功。我觉得不对劲,法轮功学员凭什么要被强制教育呢?只是因为修炼法轮功,就被抓。组织万人批判法轮功,我觉得这跟文革一样,1999年7月以后,我才第一次听说法轮功,看到的报纸、电视全部都是一边倒的大批判性的东西。我本能地对这种做法很反感。如果真要批判某种理论,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双方公开辩论,这才是公正的做法。

随后,慢慢地听到得越来越多。03年2月-7月,我在“中国律师网”上发表了三篇文章,谈到法轮功的问题。但贴上网都是不到24小时就会被删掉。点击率跟贴率均很高。我写得并不深刻,只是认为当局的做法荒谬,但很快就被网管删掉。这是第二个阶段。

他越删我就越有自己独特的看法。这样,第三个阶段,04年的7月-8月,我接手的第一个案子是在上海同济大学失踪的一位法轮功学员黄雄,当时他已经失踪1年了。他哥哥从美国打电话来托我在上海找弟弟,问我可不可以做。我二话没说,就受理了这个案子,接着调查跑了好几个单位,而且前后拖了半年。查的有关部门都很客气,但都踢皮球。最后找到杨浦公安分局国保处处长,他们都是找各种借口拒绝见律师。不让律师介入。我就每周数个电话,拖延了4-5个月,一直不见。

因为我们知道的消息说明,这个处长知道黄雄的下落。我后来又跑到提篮桥监狱去查他的下落。因为如果在上海失踪,不外乎两种情况,一个是被劳教了,再一个是被判刑了。如果被判刑了,一定可以在提篮桥监狱查到,基本资料都能查到。电脑查到了三个黄雄,一一对照下来均不是。调查还未结束,我就被强行停业一年,骗走律师资格证,这个案子就不了了之。

这是我办理的第一个法轮功案件,但是在这个案子里,我对法轮功还没有很多研究,只是基于常识,判断当局的做法,花费纳税人大量的财力、物力、警力,抓了这么多人,肯定是有问题的。在办黄雄的案件时,我开始读一本《静水流深》,这本书语言生动,情节真实可信,令人感动,使我对法轮功有了一些基本的了解。

随后,受理了绝食抗争780天的瞿延来申诉案,判决已经生效。此种申诉案在中国非常难,其难度不亚于上青天,如果要申诉,必须作深入法律研究,要研究透才可能。所以,我对法轮功的来龙去脉、中国政府及相关法律对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查了很多资料,至少收集通读了网上400-500篇各种各样正反两方面的文章。既有当局组织的批判法轮功的文章,也有法轮功为自己辩护的,还有第三方很多学者为法轮功的辩护文章。还有法律界人士的评论分析。通读了《转法轮》等法轮功书借以及《超越生死》、《为你而来》等法轮功真相资料。应当说我自己对法轮功的认识直到这个时候才比较清楚。

我个人的认识是:当局这种对法轮功的镇压不但完全非法,而且荒唐至极,完全是蛮横无理霸道的做法。中共硬定法轮功是X教,其实真正最大的邪教非中共莫属。我认为法轮功是一种气功、修炼,教人说真话,向善,做好人,实质是一种有神论信仰。使人们有精神追求,最核心的东西是使人通过修心养性达到返本归真的目的。

既然如此,它属于受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范畴。中共当局开动一切宣传机器,动用国家暴力强制镇压,消灭法轮功,本身是错的,而且是非法的,后果是祸国殃民,是假恶暴对真善美的摧残。

所以我为瞿延来作辩护,肯定是做无罪辩护。准备从根本上抗辩。但是我知道,受理这种案子风险很大,而且小肚鸡肠的中共当局很可能会报复,这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所以我非常谨慎。实际上我办理法轮功的案子非常谨慎,不轻易下结论,也不轻易作出判断。

经过3个月的研究思考,400-500篇相关资料精读了两遍。然后才一篇一篇发表文章。我采用了一种先造舆论的方式,因此人们的思想观念被当局的宣传已界谈法轮功色变的地步。我想通过系统地从舆论方面造声势来支持我的主张。但是我的计划刚开始不久,自己先被弄下去了。因为当局发现了我的意图,他们害怕我会影响很多青年律师,故不顾一切下手了。

我受理法轮功的案子,前后一共六起,但是没有一起进入正常的法律程序。其中一起是已被打成植物人的陈光辉申诉案。还有一个是雷江涛案。最后一个是吴爱中和张惠案。我已提出申请要求会并已申请取保侯审。但是狱方通过种种障碍故意拖延时间拒绝剥夺律师的会见当事人的权利,最后这些案件均未完成。

瞿延来、陈光辉、雷江涛、吴爱中、张惠,他们被判刑的或者说准备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的基础完全不能成立,理由非常简单:我看过他们的判决书和有关材料,都是因为他们讲真相,实际上就是向公众澄清事实说明真相,他们所作的就是这么一件事,有的从网上收集编辑关于法轮功的文章,然后编辑成册、印刷,或者制作光盘。这些人做的事情都是一样的性质,但均被判了5至7年的重刑。他们被判刑的依据都是刑法第 300条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1999年10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条例出来以后,最高法院、最高监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两个文件,另外一个就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完全是根据这个解释来判刑。

这里完全混淆了刑事犯罪和一般的宗教信仰合法行为的界限。按照那个规定,只要你印刷有关法轮功的资料,不管是什么东西,不管有没有后果,不管对社会是否有好处,一律视为犯罪。这个规定的本身就是非法的。我们称之为恶法、非法之法。不是符合公平正义和公道的法律。而恶法或非法之法,公民应当没有遵守的义务。

为什么这样说呢?道理很简单。如果说法轮功学员的行为触犯了某些普通的刑事犯罪,比如:盗窃啊,杀人啊,放火啊,贪污受贿,完全可以根据普通的刑事犯罪条款去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法轮功信仰的责任,信仰不存在有罪的问题。

如果我是法轮功学员,我肯定会向别人介绍、推荐。现在法轮功受到迫害,他的同修,受到有关部门不公正的待遇,肯定要向外人陈述,为自己辩护。这种行为跟刑事犯罪完全是两码事,所以我认为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的行为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或是通过印发传单、制作光盘的方式讲真相,完全是合法行为。我的当事人全部都是无罪的。

不光是我知道的这几个人,据我所知,其他绝大多数被判刑或被劳教的法轮功学员都是因为讲真相。有的没有印刷很多资料的,仅仅是去北京天安门打横幅标语,很多都是被劳教。连审判都没有。没有辩护律师,直接关起来。如果一个国家公民权利受侵害到了这个地步,完全不顾法治和法律的原则,这是很可怕的事情。

当局今天可以对法轮功这样做,明天就可以对任何其他团体任何人这样做。不讲法治和法律,这个国家是没有希望的。

应该说,我的心路历程基本上是这样的。

记者:您刚才提到:受理这种案子风险很大,而且小肚鸡肠的中共当局很可能会报复,那您在这个过程中有害怕过吗?

郭律师:应该说我在受理这样的案子时没有害怕过。我认为为法轮功辩护跟为政治犯辩护性质是一样的。既然我是一个人权律师,当然要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实都是捍卫人权的案件。再加上,我认为我为法轮功辩护完全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是在法律的范围内来进行辩护的。

但是对当局是否会采取报复行动,当时我想他们还不至于对我采取什么过分的行动。当时在国内,我非常自信,认为他们不敢真动我,因为我认为我始终做事做案子都很正,当律师20多年了,一直都是很正派、正直的律师,没有做错任何事,也不会做违法乱纪的事。当局不至于对我动手,否则当局得付出沉重的代价。我一直理直气壮强硬的抗辩,就是因为我认为我做的是正确的事情。又合法又正义,为什么不能做呢?如果中共当局对我采取迫害措施,那只能加速它自己的灭亡。

记者:您谈到通过为法轮功辩护,深入地研究过法轮功,也接触了很多法轮功学员,不知您对法轮功是如何看的呢?您周围的人对法轮功了解吗?

郭律师:我想表达的是,通过为法轮功辩护,因为办理这些案件,我才会花很多时间精力去研究了解,我的结论是:很简单,我认为法轮功对国家百利而无一害。我接触过很多法轮功学员,特别是到后期,他们给我留下的印象是:每个人都是很善良的人,很乐于帮助别人的人,互相之间很容易沟通,很懂礼仪,有许多是很优秀的人,智商,文化水准非常高,整体道德水平很高。出国后,我又接触到很多白人法轮功学员,我跟他们都有所交谈,我的感觉是:法轮功实际上是在为中国弘扬中华文化,为中国人赢得国际声誉。因而得到了很多白人、其他人种的认同,我还接触到黑人法轮功学员。所以说,我认为跟官方的宣传完全相反,与官方的单方面灌输完全不是一回事。

国内有不少人,包括律师、法官、知识份子、医生等对法轮功一点都不了解,但是他们就是对法轮功有种莫名的恐惧、憎恨。

我对法轮功有所研究,而且还有一些体验,跟法轮功学员的亲身交流,有些东西光看书是看不懂的,看一种理论对人产生的影响,应该看人的真实情况是什么样的。所以我大量接触法轮功学员下来,没有发现一个坏蛋,或者是不诚实的人,恰恰相反,给我的印象都是非常好,他们不是装出来的,他们没有必要对我装。我又不是当官的,他们没必要巴结我,完全没有这个必要。是一种自然真实情感的流露。

对任何事情,首先要根据自己的良知常识去判断。你到底是相信官方的观点,还是相信你自己的诚实判断。我认为当局的观点,历史经验已经告诉我们,中共当局所做的狂轰乱炸似的宣传,百分之百都是错。从掌权以来,所展开的几十个政治运动,一开始不都是这样的狂轰乱炸似地灌输某种理念,全部都是这样的,每一次都是百分之百地错。到后来,过了十年、二十年,它又来个平反。试图通过平息民众愤怒,以达到继续独裁专制的终极的。

每次政治运动都是这样。为什么平反?不是它自己愿意。而是因为,如果不平反,民怨太大,危及到它自己的统治。这些事情,从常识来判断,基本上就能做出谁对谁错的判断了,更何况如果再做做研究,做做调查,那就很清楚了。

任何事情都可以用常识判断,如果常识判断不了,那就要做研究比较。如果研究比较还判断不了,那就应该实际考察、调查。对重大的问题,就要做更细致的调查研究,才能有发言权,否则的话,就完全是人云亦云。不做自己的研究,也不做思考,就跟着,这种中国人实在太多。

在大陆,我的一个医学博士朋友,一再警告我要远离法轮功。我问他为什么,他又说不出个所以然来。很显然,他受中共当局宣传的影响太深。

记者:前两天,我给为上海法轮功学员吴爱中与张惠辩护的律师打过电话,他是被当局制定的律师,他说做的是有罪辩护,罪名是“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知您怎么看这个所谓的罪名?

郭律师:吴爱中、张惠案,性质与瞿延来、陈光辉、雷江涛案类似,都是宣传法轮功讲真相的案件,事实、证据均差不多,事实上与全国众多被判刑的法轮功案件性质均大同小异。因此,我原先全拟作无罪辩护。

至于法庭是否能采纳就很难说,因为中共一党专制下的法院,对此种案件根本不敢有自已的独立判断,本质上言最高法院不过是中共的帮凶和看家狗而已。正因为如此,我注重外界舆论声援支持,未料到自已壮志未酬身先死。

我认为吴爱中印制法轮功传单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没有任何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直接认定法轮功即是X教。 反之,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信仰法轮功当然也是一种信仰,即便认定法轮功就是宗教,也仍属信仰自由范畴。

刑法第300条,仅是规定X教应受法律处罚。因此,要判刑宣传法轮功的行为有罪,前提必须先证明法轮功即是X教,迄今未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或法规经合法程序正式认定法轮功即是X教。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作出的关于邪教问题的规定,一是该规定本身是为了配合中共镇压法轮功专门制定的恶法;二是 其本身也未认定法轮功即是X教,因此并不能解除公诉人证明法轮功即是X教的法定举证责任。

法轮功连是否宗教都存在重大争议,更不用说是否X教。事实上法轮功仅是一种有神论信仰,也是一种修炼,一种气功,当然与X教根本不沾边。至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和公安部于同年10月颁布的几个解释规定,都是违背<立法法>明文规定的法律解释原则规定的,最高法院不具有法律解释权,它仅有司法解释权。因此我认为这些解释性质上均属恶法,非法之法。

因为最高法院仅有司法解释权,没有法律解释权,其无权解释什么是X教,也无权越权解释印制传单、光盘、编辑真相材料等行为即构成犯罪,亦即对刑法300条的具体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认为讲真相、为讲真相印制传单、光盘等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不产生任何违害社会的后果。唯有法轮功学员若真犯有普通刑事犯事行为,诸如杀人放火强奸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 那么可以按普通刑法条文,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像当今中国大陆法院这种追究法轮功学员 刑事责任的做法,是一种中共法院司法专横下流可耻的做法。从表面上看,法院尊循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似乎有依据,其实完全违背法治精神,即便中共自已制定的恶法也找不到镇压法轮功合法的依据。

我认为律师做有罪辩护是错误的。这种行为做有罪辩护也就没有什么可辩了。当然,在大陆 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面临巨大风险,这是个两难的选择。

这个律师作有罪辩护。我认为他对相关的法律研究不深不透,所以说没有重视这个案件,是按照很机械的思维和做法来处理这个案件。直接了当的说:凡是最高法院说的话,凡是人大常委会说的话,他都认同。没有这回事。刑法第300条那个规定本身是很笼统的,就是你刚才讲到的。首先,什么叫邪教?第二,怎么破坏法律实施。有哪些具体要件?真正要判断有种行为构成犯罪,要细分析。

没有任何法律明文规定邪教的定义。你要指控什么是邪教,这是公诉方要举证的。举证责任在公诉人身上,如果不能举证,这个案子就不能成立,首先第一关都过不了。

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正式的法律规定确认法轮功是X教,也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公证的法院,最终判定。说法轮功是X教的是江泽民,在法国首先讲出来,第二天,人民日报就跟上去,发表社论。香港的特首也跟上去说,说来说去,都是这些行政长官自己说的,媒体说的,不是法律的东西。

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我看过,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是X教,它只是说要对邪教怎么处理,1999年10月份全国人大通过的应急的东西。这一事实表明中国全国人大完全受制于中共。立法不公是最大的司法不公,法院被污染了怎能指望有所谓司法公正?!

全国人大事实上是被中共绑架了。变成了一种帮凶、工具。不能体现真正的国民的意志,不能体现公平正义公道的法律的理念。完全是中共当局要镇压法轮功,它为了给中共当局事后找出一个所谓法律依据,急急忙忙就制定了这么一个规定。这个本身就是有问题。如果说是打宪法官司,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信仰自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如果违宪,本身就是非法的。这个规定肯定违反宪法。

作为律师,要抓这个根本。

这个律师作有罪辩护,是从自身的角度考虑的。他如果作无罪辩护,会面临很大的风险。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所以,我个人完全不同意他作有罪辩护。立场上错了。一旦认为法轮功讲真相的行为就是犯罪,那不是瞎扯吗?如果你认为这是有罪的话,那你还辩什么呢?没什么好辩的!

凡是法轮功的案件,我认为,只要不涉及到普通刑事犯罪行为,仅仅是宣传法轮功,说“法轮大法好”等都可以讲,都是公民行使信仰自由权。因为法轮功一没有枪、二没有单位组织,三没有强制任何人信法轮功,四没有强制任何人接受其有神论信仰,何罪之有?!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犯罪的问题。

如果法轮功真的像中央电视台说的号召学员自杀,那有可能是邪教,但根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我看过法轮功的书籍,谈到有关杀生的问题时,都是跟佛教的观点是一样的:不准杀生。不准杀生,怎么可能鼓励人去自杀呢。

再加上,天安门事件本身漏洞百出,而且很多媒体早就证明那件事是伪案了。

那个律师,我能理解他的处境,但我不赞同他那么做。

记者:那位律师自己也对我说:希望你们能够理解我的处境。

郭律师:我这里想通过大纪元对他说一句话,对中国全体律师说一句话:

不能够因为有压力就放弃大原则,这是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不是可以让步的东西。我觉得,你要辩,就要按照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精神去辩,而不能为了走过场、应付了事地去辩,那还不如干脆不辩。

为什么我很欣赏或者佩服瞿延来这个人呢?实际上起诉后当局装模做样给他指定了一个律师,又不通知家属,家人无法请律师,给他指定的律师事先不去会见,不事先交换、征求意见。等到开庭的当天,他才在法庭上当庭问瞿:我是法院为你指定的律师,愿不愿意我为你辩护?瞿当庭拒绝他的辩护,道理很简单:要辩就认真辩,而不是摆样子的做,岂不是亵渎法律吗?亵渎律师职业的神圣。所以说,我觉得作为律师,受理一个案件后,就得全力以赴,不用考虑别的东西,就是考虑自己做得好不好,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内心的良知去做。

如果受到政府的压力,就可以放弃原则,没这个道理。

记者:我相信您讲的这些话,会鼓舞其他律师。在中共高压政策下,律师界是最敏感的职业。有像您以及其他正义的人权律师勇敢地站出来,就会不断鼓舞别人。另外,中共当局对法轮功的迫害通常采取了几种方式,抓捕审判、送劳教所,有的生死不知,家人也不知道在哪里。劳教制度本身也是有程序规定的,家人要被通知到,也可以聘请律师的。现在国内大量的把人投到劳教所,这种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

郭律师:这肯定是的,即使是劳教,也一样地要通知亲属。但在现实中,确实像你刚才说的那样,法轮功学员往往被抓起来,不经过审判,直接被判劳教。有两个问题。根本的问题就是劳教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违宪的产物,在中国法律界、舆论界,主张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很强烈。而且已经有好几年了。

中共当局之所以不愿意放弃,还在死死地抱着这个非常反动、野蛮的制度,根本原因就是用这种方式对付那些用法律无法迫害的人,用这种方式很方便,可以随便地对当局不喜欢的人就投进去。所以说,这是中共当权者极端自私自利心态的产物。

它不可能自动就轻易放弃,需要全体国人一起努力奋斗才能把它取消掉。

劳教本身是有程序的,但那种程序都是很虚假的。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劳教可以请律师,但据我所知,从来没有被劳教的人可以请到律师辩护。都是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也没有经过开庭、听政的程序,完全是由公安局直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然后报给司法局,司法局的一个劳教委员会,由他们审定。换句话说,做出劳教决定的人,就是将来行政诉讼的被告,也就是公安局本身。公安局要抓某一个人,往往都要编一些表面理由,司法局劳教委员会仅仅是作表面上的审查,没有任何实质的东西。往往公安局报上去,它当天就批了,或者第二天就批了。

制度上没有保证,比如说,劳教案件如果也要组织一个法庭,送达等,经费人员都没有。司法部门处理劳教的就是某一个人处理,这个人行八股文,已经处理了很多案件,他看重的是领导的意见,而不是法律的规定,更不可能是正义,公正和公道的理念。

我从办理马亚莲因房屋被强迁两次被劳教行政诉讼案后,才知道劳教制度是如此黑暗。黑暗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劳教制度无疑是全世界现存的法律制度中最黑暗的。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5/8/10/37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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