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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众的信仰权辩护──纪念法轮功信仰遭公开镇压三周年
 
包谷
 
【人民报消息】中国政府在1999年夏天宣布公开镇压法轮功信仰,至今三周年了。在这三年里,中国政府动用了它垄断的一切手段,使用了国家机器的所有功能,从肉体上限制和消灭法轮功信众,在舆论上诋毁和搞臭法轮功信仰,胁迫全国所有的人来反对法轮功信仰,甚至动用了国家所拥有的外交资源,诱迫外国政府来围堵法轮功信众。俗话说,公道在人心。中国政府一开始就把搞臭法轮功信仰作为第一要务,要让法轮功信仰尽失人心,所以它紧紧抓住"法轮功是邪教"这个断言。三年来,这一断言并没有得到世道人心的公认。但是,也有很多人,特别引人注意的是一些从事科学工作的人,一些知识分子,认同中国政府"法轮功是邪教"的说法,从而支持中国政府公开镇压法轮功信仰。面对三年来在困苦生活和巨大压力下默默坚守信仰的法轮功信众,他们不屑地称之为"邪教痴迷者"。
在很多人看来,法轮功是不是邪教,这是中国政府镇压法轮功信仰是否合法的要害。他们认为,如果法轮功是邪教,或者接近邪教,甚至看上去象邪教,那么镇压就多多少少是有道理的,有必要的,为了国家的稳定,即使镇压出了点偏差也情有可原。可是,从现代人权、宪政和法治的角度看,谁有权来判断法轮功是邪教,经过什么程序,根据什么证据,凭什么法律,来断定法轮功信仰是邪教,这才是中国政府的镇压是否合法的关键。而在这一点上,中国政府的镇压一开始就是非法的,而且一错再错,错到现在。

一、中共中央和人大没有资格宣布法轮功信仰是邪教

公开镇压法轮功开始于1999年7月的中共中央通知。就从这个时候起,法轮功信仰被定性为邪教,遭到取缔,并且开始了全国所有单位的人人表态,逐个过关,重新启用这种其罪恶罄竹难书而臭名昭著的精神迫害运动。那个时候,决策镇压的人根本没有想到法律的约束,没有一点点依法行事的概念。这个决定在法律面前根本上不了台面。

第一,宪法和法律没有授权中共中央来判断民间信仰是否邪教。中共中央没有这个法定资格这样做。在此前不久,中共中央还曾宣布要建设法治国家,要修宪,但是转眼就丝毫不顾忌法律的要求。由中共中央的一个或几个决策者开个会就决定民众中什么是邪教,就宣布镇压,这和当年毛泽东先生一人就发动文革,"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有什么区别?如果这少数几个人一夜之间可以决定上千万民众的命运,可以决定你只能信什么,不可信什么,那么他们还有什么是不可以的?中国人到底能不能走出中世纪?

第二,当时的中国法律中没有邪教罪,"邪教"没有精确而严格的定义。要是中共中央的决策人有一点起码的尊重法律的概念,去翻一翻宪法和刑法,读一点刑事诉讼法,哪怕是问一声别人,马上就会知道,中国法律中连什么是宗教,什么是合法的宗教团体都模糊不清,更谈不上"邪"和"不邪"的分界线了。这种"宜粗不宜细"本来是深谋远虑地故意制造,以便执政者灵活使用打击异己,然而贸然指称有上千万民众的一种民间信仰为"邪教"却不想想是不是有牢靠的法律尺度,领导这个国家的老人到底是活在什么年代?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入罪,这样基本的法治常识难道他们也可以不知道?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中提到了"邪教"这个词,第三百条是为了给利用邪教强奸妇女,谋财害命等刑事犯罪行为定罪的。如果中共中央的决策者在此前读过这第三百条,就不会看不出,法律只提供衡量尺度给具体个人的具体行为作出是否犯罪的判断。甲利用邪教强奸妇女,触犯第三百条,甲就是犯下了强奸罪。具体个人和具体罪名都是有明确限定的。不能因为甲犯下了强奸罪,就宣布甲所认同的所有信念,甲所参与的所有活动,都是邪恶的。这儿的甲的强奸罪不能推广出邪教罪来。而且,甲的强奸罪不能连坐到乙身上,不能因为乙采纳了和甲相同的信仰,或者参加了甲所参与的活动,就以甲犯下的强奸而宣布乙犯下了邪教罪。就好比不能因为有一个共产党员犯下了强奸罪,就宣布共产主义学说是邪教,所有的共产党员是邪教徒一样。

这些,本来是刑法的基本常识,可是1999年的夏天,中国政府就是这样做的,它宣布有上千万信众的民间信仰是邪教,用一党和政府名义宣布取缔,限制和禁止上千万民众的人身自由,用来做根据的,却只是事后匆忙收集的一些所谓"证据"。这些所谓"证据",应该到法庭上去检验,用来确定具体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罪名,和上千万无辜的底层民众有什么关系?凭什么用那些"证据"就剥夺上千万民众的信仰和行动自由?

第四,社会上具体人的具体犯罪行为的认定,必须走严格的司法程序。所有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得到检验。法律禁止逼供信,禁止株连,禁止用新立的法来追溯过去的行为。中国法律实行无罪推定的原则。罪是需要在法庭上证明的。只有法庭有这个资格。在法庭经过证明认定有罪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公民都是无罪的。

在公开宣布镇压以后三个月,中国政府终于意识到镇压法轮功信仰缺乏法律依据,然而却不去纠正政府违法违宪的错误,追查决策者迫害民众的法律责任,而是由人大作出决议,用十月份的立法来为七月份的镇压"提供法律依据"。这真是连傻瓜也看得出的"此地无银三百两"。立法定罪不可追溯以往,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规则。人大的决议和两高的解释,走的还是老一套的模式,从无法无天变为无天无法。为法轮功和其他民间信仰量身打造的所谓邪教标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民众有宗教信仰、思想言论和结社自由的条款,粗糙模糊,根本经不起反诘。怪不得人们说,用这种标准来衡量,那么中国共产党就条条符合,成了最大的邪教了。

从程序角度说,人大的决议违背了宪法中规定的司法权属于独立办案的法庭。由人大来间接宣布上千万民众的民间信仰是邪教,这显然是违宪的。

过去半个世纪的经验告诉我们,由于没有民主制度的约束,中国的高层决策者在作出决定的时候,从来就是把自己的权力和地位放在首位的,这种决策在根子上是强权的自私性。强权可以在作出自私的决策以后,利用自己垄断的舆论工具,把自己自私的决策粉?伪□a利益,人民福祉。强权草菅人命,却把受害的民众诬为牛鬼蛇神。强权在这样的运作下的判断,不管当时当地讲得如何漂亮,历史一再地证明了他们判断的荒谬,他们决策的祸害。强权的这种行为模式,有制度上的深刻根源。这一次镇压法轮功,只是这种模式的又一次重复。历史还将象过去几十年一样,证明这一决策的愚蠢、荒谬和祸害。

二、科学工作者无权判决邪教

有很多科学工作者和知识分子支持镇压法轮功,因为他们从法轮功创始人和信众的言说中发现了错误,他们认为必须捍卫科学真理,反对错误。有些科学工作者甚至呼吁和要求政府镇压法轮功信仰,因为他们自己用他们的科学训练和知识,用理性和逻辑,判断法轮功信仰是"邪教"了。

问题是,科学就有资格来判断"邪教"了吗?如果科学工作者作出了"邪教"的鉴定,那么,是什么授权科学工作者的鉴定就是有法律效果的,社会就可以放心镇压,不必担心镇压错了?如果别的科学工作者作出了不同的判断,那么,到底谁的判断具备更大的法律效果?谁离真理更近一些?

这些问题,铁口直断法轮功信仰是邪教的科学工作者从来没有出来回答过。合格的科学工作者多多少少都知道科学史,科学的历史证明,科学之所以伟大,科学之所以值得追求,就因为科学是"活"的,科学一直在发展,科学没有一刻是停顿的,所谓科学无止境。所以,真正科学精神的核心就是知道科学之有限性的精神。这种有限性包括:科学永远不会达到100%完美满足而不必推陈出新的地步,所有现在看起来完满的东西,以后将显示它的局限和缺陷,从而被更新更深更完整更全面的理论或方法所取代;科学不是万宝全书,不能回答人类个人和社会的所有问题,它只是人类个人和社会活动的一部分;科学永远是有分歧的,科学的分歧是科学进步的动力之一。

科学的有限性,注定了科学不是宗教信仰是否"邪"的合格鉴定者。在人类历史上,科学的作用从来也没有能涵盖所有民众的信仰。人类社会需要科学,民众也需要信仰,科学工作者不能要求民众根据科学来决定信仰什么,不能信仰什么。科学工作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科学来决定自己的信仰,可以在民众中从事科学普及,但是没有资格、没有能力、也没有法律效果来包办民众的信仰。你可以对某一具体事物作出"对错""正邪"的判断,你可以表达你的判断,你可以在科学的范围里证明你的判断,但是,你和这些坚持你所认为的错误思想的,这些"信邪"的人的权利是一模一样的,他们可以不信你的,他们也可以表达。民众的信仰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你认为法轮功信仰是邪教,他们却有同样的权利"痴迷"法轮功信仰。凭什么你可以相信科学,他们就无权信法轮功呢?

也许有人会说了:因为我信的是"科学"啊,是经过科学界检验的一致公认的真理,是苦读十几年得到名校博士以后才懂得的"科学知识",是造福人类的科学技术,而法轮功创始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使用的科学术语都是错误的。作为一个严肃的科学工作者,我要坚持科学真理。我坚信我是对的,他们是错的,所以我认定法轮功信仰是邪教,是邪教就可以镇压。

然而,过去的历史一再告诉我们,科学工作者根据科学知识而对社会事务作出的判断,也会犯错误的。中国科学几十年是错误连连的几十年。从打麻雀,大炼钢铁,亩产万斤卫星,到批判爱因斯坦相对论,批判现代宇宙学,都是在科学的旗号下做的。那个时候,这样做的人,就象你现在一样,认为自己一定是对的,是在坚持科学真理。法轮功之所以盲目地踏入本不属于它的科学话语范围,其根源是八十年代的邓小平先生信气功,中国科学的掌旗人钱学森先生,在国防科工委部署下从事特异功能研究。他们和你现在一样,有足够的资格和信心认为自己是在坚持科学。有很多人信法轮功,恰恰是从相信法轮功是"科学"而开始的。

是的,你认为自己的科学知识是对的,你坚持真理是对的,你可以认为法轮功信仰是"邪教",你也可以说出来,这是你个人的权利。但是,如果呼吁和要求政府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在法律程序之外,来限制、围剿、镇压法轮功,你就越出了科学的领域,走上了一条十分危险的道路。过去几十年的中国历史一再地证明,由政府强权来实施精神和思想的统一,这种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话,会发生怎样残暴、悲惨的事情。表面上的良好愿望,由政府强权实施到基层,会酿出多少惨无人道残酷迫害小民百姓的事来。是的,科学工作者可以有自己的信念和判断,这是个人的事,但是,当你用科学工作者的名义要求和呼吁政府镇压法轮功的时候,你就和政府的非法违宪行为捆在一起了。不管你怎样自己为自己辩护,声称科学的客观性而和政府的为非作歹撇清,从你用科学的名义为中国政府的非法镇压背书渔□□_,你就事实上成为专制强权镇压社会底层民间信仰的帮凶打手。刽子手的刀把上,印著中国科学界知识界精英的指纹。你今天不承认这一点,历史将用更多的无辜法轮功信众的血,迫使你承认这一点。

也许有人还会说,法轮功叫病人不看医生,有病不治,这人命关天,我是出于人道主义而认定法轮功信仰是邪教,而同意镇压法轮功信仰的,因为我不能见死不救。

且不说,法轮功一再否认有病不治,否认劝人自杀,也不论所谓法轮功害死人的案例是否经得起法庭上逐个个案的检验,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法轮功的信仰在害死人,死者的死亡和法轮功信众中的什么具体的人的什么具体行为有关,从而确证法轮功信众中的哪些具体的人要为这些死亡负法律责任。中国政府从来也没有作出努力来证明这些。在中国,信西医而不信中医,或者信中医而不信西医的人,不同观点多的是。如果他们按照自己的观点劝人只看中医或者只看西医,病人后来死了,你能达到法律的要求来证明这一死亡和劝说者法律责任的关系吗?据报道,最近江泽民先生访问一个寺庙的时候透露说,他认为打坐对健康有好处,他以前就用打坐治好了病。如果以后有人生病打坐而最后还是死亡了,你能说江泽民先生对这一死亡要负法律责任吗?

中国科学精英在二十世纪末为中国政府公开镇压上千万底层民众的民间信仰而担任马前卒,成为专制暴君的帮凶打手,这在最近三百年的世界史上是罕见的,它为中华文明写下了深深的耻辱。

三、信仰是民众的宪法权利

镇压法轮功信仰的要害,不是一个判断对错问题,而是作为政府的决策,有没有满足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我们面对的问题是,上千万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有没有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思想言论和结社集会的基本权利;当这样的基本宪法权利受到来自政府强权的干预、限制和侵犯之企图的时候,我们必须要求政府服从怎样的法律约束,遵循怎样的法律程序。镇压法轮功信仰错了,因为政府一方根本就没有满足这样的程序要求。

中国政府公开镇压法轮功已经三年了,看来还会继续下去。半个世纪的专制政权,在世纪之交又重复了一次镇反、反右、四清、文革、严打式的政治运动,它告诉我们,中国的政治制度仍然在中世纪的隧道里。这次运动对中国政治、经济、外交和社会安定所造成的伤害,我们要很多年以后才会全盘看得清。这次运动再一次提醒我们,并且还将一次次提醒我们,不管是政府权力,还是知识精英,面对社会底层民众的信仰权,要有充分的尊重。信仰的权利是宪法承诺的基本权利,民众有权信仰他们要信的东西,不管他们信的东西在你我他的眼睛里有多少高明或荒谬,他们有这个权。你要反对吗?请按规则来,这个规则就是法律的约束。任意地使用政府权力,或者诉求于政府强权,只会造成灾难。

在法轮功信仰遭到政府公开镇压三周年之际,我愿意再一次呼吁,尊重法轮功信众的信仰权。法轮功信众和我们大家一样,有宪法保障的信仰权。所谓的"法轮功痴迷者",有"痴迷"的权利,因为"痴迷"是他们的合法权利。法轮功信众有权信仰"真善忍",就象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有权信仰共产主义和三个代表的理论一样;法轮功信众有权崇敬李洪志先生,就象天主教徒有权崇拜教皇,佛教徒有权崇拜达赖喇嘛,科学家有权崇敬牛顿、爱因斯坦一样;他们都有这个权利。如果法轮功信众没有"痴迷"法轮功的权利,那么,我们所有人信仰真理的权利也就成了问题:你只能追随强权,万一哪天强权看你不顺眼,你就会一夜之间成为"邪教",不再有权坚持你的真理了,甚至你的肉体都会随著你的精神在这个世界上消失,就象那些屈死在监狱、拘留所、劳教所和"转化办"的法轮功信众一样。只有当上千万法轮功信众信仰权得到保障的时候,我们的信仰权才是有保障的。只有有了信仰的自由,我们的精神,我们的思想,我们的生活才可能是自由的。

谨以此文纪念法轮功信仰遭公开镇压三周年。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2/7/16/21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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