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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以國安罪再判黃之鋒10年 國際社會譴責
【人民報消息】香港民主運動人士黃之鋒周四(11月5日)被香港高等法院以「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判處監禁10年。法官裁定案件屬於《港區國安法》所稱的「罪行重大」,以13年為量刑起點,再因黃之鋒認罪減至10年。 據黃之鋒目前正在就民主派「47人初選案」服刑。新判刑期中,只有兩個月零兩日與原有刑期同時執行,其余刑期將接續執行。他原定於2027年1月服畢初選案刑期,按照目前判決推算,可能要到2036年前後才獲釋,確切日期仍須視香港懲教署計算及減刑安排而定。 前述計算意味著1996年出生,現年30歲的黃之鋒,即使不再遭港府追訴其它案件,也要到40歲左右才能重獲自由。 辯方此前主張,本案嚴重程度遠低於其他國安案件;黃之鋒犯案時只有23歲,至今已連續失去自由接近6年,控方相隔多年才提出檢控。辯方建議判刑約4年半,並希望法院留下讓黃之鋒日後照顧父母的機會,但未獲法庭接納。 黃之鋒自2020年11月起持續遭羈押或服刑。這是他第二次因《港區國安法》被定罪,他也是「47人初選案」被告中,唯一再因另一宗國安案件遭到起訴的人。 臺灣及國際社會批評判刑 臺灣陸委會同日發表聲明,強烈譴責香港當局持續以國家安全為名,侵害港人的基本人權及言論自由。陸委會表示,黃之鋒自2020年底被關押至今已超過2,000天,港府如今再次以國安法重判,是對民主人士進行持續的政治追訴。 陸委會呼籲北京及香港當局停止以國家安全名義打壓民主人士,並立即釋放因行使基本權利而遭到拘押的人士。 人權觀察批評,這項嚴厲判刑是以缺乏依據的國安罪名,讓黃之鋒繼續被長期監禁,並要求香港當局立即無條件釋放他。該組織認為,香港當局不斷對具影響力的民主派人士疊加控罪,目的在於延長其羈押時間。 美國眾議院美中戰略競爭特別委員會主席穆勒納爾稱黃之鋒為對抗威權政權的「英雄」,批評判決反映香港司法獨立遭到侵蝕,並要求立即釋放黃之鋒。 旅美中國民運人士王丹則發表聲明,稱這是一項「極為無恥的判決」,並呼籲國際社會重新關注香港人權狀況,以及黃之鋒、黎智英等在押人士的處境。△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26/11/5/97101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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