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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宪法中的十大谎言
 
作者:吕易
 
【人民报消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定国家机构的设置,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调整国家各级、各类组织与公民的关系,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的最重要的法律,是神圣、至高无上、并具有绝对权威的。这些话,是中共历来自称和标榜的。也是中共历代统治者们经常挂在嘴边的,从毛始皇、邓二世到江三代(表)都不例外。

按理,既然是神圣、至高的国家根本大法,就不可朝令夕改、说废就废、说立就立、让人无所适从,也不该胡言乱语、编造谎言、自欺欺人,更不能视同儿戏、失信于民、坑国害民。但是,中共的本质决定了其宪法必随其独裁者的改变而改变(自49年起宪草作用的政协纲领至75、78、82年宪法,且82年至今又有五次修宪),也决定了其宪法空话连篇、满纸谎言,更决定其宪法只是其愚民、统治的工具,而不顾什么取信于民或国家权威。

作为一名年轻、单纯的法之学子,我曾天真的相信中共骗人的鬼话,并善良的希望它改善领导,以使它真的光荣、正确、伟大。二十年的社会生活,特别是这些年在民主国家的切身体验,使我完全看清了中共的嘴脸,使我真正认识中共不但靠谎言抢夺政权,而且还在继续靠谎言愚弄人民维持其政权。就连中共自称的神圣宪法,同样是谎言充斥,一点儿都不神圣。

一、中国人民不是国家的主人而是中国的最低阶层

中共宪法序言第五段称:从此(指1949年),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宪法第二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真是睁眼说瞎话!1949年至今,只是中共从国民党手中抢夺了政权。中国人民却一直生活在社会的最低层。别说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力是空的,就是最基本的生存权、人身和财产权都没有保障。不是吗?所谓的三年自然灾害期间饿死的几千万人,有几个是中共的干部?如今下岗失业的三千万人,有几个是中共的干部?广大农村缺衣少食,依然挣扎在贫困线上的亿万农民,又有几个中共的干部?接连不断的走投无路、自杀寻死者又有没有中共干部?

为了自圆「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谎言,中共进一步编造了一个神话:中国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广大人民可以通过选举人民代表行使其主人的权力。但是,「权力机关无权力,人民代表无人民」的形象说法早已一箭中矢,直陈所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虚伪与破绽。再者,所谓的人民代表是人民真实选举出来的,还是中共选前就定好了的?又有几个代表真正为人民说话办事了?不代表人民利益或不能代表人民的,人民又奈他如何?人民对一个毫无实权的「人民代表」都无可奈何,又怎么可以作那些实权在握的党、政、军、公、检、法官员们的主人?

事实胜于雄辩!不管中共怎么编造神话,虽可蒙骗一些人于一时,却不可能欺骗全体中国人民于永远!

二、人剥削人的制度从来就没有在中国大地消灭

中共宪法序言第六段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这又是骗人!实际上,中共篡政后操控了国家的一切资源,垄断了国家的一切经济命脉,成为亿万中国人民的老板,对全体中国人民进行剥削。这种一党独断专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是赤裸裸的剥削制度,是少数共党干部对广大人民的公然剥削。

随著中共的改革开放,共产党放弃一些资源、放松一些领域的控制,交给共党干部的亲属或肯向共党行贿的人经营管理。过去是中共经管一切。现在改为部分由中共组织经管,部分由中共的个人经管。这种经济结构的重组与划分,造成贫富悬殊更大,城乡差别更甚,人剥削人的现象也更加直接了当。

三、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根本就没有确立,也不可能由中共确立

中共宪法序言第十二段称:在中国,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这不但是欺骗中国人民,也是欺骗全世界人民。如果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真的已经确立,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少数族群要独立?几十万藏人流亡海外、成千上万的新疆少数民族被中共杀戮、蒙族群众亦多次被镇压。台独声音越来越大,且应者愈多。香港今年七一近百万人大游行。这一切,都表明中国的民族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是中共吹嘘的平等、团结、互助,而是充满了矛盾、纷争、离析。

靠枪杆子和专政工具来镇压、维持政权的中共,不是以理服人、以爱感人、以优引人,就永远不可能建立真正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因为唯中共独大、独尊的专制文化是根本不容于绚丽多姿的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自由的。连本民族、本党内的异议都不能容忍的中共独裁者,又怎么能融合异族、异类?

四、共产党和中共独裁者没有特权?

中共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共篡政五十多年,从来都是说一套,作的又是另一套。他们虽然在宪法中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特权,但却在别的规定中将人三六九等划分清楚,赋予不同的人以不同的权利和待遇。如中共至今都不肯废除的高干专享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等。有的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中共各级干部利用他们手中的权力损公肥私、贪污腐化、鱼肉人民、渎职枉法而又逍遥法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事例实在举不胜举。

五、法律面前不平等

与上一个问题相联系,共产党和其独裁者既然可以享有种种特权,那就肯定不会有平等可言。因此,中共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显然又是骗人的鬼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在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执法和公民守法三方面都体现出平等。三方面任何一方面不平等,实际上就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稍作分析,便可知道中共的骗子行经。

在立法上,中共的很多法律、法规都明显不平等。如户籍法、教育法、计划生育条例、税费征收、旅游等法律、法规,处处体现出城乡差别、民族差别、地区差别等。特别是可恶的户籍法,歧视农民、限制农民,使农民不能享受城里人享有的便利交通、卫生体育设施和良好的教育。

在执法和守法方面的不平等就更加普遍和直接。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共党干部可以胡作非为,小小百姓却不能乱说乱动。小小百姓抢几毛钱、偷几百元就可能被判刑,而那些侵吞、挥霍国家上千万、上亿元资财的共党干部却不但不受追究反而常常成为这样那样的模范、功臣、步步高升。公安干警之所以公然嫖娼、开妓院、开枪杀人,党、政机关干部之所以敢大贪特贪,皆因为他们自恃有权、有人撑腰保护。法律只是用来对付平民百姓的工具,却是保护有权人的利器。打击报复、凭手中大权关押举报人的前河北省委书记程唯高为什么不被绳之以法?湖南杀害年轻女教师黄静的凶手为什么逍遥法外?将小思怡活活饿死的四川警察们是否受到惩处?受到什么样的刑罚?为什么外界还没有看到有关的消息?无恶不作、横行十几年的黑社会老大刘涌为什么可以死刑改判死缓?是他那曾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老爸关系网的护庇?还是他十几年横强暴夺的钱财的神通?

六、中国的国家财产既不神圣,也不是不可侵犯

中共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吗?不!因为名为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实际只是中共的一党党产,是少数共党统治者们的私产。并且,它们是中共用枪杆子抢夺而来,是中共靠专政从广大有产者手里非法剥夺而来。

中共口口声声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只是吓唬老百姓,不让老百姓染指而已。对中共统治集团而言,则是不拿白不拿,不要白不要、不侵白不侵、不占白不占。大官大贪,小官小贪,不贪就不能当官。这是当今中国社会的真实写照。正因为中国的公共财产来路不正、所属不当,中共大小官员贪污起来才那么坦然、大胆。

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纯属中共玩弄的文字游戏

中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这纯属中共玩弄的文字游戏,是中共故意给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作的花样文章。因为在自由、民主、法制、人权已成普世价值和人类发展潮流的今天,中共不得不在其宪法中写上这些文字。另一方面,中共又通过对各类舆论工具的控制,通过种种管理规定或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单行法律、法规,对公民行使上述自由以苛刻的限制,甚至更通过其他法律、法规,打击、镇压、惩罚那些政治、文化、宗教等各方面的异议人士。如,集会、游行、示威要报公安机关批准。不批准,公民的这些自由就等于没有。结社,要报民政部门批准。不被批准,任何组织都不能成立。否则,便是成立非法组织,便被以非法组织罪论处。刘荻,北京师范大学的女学生,不就是因为在互联网上发表十几篇议论时政的文章而获罪,被中共警察抓走,至今一年有余?黄琦,因办网站,贴了异议文章而被判重刑。杨子立等四青年无非是关心国家、聚商国是,同样被严厉镇压。同样是反战游行,外国人在中国游行的申请得到批准,而中国人的申请却被政府设置的种种条件所限制、扼杀。

八、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宗教自由

中共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可是,自中共篡政至今,中国公民从来没有实际享有过信仰宗教的自由。多少年来,被中共迫害致死的基督徒已经难以计数。仅纽约的中国宗教迫害调查委员会对最近几年的统计,已经有数万人被迫害致死,数十万人逃离家乡,上百万人受到镇压或惩罚。法轮功修练者,更是受到中共规模空前的血腥镇压和残酷迫害。中共还公然声称现在是中国的人权和宗教自由最好的时期。最好时期尚且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3/10/1/28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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