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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泽民大公子争膏 昔日留洋学子被判刑
 
【人民报消息】中国加入WTO,电信业正迅速向国外开放,然而“僧多粥少”。

据新华社2月7日报导,根据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已通过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违反中共的电信条例,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中共刑法第二二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共刑法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下面是摘自国内媒体的报道:

一名昔日的留洋学子,归国后竟利用高科技设施,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给国家造成高达1245万元的经济损失。昨天,已加入澳大利亚国籍的徐国庆及其同伙,因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刑。

1990年,徐赴澳大利亚留学,由于当时互联网技术刚刚兴起,徐得知利用该技术可以实现网络电话通信后,便在回国后于1998年10月向上海市电信公司租用了DDN专线和直拨电话,在其租赁的房屋内安装了计算机设备,暗中非法经营由澳大利亚至国内的国际电信来话转接业务。1999年6月起,徐又分别授意胡某、潘某等人,在北京、广州、福州等地利用同样手段开展非法电信经营。2000年11月,在徐的指使下,胡某又设法得到了中国联通的专线接入权,从此利用中国联通东莞分公司的托管机房,更加猖獗地进行非法电信经营。

经法院查实,仅在2000年1月至2001年2月期间,徐、胡、潘等人共在北京、上海、广州、福州、东莞五地,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2953159分钟,共造成国家电信资费损失1245万余元。由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尽管徐已在1999年7月加入澳大利亚国籍,但法院仍然依据我国法律,对其作出了5年有期徒刑、100万元罚金的判处。同案的胡、潘两人因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同,也被法院分别判刑。(报道完)

香港曾有媒体报道,江泽民长子江绵恒留学美国回归后“下海”,轻易就获得了中国国家银行慷慨贷款二十五亿美元。在上海市政府全力支持下,“一无所有”的江绵恒于在全球兴起的资讯高科技热潮中,一举夺得中国“电信大王”称号。

观察家指出,有评论分析上述中共的电信条例是一种“彻底的卖国”行径,的确精辟。但目前中国加入了WTO,如果在电信市场上,尽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无异于抽江氏家族的“骨髓”。再说,干卖国的勾当,江氏家族已不是“处女”。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2/5/26/21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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