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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小说“影射”法庭庭长 云南文学青年被判死缓
 
【人民报消息】徐勇鹏是云南玉溪江川县翠峰乡一个爱好文学的青年农民,1999年,他的千字小说《送礼怪招》发表在了江川县文联主办的内部文学季刊《星云》杂志上。由于该小说在叙述中出现了一个叫“谭庭长”的人物,不想惹下了杀身之祸。

  ■对号入座起诉作者

  中国青年报报道,2000年2月18日,江川县人民法院江城人民法庭副庭长谭震,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名誉侵权诉状,声称:“2000年1月28日,我正要下班,院领导突然找我谈话且神色极为凝重严肃,他拿出《星云》杂志的一篇文学作品《送礼怪招》让我阅读……时隔不久,又有多人打电话或亲自找我质问或询问是怎么回事,直至后来有相当多的疑问和鄙视的眼光投来。”谭震认为作者徐勇鹏是“以文学作品形式公然诋毁名誉”,对他进行“人格攻击和诬蔑”,“《星云》杂志则推波助澜”。

  谭震认为“谭庭长”就是他的原因是:在《星云》杂志发行范围和读者群中,谭庭长只有他一人,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小说中谭庭长的住所是四楼,他的住所也正是四楼;作者曾是他审理过的一案件的当事人,其小说是以“我”虚拟自己官司所见闻之事;小说的刊登,影响了他在人们心中的法官形象,使他“生活在痛苦和精神折磨中,工作不能做,案件不能审,形同虚度年华的废人”。因此他要求徐勇鹏和《星云》杂志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2000年5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川县法院宣判一审判决结果,徐勇鹏赔谭震精神损失费1万元,《星云》杂志赔5000元。

  ■法院抓了徐家7人

  听到这一判决,徐勇鹏及其家人目瞪口呆,这篇小说得到的稿费仅25元啊!

  从法院出来,徐勇鹏的家人用粗鲁的语言愤怒地议论纷纷,这时,只见法院冲出一伙人,将徐勇鹏一家7人或按倒在地或反剪双手强行戴上手铐,拖进法院大门。其中包括两名正在哺乳的妇女。

  法院抓了徐家7人的消息,在县城不胫而走。江川县政法委和县委宣传部有关领导获悉后,要求法院立即放人。可是当天下午6时左右,法院只释放了徐勇鹏及其岳父和弟弟,未释放的人则以“暴力手段侮辱、诽谤、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为由,移交看守所拘留5天。焦虑的徐勇鹏于次日赶往玉溪中院要求放人,尤其是嗷嗷待哺的的婴儿的妈妈。中院交给他一封密封的信件,然而江川县法院接到此件后只放了徐勇鹏的嫂子,其父亲、妻子、弟弟因“拒不认错”仍未释放。

  2000年7月4日,身心疲惫的徐勇鹏再次走进玉溪中院哀求放人,在遭到拒绝后,气急攻心、失去理智的徐勇鹏向审理谭震起诉案的审判长余某连捅4刀,致使余某重伤,徐勇鹏被闻讯赶来的干警制服。

  2001年3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徐勇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在此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徐勇鹏和《星云》杂志不服名誉侵权案一审判决的申诉,维持原判。

  ■愿这是当今文坛最后的悲剧

  徐勇鹏之案引起了云南省文联和作家协会的强烈反响。作家和评论家们在对此文进行了认真讨论后,均认为该小说没有造成对谭震名誉的侵害,认为法院今后在审理类似著作权或名誉权方面案件纠纷时,最好能听取有关专家及新闻出版局作品鉴定委员会的意见。云南省著名老作家彭荆风著文说:“我从这一案件的发展,看到了如何保障作家权益,如何尊重法律的问题。谭震作为法院庭长不能那样强词夺理,对一篇小说想怎么理解就怎么理解,想怎么告就怎么告;徐勇鹏当时再有多少委屈,也应相信法律,再上诉,绝不能持刀伤人。但愿徐勇鹏这篇小说,是当今文坛最后的悲剧。”

  此案也引起了云南司法界的高度重视,云南省律师协会专门就此案召开了由律师和专家参加的研讨会,与会者认为:民事部分,徐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谭震名誉权;徐的亲属是在庭审结束走出法庭后骂了一些粗鲁的话,对此法院可以说服劝阻,而谭震当时的身份是案件当事人而非办案法官,因此江川县法院关押徐家7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徐刺伤法官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但其一案事出有因,其手段也达不到特别残忍,法院量刑是否过重?

  对于谭震作为法官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这一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认为,法官不是普通公民,是社会公众人物,他的名誉权应是不完整的。因为法官是行使公共权力的特殊职业,他如果要诉讼,只能由其他法官来审理,法官审法官,很难做到利益的调整和办案的公正;同时,法官审法官,不管如何判决,都很难做到让另一个当事人满意,社会都会对此有非议。在西方发达国家,即使法官名誉权受到伤害,他也不能提起诉讼,这是他选择这个职业必须付出的代价。从长远利益看,这件事根本不应该造成司法介入。

  徐勇鹏说,他在创作中并未将谭震作为“谭庭长”的原型,谭震1999年审理的他的案件是徐勇鹏胜诉,他没有不满的理由。

  两年来,徐家为打官司付出惨重代价,家庭陷入贫困。对于法院无故抓人一事,徐家已联名依法提起诉讼。目前谭震已被调到江川县法院民庭工作。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2/2/6/18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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