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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月快結束 北京的耐心將盡
 
作者:李柱銘
 
【人民報消息】蜜月快結束了,北京的耐心將盡。香港近日剛剛連任的特首董建華將要實施一個必要的法律機制來使北京能夠壓制香港的自由媒體和持不同政見團體。

經過長時間周密的計劃,一個名爲「關於實施基本法第23條的提議」的諮詢報告本週由行政長官公佈。

23條款是基本法中最具爭議性的條例。基本法是在1990年4月4日由全國人大在北京通過的。當時1989年天安門慘案剛過去10個月。這場中國大陸要求民主和政治清廉的和平學生運動遭到血腥鎮壓,在當時這個運動得到幾乎全體香港人民的支持。

因此,基本法通過的時間是不合時宜的。因爲那時正是北京當局連對他們自己的權力能否保住都拿不準的時候。所以控制就成爲當時的關鍵問題,這當中就包括了對香港事務的控制。基本法第23條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法律來防止叛國、分裂、煽動暴亂、顛覆中央政府、盜竊國家機密等行爲,並阻止當地的政治團體與外國政治團體有任何關係。

這個條款意味著使北京將對香港的大衆媒體和持不同政見團體實施絕對控制。而當地的大衆媒體由於害怕惹上官司,也會加強自我限制。

自1997年7月1日香港政權交接已經過去五年多了,香港在沒有類似法律的情況下保持了政治上的高度穩定。但是北京方面還是想有更多的控制。兩個月前,錢其琛,中國負責香港事務的副總理,公開表明23條款現在應該開始實施了。

的確,所有的跡象表明,香港政府在這項法案的內容和時間表上,已經與北京保持了密切的聯繫並達成了共識。這項法案將確保香港實施的法律與大陸的法律相一致,儘管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原則下,香港應該擁有自己的立法權,北京也不應對香港的立法機構--立法委員會--所通過的任何法律有否決權。

很明顯,三個月的徵求意見期只是爭取公衆支持的公共關係的一部分,目的是消除任何來自香港和海外的疑問。但是,公衆並沒有被告知全部事實。相反,那些提議看起來都是些泛泛的廣義的原則,沒有加以具體化。

比如,某人加入了由外國勢力控制的軍隊,捲入了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顛覆其政府的戰爭,這樣的叛國罪根據新法律會被處以終身監禁(香港並無死刑)。誰會去反對這樣的法規呢?

但是,同樣是這條法規,有一條提議是給予警察特殊的權力。對於基本法23條裏面涉及的大多數犯罪,只要一個主管作出決定,警察就可以在沒有逮捕證的情況下闖入一個人的家中或辦公室,只要他有理由相信這類犯罪若不立即進入的話就不利於進行調查取證。

在這條法律的細節中躲藏著妖魔。但香港政府爲了贏得公衆的支持,就不能在徵求意見期間暴露它。當然,公衆也不會看到完整的文件,特別是在香港目前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人們更擔心的是他們可能丟掉工作或減少收入。

但是,仔細閱讀這條法律的字裏行間,就會發現一系列的定時炸彈。以下就是兩個例子。

在中國大陸法輪功被稱爲「邪教」,學員們被關入監獄或流亡國外。在香港,法輪功學員目前還被香港政府所容忍,儘管已經有一些當地的和國外的法輪功練習者已經被捕並被起訴。而董建華(他在近日的會議中被立法委員會賦予特權)也將法輪功稱爲邪教。

根據這些提議,只要北京決定並聲明法輪功在大陸「威脅國家安全」,並且香港的法輪功組織是大陸的一個分支機構,那麼香港政府就得在香港對法輪功的追隨者採取行動。換句話說,主動權掌握在北京的手中。

至於媒體,我們舉個假設的例子。一家報紙發表了一篇文章,報道香港中心區一個目前由解放軍佔領著的主要商業區將被歸還給香港政府,並恢復建設成一個大的辦公和商業的綜合區。如果這樣的消息來自一個非權威機構,那麼根據新的法律中要保護「有關解放軍軍方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信息」的提法,報紙和寫這篇文章的作者可能會安上罪名,被判上長達達五年的刑期。

對於任何「依法治國」的國家和地區來說,以上這些事例都令人震驚。毫無疑問,許多在香港之外的人不解:爲什麼董建華和他的政府要在香港執行這條法律?答案很簡單:北京要把香港完全控制起來。

如果沒有北京三名最高層領導人對他的支持,董建華不可能在今年7月1日獲得連任。近日開始實行的所謂責任制,就是要求所有的香港高層官員對董建華負責,董建華則只對北京負責。在這種情況下,香港政府會按照他們北京主子的旨意做任何事情。

至於香港的立法機構,它的組成並不能體現民主性。在總共60名立法委員中,只有20名會投票反對政府的提案,做爲大多數的其餘40名委員不管這些提議多麼不合理,他們都會給予支持。更進一步說,如果北京不點頭,香港就不可能建立一個完全民主化的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機構。北京不會點頭的,除非它能確信親北京的政黨能夠贏得一人一票的選舉。

剩下來就是獨立司法的問題。但是,當法律實際上將審判的權力交給政府時,大多數的獨立法官如何能保護人權?隨著基本法23條下的相關法律的通過,北京對香港的控制就完成了。

(李先生是香港民主黨主席,經民主選舉產生的立法委員和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前成員。)

英文原載《華爾街雜誌》,2002年9月27日;《人與人權》編譯,投稿。

摘自(大紀元)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2/10/31/23643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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