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眾議院通過《法輪功保護法案》(多圖)
2024年6月26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2024年6月25日下午,美國國會眾議院以呼聲表決(voice vote)的方式,全體通過《法輪功保護法案》(Falun Gong Protection Act, H.R. 4132)。
據大紀元記者夏荔報導,該法案要求「中共必須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要求美國制止中共國家支持的活摘法輪功學員等良心犯器官的行為,並要求美國對中國境內參與和協助活摘器官的人員實施制裁。制裁方式包括財產凍結、禁止入境美國、經濟及刑期系列處罰等。
美國國會議員斯考特‧佩里(Scott Perry)(美國政府官方圖片) |
《法輪功保護法案》由美國共和黨聯邦眾議員斯考特‧佩里(Scott Perry)發起。
佩里議員當天在院會發言中說,「這是一項遲到25年的立法。《法輪功保護法案》對那些參與或協助中共活摘器官的人實施制裁。本法案指示國務卿確定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否構成反人類罪或群體滅絕罪。」
法輪功是以「真、善、忍」為指導原則的佛家身心修煉功法,包括五套簡單易學的功法動作,祛病健身效果神奇。中共官方統計數字顯示,法輪功學員超過了共產黨黨員人數。1999年,中共下令對其發動滅絕性迫害,包括活摘器官。這場非法迫害持續25年至今。
佩里議員說,「活摘器官,這是一種大規模的謀殺……但是,它今天正在發生著。」
佩里引用由英國大律師、傑弗里‧尼斯爵士主持的中國良心犯器官調查獨立法庭的最終判決表示,「活摘器官多年來一直在中國各地大規模發生,法輪功學員一直是,並可能是活摘器官的主要來源。」(延伸閱讀:前瀋陽陸軍總院實習醫生 爆出更多活摘內幕(上))
他還表示,中共活摘器官的行徑進一步擴大,也延伸到其它良心犯身上。
美國民主黨籍聯邦眾議員格雷格‧斯坦頓(Greg Stanton)(美國政府官方圖片) |
美國民主黨籍聯邦眾議員格雷格‧斯坦頓(Greg Stanton)在院會發言中說,「通過支持H.R. 4132,我們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息,即美國不會容忍這種令人震驚的侵犯人權行為。該法案確保那些明知故犯或協助活摘器官的人將受到制裁。」
美國共和黨籍聯邦眾議員里奇‧麥考密克(Rich McCormick)(美國政府官方圖片) |
美國共和黨籍聯邦眾議員里奇‧麥考密克(Rich McCormick)在發言中說,「眾議院一直在對中共殘忍的器官摘取行為發出警告。」2023年3月,美國國會眾議院也通過了《2023年停止活摘器官法案》(Stop Forced Organ Harvesting Act of 2023),以懲罰活摘器官罪行。
麥考密克說,中國的宗教信仰囚犯「被要求接受其他囚犯不需要做的身體檢查,如血液檢查、器官檢查和超聲波掃描,並將結果錄入一個活體器官來源數據庫。中共這些卑劣的迫害行為必須停止」。
美國共和黨籍聯邦眾議員拉爾夫‧諾曼(Ralph Norman)(美國政府官方圖片) |
美國共和黨籍聯邦眾議員拉爾夫‧諾曼(Ralph Norman)在接受英文新唐人電視台採訪中說,「(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問題,這是無法容忍的。」
「中共是我們的敵人,它是一個共產主義國家,且已滲透到了美國……中國人民是好的,但他們生活在一個壓迫性的政權之下。我們不能讓這種情況在美國發生。」(延伸閱讀:追查國際更新中共活摘器官群體滅絕罪證據)
美國共和黨籍聯邦眾議員羅尼‧傑克遜(Ronny Jackson)(美國政府官方圖片) |
美國共和黨籍聯邦眾議員羅尼‧傑克遜(Ronny Jackson)向英文新唐人表示,「我認為這(中共活摘器官)太可怕了,是野蠻的行徑,沒法用語言來描述。」
《法輪功保護法案》下一步將提交給美國參議院討論,一旦通過,將交由美國總統簽字,成為法律。
以下是《法輪功保護法案》的部分主要內容:
制止中共活摘器官
《法輪功保護法案》寫道,美國應「採取適當措施,包括使用相關制裁權力,迫使中共停止任何國家支持的器官摘取運動」;
「中共執政下,美國應避免與中國在器官移植領域進行任何合作;」
美國應「與盟友、合作夥伴和多邊機構合作,揭露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並與國際社會密切協調,實施有針對性的制裁和簽證限制」。
實施制裁
《法輪功保護法案》要求美國「對中國境內的活摘器官運動實施制裁」。
制裁對象包括中共「高級政府官員、軍事領導人以及(美國)總統認定的中國境內對非自願摘取器官負有故意責任或共謀、或直接或間接參與此類行為的其他人員」。
制裁方式包括財產凍結、禁止進入美國、不簽發簽證、自動撤銷現有簽證、經濟及刑期系列處罰等。
法案要求,在本法頒布之日起180天內,美國總統向國會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以及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提交一份外國人制裁名單。
總統還應在以下情況下提交新的制裁人員名單:
(A)有新信息時;
(B)不遲於本法頒布之日起一年;
(C)此後五年內每年一次。
監督中國器官移植情況
該法案要求,不遲於本法頒布之日起一年內,美國國務卿應與衛生與公眾服務部部長和國立衛生研究院院長磋商,向國會有關委員會提交一份關於中(共)國器官移植政策和實踐的報告。
報告的內容包括(不限於):
(1)中國器官移植的法律和事實上的政策摘要,包括針對良心犯(包括法輪功學員)和其他囚犯的政策;
(2)(A)已知或估計中國每年發生的器官移植數量;(B)中國境內已知或估計的自願器官捐獻者的數量;(C)對中(共)國移植器官來源的評估;(D)評估在中國醫療體系內獲取一個移植器官所需的時間(以天為單位),並根據中國已知或估計的器官捐贈者數量評估該時間表是否可行;
(3)過去十年來支持中共器官移植研究或中共與美國實體合作進行器官移植研究的所有美國資助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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