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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官百般刁難匆忙結案(圖)
 

這條揭露中共殘酷迫害法輪功的橫幅,令中共驚恐萬分,下令新加
坡判這兩位法輪功學員罰款。


【人民報消息】(大紀元記者李真11月30日新加坡報導)28日開始繼續審理的法輪功學員中領館前抗議案,法官於30日下午判罪名成立,兩名學員分別被罰款1千與 1千5百新元。被告認爲審判過程嚴重不公,所有提交的辯方證據和四名辯方證人均被拒絕,因而拒絕接受審判結果,並當場提出要上訴,但法官裁定先執行判決之後才被允許上訴。

兩名被告學員黃才華被罰款1千5百新元,如拒付罰款就要坐牢15天;余文忠被罰款1千新元,如拒付罰款就要坐牢10天。目前,黃才華已被送往樟宜女子監獄,余文忠被送往女皇鎮監獄。雖然他們提出上訴,並被准許,但不允許保釋。一般情況下,上訴申請被接受後,被告允許保釋在外等待上訴結果。

中領館前抗議案涉及三名法輪功學員,他們今年7月20日在中國大使館對面和平靜坐,展示內容爲「720絕食抗議中共滅絕人性的迫害法輪功學員/Stop Persecution of Falun Gong in China(停止在中國迫害法輪功)」的橫幅,被新加坡警方以「展示侮辱性文字有可能造成騷擾」爲由控上法庭。當事人之一73歲的陳培育在開庭前突然被撤銷起訴,於8月21日被強迫離境。

新加坡律師阿爾弗萊得表示,「如果迫害不存在,可以說造成騷擾。但是如果迫害存在的話,我不明白這怎麼可以說成是騷擾。」在三天的審理期間,黃才華和余文忠向法庭呈交了多項證據、四名相關證人,但均被法官拒絕。

提交的證據包括聯合國關於法輪功的調查報告,和美國國會要求停止迫害法輪功的188號決議等,法官以「不相關」爲由拒絕。提請的證人沈健在中國因修煉法輪功多次被非法關押,法官認爲該證人7月20日當天不在現場,不能作證。黃才華於是要求請當時就在現場的當事人之一陳培育作證,被法官指爲拖延時間,亦遭拒絕。被告提出另外的兩位證人和其他多種證據也都被法官拒絕接受。

除此之外,控方也突然撤銷了原擬傳召的兩位控方證人中的一個和呈堂證物 VCD。出席庭審旁聽的王女士說:「刑事案證人證據是非常重要的,這個法庭不僅不讓辯方證人作證,而且取消了控方證人、證物。不足夠的證人、證物如何能讓一個行事案成立,法官如何在公證的情況下判決,這簡直是不可能。」

29日,爲儘快結束審理此案,檢控官提出給予被告一天半時間準備結案陳詞。法官則批准了半天的時間。黃才華抗議說,根據以前的經歷,在有代表律師的情況下,他們的結案陳詞在1個月後提交,現在他們沒有代表律師,按理需要更多時間來準備,但法官強性拒絕了他們的要求。

30日,黃才華爲表抗議,當天拒絕提交結案陳詞,結果被法官判定自行放棄其辯護機會。當天下午法官下判,兩名被告罪名成立,分別罰款1千與1千5百新元。黃才華和余文忠的代表律師於11月底被吊銷執照,在近兩天半的審訊中,兩人爲自己辯護。

附余文忠於30日上午爲自己辯護向法官申訴的一段陳詞:

我當天去中領館的用意是要求中共停止滅絕人性的迫害,本着良心、善心去做這件事。到現在已經有近3000名法輪功學員被虐殺,這是記錄在案。沒有記錄的可能更多。很多人的器官被摘除。

只有一個證人警察憑着橫幅的內容作一個假設,說我們會造成侮辱和騷擾。他已經承認,如果迫害(在中國發生的對法輪功的迫害)是事實,侮辱就不存在。

在整個過程中,我們一直在證明迫害是事實。聯合國報告的案例證據,布什的譴責迫害的信、在美國衆議院420:0票通過的譴責迫害的188號決議,還有304 號議案,裏面呼籲中共停止迫害,包括停止在中國美國的迫害。還有加拿大活摘報告。這些都被你拒絕。但是國際媒體CNN,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都報導中共迫害法輪功。包括李資政(新加坡李光耀)在達拉斯說過,他不知道爲什麼中國迫害法輪功,這說明了他知道這場迫害,只是不知道原因。全球有80個案件起訴迫害者,30個在30個國家正在審理當中,共40多個律師參與。

不管你聽不聽(我們的理由),對法輪功迫害是事實。此迫害邪惡、無恥,是有史以來反人類反文明的大罪行。而且還在祕密地進行着。

我們新加坡的這個案子,全世界都在關注。希望新加坡政府做出正確,有良心的選擇。要選擇善還是選擇邪惡。

作爲一個人,應該有良心,人間不是給邪惡逞兇的樂園。邪惡將受到懲罰,也必須付出代價,這是天理,無論邪惡的中共如何邪惡,新加坡政府不允許我們講迫害的真相,但我們都會堅持到底講真相。

我還要反駁檢控官所說過的話。他說,證人不在現場就與本案無關。很簡單的道理,買兇殺人;他不需要在現場。

檢控官還說,我們在靜坐時,中領館有人走出來給我們拍照,因爲他不高興,他被騷擾。當然啦,你揭露殺人的人,他一定不高興。全球的中領館,都有大法弟子抗議。這些大法弟子都遭到過中領館的人的騷擾。

希望法官做出正確的選擇。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6/11/30/42410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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