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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腐敗」與「最後的腐敗」
但是,一看到問題嚴重就動輒用"最大"來痛陳其事,未必合乎認識規律,正如一句廣告詞說的那樣"沒有最好、只有更好",腐敗也"沒有最大",但"有可能更大"(這當然一方面指貪污受賄的金額,現在上千萬的個案已屢有破獲;另一方面也指腐敗的性質,如在山西某地腐敗分子競然當上了"反貪局長"),現今的一些小案件,擱在幾年前,簡直讓人拍案驚奇了,而早幾年的"最大"案於今則不足爲奇。 同時,解決問題的關鍵不在於爭論何者最大,只看到其最大,而若無良法對付,則只能坐視其大。從戰略上講,無論腐敗現象有多大,只要在我們的制度內還有一種力量可以克服它,它就不算是最大的。無論捕蟬的螳螂有多厲害,勝利最終屬於緊隨其後的黃雀。 因此,從程度上,我們無法預測今後將有多大的個案出現,也沒有必要去預測;而從順序上,我們必須弄清楚遏制腐敗現象的"最後屏障"是什麼,同時也必須明白一旦這最後屏障也出了問題時應當怎麼辦。 "最後的腐敗"才是真正讓人放心不下、因而才有必要加以時時提防的腐敗。防止腐敗的"最後屏障"來自制度層面即民主與法治,如果沒有成熟的民主政治,或者離開正常的法治方略,腐敗之類的社會現象將防不勝防、打不勝打。亞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學》一書中指出:"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即立法民主(才能制定良法)、司法公正(才能普遍守法),是法治的至爲關鍵的兩個環節。而今,經過十幾年的努力,法律體系已日益健全(當然,正如中共十五大報告所言"立法質量應予確保");但是,司法公正卻讓人放心不下,有人將司法腐敗與吏治腐敗並列爲當今最大的腐敗,十五大報告也提出"要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近日,舉國上下正在進行司法系統的紀律作風教育整頓活動(據稱此種規模的活動爲司法重建以來的首次)。爲什麼既要進行"紀律作風教育整頓",又要強調"從制度上"保證司法公正?問題恰在於公正的司法是懲治腐敗的最後屏障,司法的任務是對被損害的權利進行救濟、對被踐踏的正義予以恢復,一旦連司法也不公正了、也腐敗了,那麼,人間的公平正義將不復存在! 對於司法而言,事先的教育固不可少(以從思想上預防司法腐敗),事後的懲治也很必要(通過懲罰司法犯法者以儆效尤),但由於司法是救濟權利、保障正義的最後環節且由於道德教化缺少剛性,故,事後的懲罰和事先的教育並不足以保證司法公正,從而也不能足以預防司法腐敗這一"最後的腐敗",看來重中之重應着眼於司法制度的改革,從制度上下功夫,徹底剷除產生司法腐敗的體制上的因素,使司法人員不能、不想、不敢腐敗。從當今揭露出來的司法腐敗案看,其成因不外兩個方面:一爲司法機關不獨立;二爲司法官員不尊榮。《法制日報》1998年4月3日載,東北某地法院在經濟審判中如涉及本地國有企業時,立案和判決執行都得經政府審批,公然違反憲法明文寫着的"司法獨立"原則;而現實生活中,一些司法人員之所以熱衷於亂罰濫扣、甚至吃拿卡要,這與一些司法官員徹底泯滅了良知、完全沒有民主觀念不無關係;但是就事論事不符合辯證法、僅從主觀領域找原因則不是唯物主義的立場,也有欠公允,因爲某些違紀現象的背景往往是司法機關的經費拮据、入不敷出,一些經濟落後的地方,甚至連司法人員的工資也經常不能到位,於是政府迫於無奈往往把應當拔而無力拔的那部分缺口以下發"罰沒指標"的形式進行彌補。在這樣的背景下工作、生活着的司法人員,極易受利益驅動而違法亂紀,因而,"能""想""敢""要"腐敗的現象總是難以禁絕。 總之,爲了預防司法腐敗這最後的腐敗,以便使那些大大小小的其他腐敗能有一個最後的制裁,在對司法隊伍進行教育整頓、清除了那些不適合從事司法工作的人員後,應從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實現司法官員尊榮入手,立即加強制度建設,改革司法體制,保障司法官尊嚴,淨化司法環境,使良法能得以普遍地遵守。對於法治而言,制度的保障才是"最大"也是"最後"的選擇。世紀偉人鄧小平有一句被廣泛引用的至理名言:"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鄧小平文選第三卷P333) 正因如此,無論懲治最大的腐敗,還是預防最後的腐敗,最終的解決辦法在於制度建設,1998年的下半年,中央作出了兩個制度性的安排:一爲政法機關一律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一爲軍警司法機關一律不再經商。這對於頑固的濫罰亂支、官商不分現象當屬治本之策。然而,要從根本上全面遏制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除了上述兩條以經濟爲內容的制度之外,司法行爲的民主化和政治生活的法治化則是必由之路。 在強權面前,嘴保持沉默是懦夫;心保持沉默是幫兇。在這樣的社會,你選擇什麼? 摘自(中國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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