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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天醜聞:檢察官制造證據
1999年11月15日,山西吉縣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將霍海泉逮捕,在吉檢法訴[1999]第3號《移送起訴意見書》中,指控霍海泉在辦理兩個案子中涉嫌非法拘禁:一是1999年10月1日,霍海泉在處理閆建國與鄰居打架時,沒有任何法律手續,濫用械具,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5小時。二是1998年12月28日辦理高聰明一案中擅自拘留、毆打當事人,並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50個小時。 據了解,1998年12月,霍海泉曾舉報原縣公安局局長亓建立枉法、公安局工作混亂的情況。新聞媒體披露後,公安局主要領導進行了較大調整。現任局長張天紅說:「調整後,公安局工作有很大起色。霍海泉同志在這一年裏工作積極肯幹,局裏上報建議提升他爲副局長,縣常委會已經通過,正在上報地區公安處。提拔前出現這種事,我們也覺得很奇怪。」 關於閻建國案,參與辦案的民警呂文傑曾於1999年10月24日(閻10月1日第一次抓獲時曾逃跑,10月23日又被抓獲)中午與閻建國一同吃酒席,吃席後一同在公安局門口聊天,下午6時左右各自離開。 吉縣檢察院法紀科民警白新輝在調查霍海泉非法拘禁閆建國一案向呂文傑取證,呂文傑向記者敘述當時的過程時說:「2000年5月20左右,吉縣檢察院法紀科檢察官白新輝來到我家,調查霍海泉涉嫌非法拘禁閆建國一案,要我寫一份證詞,我按照實際情況寫了後,第二天白新輝取走這一份證詞。大約是5月23日,白新輝拿着上次交給他的證詞來找我,說『材料不行,頭不滿意』,我說,『不行,我就不會寫了。』,白新輝先動手修改呂文傑的證詞,改過之後,白新輝還是不滿意,最後就親自起草了一份,我就照他寫好的底稿抄寫完之後,白新輝就把我抄好的拿走了。」 記者見到了這三份「情況說明」:一份是呂文傑第一次寫的證言,上面有另一種筆跡修改的痕跡。第二份是白新輝所寫,加上了「當時吃席時霍海泉不知道」。第三份爲呂文傑所寫,與第二份內容相同。 呂文傑說:「1999年10月23日11點閻建國第二次被抓回來,晚上他的哥嫂到科裏說情,表示願意調解處理。霍海泉當時就對我們幾個辦案人員說,閻建國已恢復自由,但要留下寫檢查。既然閻已經恢復自由,我第二天和他一起吃席的時間就不能算非法拘禁,我也沒有必要向霍海泉請示。」 10月9日,吉縣檢察院回覆說,得知記者採訪此事,院領導非常重視,將此事上報地區檢察院,由地區檢察院和縣檢察院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查清事實後依法給予處理。目前,吉縣檢察院已經決定,不再由白新輝負責霍海泉一案。 (據《華聲報》)(http://renminba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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