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常州義興縣,有一個喪妻的鰥夫名叫吳堪,很早就沒了父母,也沒有兄弟,在縣衙裡當小吏,性情恭謹溫順。他的家在荊溪邊,他經常在家門前用東西擋在溪邊,防止污物弄髒溪水,每次從縣衙回來,則會站在溪邊靜靜觀賞,愉悅心情,對這條溪水既重視又喜愛。 過了幾年,吳堪忽然在水邊發現一顆白螺,便把它撿回了家裡,放在水中養了起來。後來他從縣衙回來,便見到家中飯菜已經做好了,吳堪美美吃了一頓。後來一連十幾天都是如此,吳堪以為是鄰家的老太太可憐自己孤苦伶仃,所以天天給他做飯,於是特意前去感謝她,老太太表示:「何必謝我,您最近得到了一個美人操持家務,謝老身做甚麼?」吳堪對此毫不知情,便問老太太是怎麼回事?老太太回答:「你每回去縣衙後,我就見到有一個大概十七八歲的女子,容顏端正秀麗,衣服輕柔豔麗,進到廚房裡張羅飯菜,全都做好後就回房中去了。」吳堪懷疑那女子可能就是那顆白螺,於是偷偷對老太太說:「我明天假裝去縣衙,之後藏身在您家暗中觀察,可以嗎?」老太太答應了。 第二天吳堪躲進老太太家後,果然見有一個女子從正堂出來,進到廚房做飯,吳堪急忙趕回家,將女子堵在了廚房裡,朝她拜了幾拜,女子道:「上天得知您保護溪水,又努力工作的事情,可憐您孤身一人,便命我來做您的配偶,希望您能理解,不要因此生出疑惑和隔閡。」吳堪感謝了女子一番,對她表現得非常恭敬。從此後二人相敬如賓,生活很是融洽。 後來縣令聽說吳堪妻子容貌很美,便想占為己有,但吳堪在工作上一絲不苟,連一點需要受罰的小錯都沒犯過。縣令只好故意找茬,對吳堪道:「您當小吏已經很多年了,如今我需要蛤蟆毛和鬼胳膊這兩樣東西,晚上時就要交給我,如果拿不出來,罪過可不小。」 吳堪答應下,從縣衙出來,心想這都是世上根本沒有的東西,不可能找到,因此沮喪不已,回到家將此事告訴給妻子,又說:「我今晚就要沒命了。」妻子笑著說:"您如果想到別的東西,我不敢說有,但要這兩樣東西的話,妾身能夠找來。」 吳堪聽妻子這樣說,憂愁稍稍緩解了些。妻子於是起身去到外面,不多一會兒便帶著這兩樣東西回來了。吳堪將其交給了縣令,縣令檢查一番,微笑著說:「先出去吧。」但心裡還是盤算著要害他。 後來有一天,縣令又找到吳堪說:"我要一顆蝸鬥,你快把它找來,如果帶不來,您就大禍臨頭了。」吳堪接下命令跑回家中,又告訴給了妻子。 妻子道:「我家中就有,找這個不難。」於是又出了門。過了很久,妻子牽回來了一頭野獸,大小類似狗,外形也像,妻子道:「這就是蝸鬥。」吳堪問:「它有甚麼本領?」妻子回答:"能吃火,是天下罕有的奇獸,快把它送給縣令去吧。」 吳堪帶著蝸鬥交給縣令,縣令見了怒道:「我要的是蝸鬥,這是條狗。」又問:「它有甚麼本領?」 吳堪回答:「能吃火,排洩出的也是火。」縣令便讓人端來盆木炭,點燃後讓蝸鬥吃,蝸鬥吃完便開始拉,一團團排洩在地上的果然都是火。 縣令怒道:「要這東西有甚麼用?!」便讓人把那些火糞掃走,一面正要直接動手殺害吳堪,而受命打掃的小吏剛用掃帚碰到那糞,掃帚頓時就燃燒起來,火燄迅速蔓延,公堂之上大火四起,到處一片火海,連城門都燒著了,縣令自己和他的一家人都燒成了灰燼,而吳堪和他妻子則在大火中消失得無影無蹤。--《原化記》 原文: 常州義興縣,有鰥夫吳堪,少孤無兄弟,為縣吏,性恭順。其家臨荊溪,常於門前,以物遮護溪水,不曾穢污。每縣歸,則臨水看玩,敬而愛之。積數年,忽於水濱得一白螺,遂拾歸,以水養。自縣歸,見家中飲食已備,乃食之,如是十餘日。然堪為鄰母哀其寡獨,故為之執爨,乃卑謝鄰母。 母曰:「何必辭,君近得佳麗修事,何謝老身。」堪曰:「無。」因問其母,母曰:「子每入縣後,便見一女子,可十七八,容顏端麗,衣服輕豔,具饌訖,即卻入房。」堪意疑白螺所為,乃密言於母曰:「堪明日當稱入縣,請於母家自隙窺之。可乎?」母曰:「可。」明旦詐出,乃見女自堪房出,入廚理爨。堪自門而入,其女遂歸房不得,堪拜之,女曰:「天知君敬護泉源,力勤小職,哀君鰥獨,敕余以奉媲,幸君垂悉,無致疑阻。」堪敬而謝之。自此彌將敬洽。閭裡傳之,頗增駭異。 時縣宰豪士聞堪美妻,因欲圖之。堪為吏恭謹,不犯笞責。宰謂堪曰:「君熟於吏能久矣,今要蝦蟆毛及鬼臂二物,晚衙須納,不應此物,罪責非輕。」堪唯而走出,度人間無此物,求不可得,顏色慘沮,歸述於妻,乃曰:「吾今夕殞矣。」妻笑曰:「君憂余物,不敢聞命,二物之求,妾能致矣。」堪聞言。憂色稍解,妻辭出取之。少頃而到。堪得以納令,令視二物,微笑曰:「且出。」然終欲害之。後一日。又召堪曰:「我要蝸鬥一枚,君宜速覓此,若不至,禍在君矣。」堪承命奔歸,又以告妻,妻曰:「吾家有之,取不難也。」 乃為取之,良久,牽一獸至,大如犬,狀亦類之,曰:「此蝸鬥也。」堪曰:「何能?」妻曰:「能食火,奇獸也,君速送。」堪將此獸上宰,宰見之怒曰: 「吾索蝸鬥,此乃犬也。」又曰:「必何所能?」曰: 「食火。其糞火。」宰遂索炭燒之,遣食,食訖,糞之於地,皆火也。宰怒曰:「用此物奚為。」令除火埽糞,方欲害堪,吏以物及糞,應手洞然,火飈暴起,焚爇牆宇,煙燄四合,彌亙城門,宰身及一家,皆為煨燼,乃失吳堪及妻。其縣遂遷于西數步,今之城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