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香港當局就《基本法23條》(以下簡稱「23條」)立法,標誌著香港將全面大陸化。今後香港的政治將徹底「一國」化,經濟方面也就剩下「兩制」的外殼,勉強維持表面的「一國兩制」。 甲,總體觀察 中共一直都視1997年的回歸,僅僅是「主權」的回歸,它總覺得還需要「治權」的回歸。2020年它藉口「平暴止亂」強把《香港國安法》(以下簡稱「國安法」)塞給香港,並通過所謂「完善選舉制度」,重塑香港的政治架構和治港勢力,從而實現了「治權」的回歸。在此背景下推出「23條」,香港在政治上將全面向大陸的法律制度「看齊」。這種「看齊」思維體現在兩方面: 首先,特區的國家安全觀,要同大陸看齊。諮詢文件第1.4段就指出,香港要根據習近平在2014年提出的「總體安全觀」的精神來為23條立法。習近平的「總體安全觀」包羅萬有,涉及22個領域,香港《基本法》原本提及的國安觀念(即「七宗罪」),在總體安全觀裡面僅僅屬於「政治安全」的範疇,將來還要把這種廣義的安全概念落實到香港的國家安全概念裡面。例如,在「國家機密」的定義上,就已經把特區的經濟、社會、民生、科技等資料被認定為屬於「非傳統國家安全」,因而會被認定為「國家機密」。又例如,純粹思想領域的問題如對共產黨的不滿,或對社會主義制度的「蔑視」,現在都可以構成危害國家安全,這也就解釋了在接受「總體安全觀」後劇團表演都會因為有可能觸犯「文化安全」而被當局禁止。 其次,特區的23條立法是要與《香港國安法》看齊,與之銜接、配合、並補足其「短板」。《國安法》對原有香港司法程式的衝擊有三:一是違背了無罪推定的原則、二是違背了程序公義的原則、三是違背了普通法下本地法律不延申到境外的原則。這次諮詢文件的第八章提出境外執法權的安排(但尚無具體建議),就完全為了與《國安法》互相配合。第九章提出的執行機制就是為了「合理化」《國安法》對無罪推定和程式公義的衝擊,例如被告應該享有的保釋權、不能未審先禁、以及對囚犯服刑後因行為良好而獲得提前釋放的問題等。 就這兩點看,23條已經使香港的司法制度完全與大陸的制度接軌。本來,兩制之間的差異最終會落到司法的差異上,即同一個行為,例如「初選案」,在香港「不是罪」,但在大陸就「是罪」。全面銜接後,這種差異將會徹底消失。 在具體罪目方面,《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七種罪: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其中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兩條已經交由《國安法》處理,所以這次《23條》沒有為這兩罪單獨立法。從諮詢文件可以看出,這次立法有兩個特點,一是把1997年前的原有法律整合成新法後再「加辣」;二是擴充原有《基本法》七罪,新成立了「間諜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現對各類罪簡述如下。 乙,罪名分析 一,叛國 諮詢文件把1997年之前存在的「叛逆罪」轉化為《基本法》23條規定的「叛國罪」,但有兩處是明顯地「加辣」。 1. 關於戰爭的定義。原法「叛逆罪」中的「發動戰爭」,在新法中被解釋為「不限於真正意義上的『戰爭』,而是包括指相當數目的人為某一般公共目的而發動的暴亂或暴動。因此,「叛逆」罪實際上涵蓋了不一定屬於戰爭,但涉及其他意圖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諮詢文件第3.3段)。按這個解釋,我們2019年是爆發了一場「戰爭」了。 2. 關於知情不報 根據普通法的「隱匿叛國」罪:如某人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而除非該犯罪事宜已被公開,該人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向警務人員披露該犯罪事宜,否則即屬犯罪。 這條關於「知情不報」的罪名,在2003年企圖立法時,由於社會意見極大,政府接受法律團體、大律師公會、律師公會意見將「隱匿叛國」罪取消。現在,被取消的「隱匿叛國」罪又在諮詢文件中死灰復燃。 二,煽動叛亂 諮詢文件把現行法例3罪:(a) 「煽惑叛變」罪、(b) 「煽惑離叛」罪、(c) 「煽動意圖」相關罪行合併為新法。其「加辣」部分有二: 1. 增設了「煽動意圖」的罪行,包括「意圖引起」對中國憲法、中國政府、中央駐港機構、特區的憲制秩序、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等等的憎恨、藐視、離叛;「意圖引起」香港和內地居民的憎恨和敵意;「意圖引起」香港人不遵守特區法律、不作為、不循合法途徑來改變香港政府制定的事項等等。實質上就是要杜絕所有不利於中共及港共政府的聲音。 2. 增設了「叛亂罪」,針對:加入與中共作戰的武裝力量、協助與中共作戰的另一方、在香港採取暴力以達到危害中國主權、領土完整、特區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竊取國家機密 諮詢文件以1997年前已經存在的保守機密法為基礎,按照中共的「總體安全觀」制定新的保密範圍,例如把香港的經濟、社會、科技發展、科學技術列為國家機密。其「加辣」的地方在於: 1. 新定「間諜罪」,目的在呼應內地最近頒佈和大肆宣傳的「反間諜法」。 2. 把原有法例中的「敵人」(特定的國家或政府),擴大為「境外勢力」(沒有特定國家也不一定是政府,可以是民間組織, NGO 及宗教團體等)。 四,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 諮詢文件建議新增「境外干預」罪,針對境外勢力企圖影響中共和港共政府制定政策;影響中國與各國關係;影響特區行政、立法、司法部門行使其職能;制裁港官、干預選舉等等。 配合境外勢力則包括:參與境外勢力主導的活動;代其作出行為;在其控制、監督、指示下作出行為;在其資助或支援下作出行為等。 五,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由於香港原有的《社團條例》已經有相關機制,所以23條將授權保安局局長通過刊憲辦法禁止任何組織在香港的運作。 六,新增罪名「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 以上一至五的罪名都是基本法23條列明的,除此之外,這次立法又僭建了一個新的國安罪名即:「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針對破壞公共設施及電腦網路系統。 丙,影響 正如前文所述,23條通過後,將會把香港徹底大陸化,而大陸化的後果顯而易見: 一是使民眾噤若寒蟬,因為除了公開的言論集會自由被剝奪外,連「蔑視共產黨或者社會主義制度」的純粹思想上的東西也不能自由。 二是有可能引起群眾鬥群眾(因為惡法鼓勵告密、懲罰不告密) 三是在大陸人大批湧入香港造成香港社會各方面承受巨大壓力時也不能自由表達,否則就觸犯了「引起不同地區人民憎恨」罪,總之今後任何中港民間有矛盾,責任一定是在港方。 四是造成機密遍地(機密的範疇從過去比較單一的政治安全擴展到22類安全),民眾難以辨識,對工作或生活都會造成影響,而且必然造成資訊流通嚴重受阻,不利於社會的整體運作。 五是進一步隔斷香港與國際社會的聯繫,把香港一百多年來自然形成的與先進國家的聯繫(而這種聯繫正是香港得以成功的主要原因)人為地隔斷,長遠來說是置一個國際大都會於死地。△(轉自自由亞洲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