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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雷洋案我又一次誤導了大家(圖)
 
陳東昇
 
2016年12月27日發表
 
被警察毆打致死的雷洋年僅29歲。

【人民報消息】獲悉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關於雷洋案的處置結果後,我不解、內疚、迷茫、悲憤、失望、擔憂。因爲就在今年5月份,我還在文章中信誓旦旦地宣稱,這公平正義,雷洋聽不見了,但我們應該等得到。 七、八個月苦苦期盼,2016年快過去了,我們得到的最新消息是︰涉事警務人員構成翫忽職守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不起訴。 由於大家都懂得的原因,我無法、也不想對豐臺區檢察院這一註定要加載共和國法治史冊的不起訴決定細加評論。在這裏,我只能向讀過我文章的朋友們道歉︰對不起,我又一次誤導了大家。 說又一次,是因爲在今年10月,我曾誤導過大家一次。10月25日,在那篇題爲《賈敬龍應能夠活過今夜,因爲中國夢需要聽民意得人心講道理》文章裏,我也曾這樣寫道︰ 法治的重要特徵是講道理,講法律原理,講公道人心。法治中國建設有沒有希望,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是,執政者、司法者是否從善如流,是否聽民意得民心。 既然大部份國人認爲,留賈敬龍一命,更符合法治精神,更能贏得公道人心,就真誠希望輿論的聲援、吶喊能成爲最高法院重新審理此案的理由和契機。這並非輿論綁架司法,而是公衆呼籲迴歸法律的正義本義︰給賈敬龍留生機,也是給公道人心留尊嚴,給法治中國留希望。賈敬龍能活過今天,應該也能活過明天。 但該案的最終結果表明,我誤導了大家。 感謝豐臺區檢察院的誠實,畢竟,他們客觀、詳細地披露了雷洋案的偵查結果︰ 「邢某某等人對雷某採取揪頭髮、用手臂圍圈頸項部、手摁後頸部、膝蓋壓制頸面部、腳踩膝蓋、腿部及摁壓四肢等方式對雷某進行徒手控制,並將雷某帶上執法車輛。後在駕車押送雷某返回龍錦苑東五區南門途中,邢某某掌摑雷某面部數下。」 「邢某某等人再次向雷某出示警官證,表明警察身份,並採取腳踩頸面部、腿壓左臂、膝蓋壓制肩部、摁壓四肢、拖拽手銬鏈、拖拽上車等方式再次對雷某進行徒手控制,並使用手銬對其進行約束。」 「雷某體位呈現站立、跪立、側臥、俯臥、仰臥等變化。」 「邢某某等涉案警務人員的不當履職行爲與雷某死亡這一嚴重後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以我的理解水平,上述這段話翻譯成大白話就是︰邢某某等人兩次兇狠地毆打雷某某,把他打得趴在地上、四仰八叉,死了。依照上述說法,依照罪刑法定、罪刑相適原則,依照正常的法律推理,應以故意傷害罪、翫忽職守罪追究邢某某等人的刑事責任。 但在《北京檢方就雷洋案5涉案人員翫忽職守答記者問》一文中,其邏輯推理過程是這樣的︰ 「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系根據上級統一部署開展執法活動,」 「從整個案發過程來看,邢某某等人對雷某實施的控制行爲,目的是爲了完成執法任務,」 「綜合全案證據和事實考慮,邢某某等5人的行爲雖已觸犯刑法規定,構成翫忽職守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不起訴。」 還得感謝豐臺區檢察院的誠實,他們明白無誤地告訴公衆︰法律因素之外,涉事警務人員「在完成上級統一部署的執法任務」是「雖已觸犯刑法規定,構成翫忽職守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主要原因。 看來,今後只要有了這一「尚方寶劍」,警務人員或其它公務人員無論致人死亡還是致人傷殘,刑法第三十七條、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都可能成爲某些人任意伸縮的「橡皮筋」,只要往上一拉,其結果都可能是「已觸犯刑法規定,構成某某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不起訴」。 是的,此案不但「犯罪情節輕微」,案情也不復雜,稍有良知正義的人都能判斷其中的對錯是非,說好了不評論就不評論,就把功過是非留給歷史評價吧。今天,我的任務是道歉。 但一聲道歉,仍無法卸下內心的沉重。此時此刻,面對滿櫃的法律書籍,我內疚、不解、悲憤、擔憂。 這些年,我一直以推動中國法治進步爲己任,我讀書、思考、寫作、講課,爲法治中國建設四處宣講、搖旗吶喊。我一直以爲,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罪刑法定,罪刑相適,適用法律的基本思維是邏輯推理。 但北京檢察機關答記者問告訴我,他們的法律與我們的法律不一樣,他們適用的法律推理與我們的也不一樣。不解、迷茫正因此而來,今後,再寫作、再講課,我又該以何姿態面對我的讀者與聽衆?倘若有人問起雷洋案,我又該如何作答呢? 我是個純粹的理想主義者,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閉幕會上,習近平主席發表就任宣言時提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我歡欣鼓舞、深信不疑。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深化法治建設、把法治作爲治國理政基本方式,我歡欣鼓舞、深信不疑。 雖然不起訴還只是一個基層檢察院的決定,雖然雷洋案還遠沒到終結的時候、一切變量都還存在,但此刻我仍然掩飾不住內心的悲憤與失落,說好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呢」? 說好的「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呢?爲什麼在首善之區北京,把習近平總書記的話落實到實處都如此艱難?我的不解還在於,爲什麼要把5名警務人員的錯變成公安的錯、檢察的錯?以共和國法治的飽受質疑換來5名警務人員的不處刑罰、不起訴,這成本是否過於昂貴? 我擔憂,擔心人們從此對法治失去信心、失去希望。魯索說過,「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裏。」 但如果,翫忽職守、出了人命還叫情節輕微,都可不起訴,如果司法者棄正義如敝履、舉國關注的案件處置都可如此顯失公平,如果顯失公平公正激起公憤還硬說自己公平公正,那麼,人們還會相信執政者所聲稱的法律和法治嗎? 法治信仰,是人們發自內心地尊重法律、認同法律、信賴法律、遵守法律和捍衛法律,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的,「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一旦公民因此失去了法治信仰,即便法律制度最完善又有何用呢?我擔憂,這才是雷洋案帶來的致命傷。 再過幾天,就要迎來2017年,寫下這些,立此存照,權當與不平凡的2016年惜別。 陳東昇 201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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