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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丹红事件看言论自由误区
很多人理解言论自由就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具有无边无际的选择余地。然而《人权宣言》这样阐释说:“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是宗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目自由负担责任。 ” 由此看来,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应受法律制约,但这里的法律是法治意义下的法律,并非独裁政府制定的恶法。言论自由得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还必须“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张丹红被惩罚不是因为她被剥夺了言论自由,而是她违背了职业操守。假如张丹红不在德国之声这个政府支助的专门宣传人权民主自由的电台工作,她也不会遭到停播处理,毕竟德国崇尚的是人权高于一切的普世价值。 相反,在中共统治劫持的中国,人权被践踏在一党专政的铁蹄下,任何不同于中共的声音都被冠以“颠覆国家政权”之罪名而被打入牢笼,中国已成为世界公认的最大文字狱国家。 同中共的独裁言论一样,张丹红们把藏人、法轮功学员的人权网站比喻为新纳粹分子和恋童癖的宣传网站而加以禁声,把天赋人权这个最根本的普世价值当成罪恶行为来同等对待,这表明说话者丧失了判断事物最根本的价值观念:善恶两极在他们眼里都成了一回事,这样蛮横的逻辑也只有中共党文化教育出来的人才会使用。 当面对中共残害的八千万无辜百姓时,党文化会说,哪个政府不杀人,中共在越变越好。他们把杀坏人和杀好人等同起来,仿佛杀一个人得偿命,杀几千万人就只是一个数字而无需偿还了;当六四枪声再响时,他们又把学生和暴徒等同起来,哪怕有时也明白两者的区别,但在高压下,顺水推舟似的接受这种强盗定性,从而自我麻痹。这就是当今混淆善恶价值观的国人所具有的荒谬认识。 *************************************************************** 新唐人2008年全世界系列大赛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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