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外憲法對請願權的規定
在歐洲,1689年,英國頒佈的《權利法案》明確規定:「向國王請願乃臣民之權利,一切對此項請願之判罪或控告,皆爲非法」;1848年瑞士憲法第57條也宣稱「請願的權利受保障」;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第126條也規定:「德國人民有以書面向該主管官署或議會請願或控告之權利。」;1993年俄羅斯《憲法》第73條規定:「俄羅斯聯邦公民享有向國家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提出個人願望以及投送個人和集體呼籲書的權利。」
在亞洲,1947年日本頒行《請願法》;此外,1986年菲律賓《憲法》第三章「人民的權利」第4條也規定:「不得通過任何法律,剝奪言論、表達及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申訴請願的權利。」;1987年韓國《憲法》第二章在「國民的權利和義務」第26條規定:「(1)任何國民均有依法向國家機關提出書面請願的權利。(2)國家對國民的請願有審查之義務。」
美洲的一些國家如海地、尼加拉瓜、危地馬拉等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頒行的憲法中也紛紛對請願權作了規定,如危地馬拉《憲法》第28條規定:「危地馬拉共和國居民有權個別或集體地向當局遞交請願書,當局必須依法予以辦理和解決。在行政上解決請願並把決定通知出去的期限不得超過30天。」
儘管各國憲法請願權條款的具體表述有所不同,但在憲法上明確規定保障請願權的行使卻成爲越來越多的國家的共同選擇。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隨着人權國際保護步伐的加快,一些全球性及區域性國際人權公約也紛紛就請願權做出了明確規定。
二、中國憲法對請願權的規定
在中國憲法史上,最早確認請願權的當屬1912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該法第7條規定:「人民有請願於議會之權。」此後的幾部憲法也對請願權作了類似的規定:1913年的《天壇憲草》第14條規定:「人民依法律有請願及陳訴之權。」;1914年的《中華民國約法》第6條規定:「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請願於立法院之權。」;1947年的《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臺灣地區於1954年頒佈了《請願法》。
1949 年中共獲取政權後,公民的請願權不爲憲法所承認,先後頒佈的四部憲法都沒有直接規定公民的請願權。但是,憲法學者大多認爲,現行憲法第41條關於公民批評和建議權利的規定實際上就是對請願權的確認或相當於請願權。不過,現行憲法並沒有就有關國家機關如何受理公民的批評與建議做出明確規定,可見,請願權在中國當前缺乏有效的憲法與法律保障。
三、外國請願狀況
在現代西方社會請願已經日漸大衆化、經常化。通過各種媒體,我們可以看到:請願已經成爲西方人政治生活的一部份。社會生活中的許多問題,諸如戰爭與和平、環境保護、勞工政策、福利發展、教育改革等公民都通過行使請願權來表達意見和參與決策。對於公民依法提出的請願,有關國家機關有做出答覆的義務。通過請願活動,公民可以直陳意願,參與國事。美國幾乎每天都有人在請願,但是請願並沒有破壞其社會的穩定和諧,相反,請願有利於促進社會合意與社會共識的形成,進而維護社會的穩定。
著名的人權領袖馬丁• 路德•金博士,爲爭取美國黑人的人權,1965年領導了由席爾瑪到蒙特哥梅里的歷史性請願遊行。當年阿拉巴馬州州長試圖阻止遊行隊伍佔用高速公路,因爲這違反了州法律,侵犯了他人行車的自由。但是,審理此案的約翰遜法官認爲,儘管遊行達到了憲法所允許的極限,但是,遊行的可行性「應該以(它)所抗議的惡的程度來加以考量。在這件事上,「惡是巨大的」,據此約翰遜法官裁定馬丁•路德•金的遊行是合法的。
四、中國請願現狀
衆所周知,目前中國最頑強的請願羣體是法輪功修煉者,由於中共已於1999年7月非法取締法輪功組織,因此,他們的請願註定伴隨着艱難和犧牲,屈辱和悲壯。
很多修煉者被抓捕和毒打,更多的修煉者走出來,希望通過和平請願方式制止這種迫害信仰自由、踐踏人權的罪行。然而不但上訪的門被關閉了,請願的路被堵死了, 2004年北京市又出臺的《維護羣衆上訪現場秩序的工作意見》,其中明確表述「打橫幅」、「呼喊口號」都被稱作「違法行爲」,「公安機關予以制止警告,對於不聽勸阻的依法處罰」。所以,只要他們發出請願的聲音,就面臨着被抓、被拘留、被勞教等等。
他們常常在去和平請願的途中被攔截抓捕,或在剛剛走進天安門廣場時就被拳打腳踢、拖進警車,或者在拿出條幅的那一瞬間被打耳光,或者在準備打坐的那一霎那遭受電棍的襲擊,他們的請願沒有開始就已經結束,接着還會被冠以「非法擾亂社會治安」的罪名。
中共對法輪功修煉者和平請願的鎮壓是駭人聽聞的,數以萬計的學員在和平請願後被關入獄中慘遭折磨摧殘;還有大批的學員在和平請願後被公安強行送進精神病院或命令醫院強行注射大劑量的藥液,很多學員才進去幾天,就由一個正常人變成一個渾身麻木、失去知覺、形容枯槁、表情呆滯的人。有的舌頭耷拉,如瘋子一樣;還有一些學員在和平請願後被公安抓捕,然後就下落不明,生不見人、死不見屍的永遠的消失了。
中共的「惡是巨大的」,罪惡大的惡貫滿盈,但中共自己裁定請願是違法的。
五、中外對比
環顧我們的周圍,多數的國家人民都享有請願這項權利。日本自戰後以來,國會共受理請願二十二萬多件,平均每年七千三百多件。一些經濟相對落後的國家諸如海地、尼加拉瓜、危地馬拉甚至諸多的非洲國家也都尊重和保護公民的請願權。
在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偉大的中國,在文明社會的今天,公民的請願權被以維護穩定的名義被剝奪了。沒有羣衆請願的社會生活,是不正常的,但這是「中國特色」。 「穩定」,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以穩定的名義禁止言論自由,以穩定的名義踐踏基本人權,以穩定的名義打擊良善,這樣的穩定受益者只是集權的當政者,民心失去穩定,社會失去穩定,國家失去穩定。一個政權如果連公民的和平請願都感到恐慌,連公民的和平請願都嚴厲打擊,這樣的政府是談不上有執政能力的,這樣的政權是脆弱的,這樣的政權是極不穩定的。
我們無法對中共這樣一個對和平請願民衆施暴的政權抱有任何希冀,我們只希望中共的滅亡的時刻早日到來,每一個生活在中國的公民,能夠象世界上其他國家的公民一樣擁有「請願權」這一神聖的權利,可以過上「有願能請」的生活。
古今請願
無論在西方還是在東方,請願權都是一項古老的權利。在《新華字典》中「請願」一詞被解釋爲「採取集體行動,要求政府或主管部門滿足某些要求或改變某種政治措施。」有了國家,有了國家制度,就產生了請願。請願是民衆表達意願的基本方式之一,請願權既是一項基本表現自由權,又是一項參與治平權,還是一項重要的和平抵抗權。人民有權利向有關機構表達自己的願望和希望,並有要求有關機構受理和回答請願的權利。行使民衆請願權的意義在於傳遞民意、集中民智,還能防止集權與腐敗,有助於推動民主政治的發展,促進社會合意與社會共識的形成,進而維護社會的穩定。
中國自古就有尊重民權民意的傳統,「民之所欲,天必從之」(《尚書•泰勢》),認爲上天都是遵從人民意願的。古代思想家老子的「聖人無常心,以百姓爲心」,孔子的「泛愛衆」,孟子的「民貴君輕」,都體現了重民愛民,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的思想。周厲王「防民之口,甚於防川」的做法,導致了「國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的局面,最後民起而攻之,自取滅亡,佐證了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道理。
國民以和平請願方式的表達意願的做法歷代有之。東漢的太學生運動,南宋的太學生運動,明代的東林黨人運動,近代的公車上書等等,這是全國性的,而地方上有司法官員接受書面請願和攔路訴求等請願方式。將民情上達天聽,請願作爲下情上達的手段而被衆多開明的君主所認可,並在一定範圍內起到了興利除弊的作用。歷史在發展,社會在進步,古代、近代、當代的中國請願其結果究竟如何呢?
古代請願
東漢時期,桓帝永興元年(153年)朱穆任冀州刺史,他懲除貪官污吏和權貴。因宦官趙忠葬父越規(製作了皇帝和王侯才准許穿的玉衣來裝殮死者)。他下令挖墳剖棺查實並逮捕其家屬治罪。桓帝聞訊大怒,將朱穆判作苦役。因此,引發了歷史上一次大規模的學生請願運動。太學生劉陶等數千人到宮廷向桓帝上書請願,爲朱穆喊冤。劉陶認爲朱穆忠心憂國,深謀遠慮,是難得的賢臣,如非要判刑,他願代朱穆受刑服苦役。桓帝后來赦免了朱穆。桓帝延熹五年(162年),皇甫規平羌有功,因宦官徐璜、左悺向其敲詐貨賂不遂,誣陷其侵沒軍餉,判其服刑苦役。於是,太學生張鳳等三百餘人一起請願,詣宮廷上書爲皇甫規鳴冤,皇甫規又因而得以赦免。
北宋末年,朝中主戰派正準備着東京(今河南開封)保衛戰,這時一部份宋軍中了金軍的埋伏,損失了一千多人馬。宋欽宗聽信投降派的謠言,把丞相李綱和大將种師道撤職。太學生陳東帶領了幾百名太學生,擁到皇宮的宣德門外,上書請願,要求朝廷恢復李綱、种師道的原職,懲辦李邦彥、白時中等奸臣。東京城的老百姓得知後,也都來到宣德門,聚集了幾萬人。宋欽宗在宮裏派人傳旨說:「李綱用兵失敗,朝廷不得已把他罷職;等金兵一退,馬上讓他復職。」學生和百姓們不肯答應,都衝進朝堂敲打「登聞鼓」(有急事上奏時候敲的鼓),把鼓皮都打破了,抗議的呼聲震天撼地。後來,宋欽宗派人召李綱進宮,並且當衆派人宣佈,恢復李綱、种師道的職務,幾萬人這才在歡呼聲中陸續散去。
明朝崇禎9年10月,傅山在三立書院讀書期間,山西提學使袁繼鹹被山西巡按御史張孫振誣陷,押解北京,傅山與薛宗周等聯絡三百餘人聯名上書,赴京爲袁訴冤請願。經過長達七、八個月不屈不撓的抗爭,終於取得正義人士的支持,袁繼鹹冤屈得伸,官復武昌道,張孫振受到「謫戍」的處分。這次請願的勝利,震動了全國,傅山得到崇高的讚揚,被稱爲「山右義士」。
近代請願
民國時期(1912-1949),中國的民衆請願運動此起彼伏,其中多次都取得了成功或起到了作用,但也出現了屠殺請願者的事件比如「三一八慘案」。
1926 年3月12日,日軍艦炮擊大沽口國民軍,激起北京各界的無比憤慨。18日,北京總工會、總商會、學生總會等180餘團體和各校學生5000餘人在天安門廣場召開國民大會,抗議帝國主義侵犯中國主權的強盜行徑,要求驅逐英、美、法等八國公使出境,會後舉行示威遊行。當時北京女子師範大學年僅22歲的劉和珍正患感冒,伴有嘔吐,全然不顧,擔任女師大遊行隊伍的指揮,並走在最前面,行至段祺瑞執政府門前時,竟遭其衛隊開槍鎮壓。劉和珍等47人當場死亡,傷200 餘人,這就是震驚全國的「三一八」慘案。
「三一八慘案」發生後,中國知識份子和媒體表現出前所未有的社會良知,用同仇敵愾來形容,一點也不過份。周作人、林語堂、朱自清、聞一多、梁啓超等著名知識份子紛紛譴責段祺瑞政府;劉半農作詞、趙元任譜曲的哀歌唱遍京城。當時,諸多媒體加入譴責屠殺暴行的行列,如《語絲》、《國民新報》、《世界日報》、《清華週刊》、《晨報》、《現代評論》等。特別是邵飄萍主持的《京報》,廣泛而深入地報導「三一八慘案」真相,在慘案發生後的12天內,就連續發表了113篇有關「三一八慘案」的消息、評論、通電。
慘案發生後,北京各高校和大學校長、教授也紛紛譴責段祺瑞政府的暴行。時任北大校長的傅斯年在昆明見到對慘案負有直接責任的鹿鍾麟時,傅斯年第一句話就是:「從前我們是朋友,可是現在我們是仇敵。學生就象我的孩子,你殺害了他們,我還能沉默嗎?」
1926 年3月23日,北京各界人士、各社會團體、各學校學生齊聚北京大學大操場,爲亡靈們舉行萬人公祭大會。北大代校長的蔣夢麟在會上沉痛地說:「我任校長,使人家子弟,社會國家之人才,同學之朋友,如此犧牲,而又無法避免與挽救,此心誠不知如何悲痛。」他說到這裏竟潸然涕下,引得「全場學生相向而泣,門外皆聞哭聲」。
強大的民意壓力也啓動了國會和司法,曾被譏爲「花瓶」的國會也破天荒地召集非常會議,通過了屠殺首犯「應聽候國民處分」的決議;京師地方檢察廳對慘案進行了調查取證並發表正式認定:「此次集會請願宗旨尚屬正當,又無不正當侵害之行爲,而衛隊官兵遽行槍斃死傷多人,實有觸犯刑律第三百十一條之重大嫌疑。」最後,執政府的國務院總辭職,執政段祺瑞頒佈「撫卹令」。
段其瑞本人也是著名軍閥,其執政時期的政治較爲混亂。然而,段祺瑞在知道政府衛隊打死徒手請願的學生之後,隨即趕到現場,面對死者長跪不起,之後又處罰了兇手,並有報道說他從此終生食素,以示懺悔。在屠殺發生後不到1個月,段祺瑞執政府就在遍佈全國上下的抗議聲中倒臺。
當代請願
1999 年4月,天津師範大學主辦的《青少年科技博覽》上,刊登了何祚庥的文章《我不贊成青少年練法輪功》。對於法輪功的失實報道,法輪功學員們紛紛前往天津師範大學說明真實情況,天津公安局抓捕部份法輪功學員。爲要求釋放法輪功學員,4月25日,一萬多名法輪功學員在中南海周圍聚集,向國家領導人反映情況,要求釋放天津被抓捕學員,和平請願活動秩序井然,令世界震驚。他們去中南海既不是示威也沒有遊行,既沒有口號也沒有標語,沒有任何過激的言行,完全沒有指責、攻擊、威脅之詞。他們只是想澄清事實真相——法輪功羣體是修真向善的,而且對國家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他們誠懇的盼望國家領導能聽取民意爲民做主。但是後來中共把這次請願報道爲「聚集圍攻國家機關,嚴重影響了中南海周圍的社會治安秩序和人民羣衆的正常生活,在國際國內造成了極壞影響。」
在1999 年7月中共取締法輪功組織以後,不斷的有法輪功學員走出來和平請願,希望中共改變對法輪功的政策,他們的誠懇換來的是悲慘的遭遇。幾乎每天國際互聯網上都披露出中共的種種暴行,手段之殘忍令人髮指。在改革開放二十年後,在簽署了國際兩個人權公約後的今天,中共仍然對自己的人民實施種種慘不忍睹的酷刑。下面記錄的只是它衆多暴行的幾例,但已經使人「目不忍睹,耳不忍聞。」
據報道:對待抓捕回來的北方法輪功學員,在冬天冰天雪地裏,公安人員把大批學員扒掉衣服,趴在地上,手掌必須着地,不着地公安就用腳踩。很多學員的手指都凍得胡蘿蔔一樣僵硬紅腫,一敲就會斷,在中國拍的電影《黑太陽》裏就有日軍對待中國軍民這樣的鏡頭;全國各省有大批的學員在和平請願後被公安強行送進精神病院或命令醫院強行注射大劑量的藥液,很多學員才進去幾天,就由一個正常人變成一個渾身麻木、失去知覺、形容枯槁的人。有的舌頭耷拉,如瘋子一樣。這種獸性行爲,是當年的日本七三一細菌部隊對中國人做實驗的再現,是日本《追捕》裏杜丘警長被迫害強行服藥注射的鏡頭重演。畢業於山東大學計算機系在齊魯石化公司工作的蘇剛,因三次上北京請願被拘捕,後來又被送到位於濰坊的昌樂精神病院迫害,據蘇剛父親蘇德安說,蘇剛被關入精神病院前生龍活虎,身體很健康,但放回時目光呆滯,反應遲鈍麻木,肢體僵直,不肯進食,身體極其虛弱,不久就因心力衰竭死亡。
(待續)
(明慧網)
---------------------------------------
新唐人電視臺首推「全世界華人聲樂大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