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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活摘的器官真的是法轮功修炼者的(上)
 
作者:问良知
 
2006年4月20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今年三月初,网上传来惊人的消息,已有几个证人证实:中共邪党在沈阳苏家屯建门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集中营,虐死法轮功学员、出售器官,并焚尸灭迹;随后又有证人指出:所谓的苏家屯地区的医院仅仅是全国36个类似集中营的一部份,虐死法轮功学员、出售器官,焚尸灭迹在全国各地进行着;追查国际在调查中证实:沈阳存在着大型活体器官库,并且发现设立在沈阳的中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国际移植(中国)网路支援中心在网路上的“活体器官”广告;大纪元在电话调查中发现:许多大陆的医院都毫不讳言他们用活体器官移植,甚至承认用炼法轮功的人的器官;更为惊人的是,中共在不敢回应苏家屯集中营的同时,急忙颁布了此地无银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却把生效时间定在七月份,一些大陆医院近期突然开始大批赶做器官移植手术,那些在香港,台湾,韩国日本移植手术仲介大肆拉客赶快到大陆做器官移植手术,说明以销毁集中营人证为目地的大屠杀正在发生。

而中共在这段时间,开始是三个多星期的沉默,它的驻外领馆官员一听到苏家屯三个字就逃离记者会;然后是在海外的喉舌上发了一篇所谓“中新社记者”的苏家屯调查,里面只字不敢提“血栓医院”,而且“中新社”也不敢证实是自己记者的报导,更不敢把这个报导登载在面向国内的任何媒体上;3月28日美联社报导,中共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一个记者会上否认苏家屯集中营的存在,但是中共外交部自己对该记者会的报导却只字不敢提否认苏家屯集中营的事,中国的媒体更不用说了;直到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4月11日举行记者会,中国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官员和苏家屯血栓中心医院的官员,否认当地关押大量的法轮功学员,以及否认曾经有过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内脏器官牟利的事情发生,然而这个消息仍然是由世界主要的几个大通讯社发出的新闻,中国政府对国内民众及媒体仍然只字不敢提。

经过一个月的销毁罪证后,中共终于让美国大使馆和沈阳领事馆的人员进行所谓的“调查”,4月14日星期五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肖恩.麦克康玛克(SeanMcCormack)发言说美国的调查人员在中国东北的苏家屯地区调查期间没有发现任何中共虐杀法轮功学员的证据。这没有什么奇怪的,经过一个月的销毁罪证,美国大使馆和沈阳领事馆的人员当然不会发现任何证据,这不过是美国政府被中共邪党耍弄的又一个例子。

其实,这件事情要弄清楚并不复杂,国际社会只要中国政府具体回答清楚一个问题就够了:中国大陆这几年进行了如此数量庞大的器官移植手术,那些供体器官是怎么来的?它们到底是谁的器官?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只要从器官移植的医学常识,中国器官移植的现状和器官移植中的道德伦理三方面来分析就够了。

一:器官移植的医学常识和在中国大陆的相关情况

本章中的器官移植特指大器官(肾,肝,心,肺)移植

1. 器官移植手术中必须移植的是活的器官

什么是移植?在美国默克诊疗手册中这样定义:将供体的活组织或细胞转移给受体,以求转移组织或细胞在受体内仍保持完整的功能.这一技术称为移植;那么我们可以以此定义器官移植:将供体的活的器官转移给受体,以求转移的器官在受体内仍保持完整的功能。因此,器官移植手术中必须移植的是活的器官,死的器官是不能用于移植的。

2.活器官的来源

临床常用的是同种异体移植由活着的亲戚(偶然是无关系的人)或尸体供者提供移植物,几无例外.就是说器官的来源,一是活的供体二是尸体供者

2.1在正常情况下,活的供体来源

在正常情况下,活的供体一般是亲戚或他人的捐赠,并且以器官捐赠后不太影响捐赠者身体健康为前提,一般用于肾和骨髓移植,在国外的肾移植中多见,因为人有两个肾,捐出一个后还可以靠另一个维持,但是在中国捐肾的人也非常少,中国活体肾移植不足1%,几乎全部来源于亲属间的捐赠,而非亲属之间的活体肾移植手术几乎为零,而在美国,这种被称为“情感捐赠”的移植达到35%以上;另外也有活体肝移植等,采用受体活着的亲戚提供肝片段作移植,但是由于手术难度和风险大,在中国的活体肝移植仅有几十例,占很小一部分。

2.2我国器官移植的所谓活体器官移植比例

根据2004年三联生活周刊的一篇详细报导中国器官移植的文章:器官移植大市场悄然兴起其中引用石家庄器官移植研究所李永辉的话说:“李永辉总结说,在90年代,器官移植进入了稳定、快速的发展期。以尸体器官移植为主是我国的特点,活体器官移植占我国移植总量不及1%。”也在同一篇文章中,武汉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陈忠华接受采访时说,“在经济方面,我们已经算是个器官移植大国,国外的病人都到中国来寻找供体”。

2.3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的普通死者器官不能用于移植

2006年5月,第6届国际肝脏移植研讨会在中国召开,新华社对此事的报导中说:“卫生部副部长王洁夫透露,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望在近期出台。。。。。。最值得关注的是,新条例将首次采取心跳停止死亡和脑死亡两种死亡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的法规方针。据介绍,人体脑死亡时,还会有心跳和呼吸,很多人因此认为还有生命存在,但根据国际标准,脑死亡的病人已经不存在任何生存的可能性。所以新条例中确定,判定病人脑死亡后,可以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医学专家介绍,心跳停止的人体,5分钟以后肝脏就会丧失功能,肾脏只能维持在半小时内,因此心跳停止的个体捐赠器官基本没有移植价值。而脑死亡的人体排除自身疾病原因外,除了大脑,各个脏器都可用于移植救命。”

这就是说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的普通死者器官不能用于移植,因为从心跳开始停止到血压消失以及体温下降,最后医生能宣告其死亡的时间里,其器官就基本丧失功能了,这是其一;就算这个死者是个器官捐献者,他也只有在医生宣告死亡后才能成为一个可能的器官供体,那么才有可能去做和受体之间的各种配型检验,这些检验最少要花数个小时,因为你不能在他宣告死亡前去做和受体之间的各种器官配型检验,否则会造成因为器官移植的诱惑,医生不去尽全力抢救这个供体生命的可能性,甚至有可能故意错误宣告死亡其死亡,这是其二;配型检验完成,准备摘除器官手术到完成器官摘除也要不短的时间,这是其三;这三点加起来的时间里,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的普通死者器官早就丧失功能了,不可能用于器官移植。那么尸体器官供者的几乎唯一合法来源就是脑死亡者的捐献了(其实中国现在仍没有具体法规认定其合法)。

2.4脑死亡者的器官捐献在中国为数少得可怜

1) 脑死亡的定义

脑死亡的定义目前在中国没有法定标准,根据中国医生所用的《临床肝移植手册》:脑死亡是指整个大脑(包括脑干)不可逆性功能丧失达6-24h[2]。虽然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但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自主运动:由于脊髓反射运动不需要大脑皮质和脑干的功能,因此,这类非自主运动的存在不影响诊断

 (2)对疼痛刺激无反应

 (3)瞳孔散大,直接对光反射消失

 (4)头眼反射消失(即“木偶”眼)

 (5)眼前庭反射消失:即用50ml的冰水刺激耳膜,眼球不转动

 (6)角膜反射消失

 (7)呕吐反射消失

 (8)咳嗽反射消失:即通过插管刺激气管支气管没有咳嗽反射

 (9)窒息试验阳性:如果血二氧化碳分压(PCO2)>8kPa(60mmHg),停止使用呼吸机,经气管插管给予纯氧,在排除肌松药作用的情况下,3min内无自主呼吸反应,可以诊断为阳性

对脑部功能不可逆损害的诊断,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密切观察,如果诊断不能明确,或者有自相矛盾的临床表现时,则需再等待12-24h再作最后诊断[3]

酒精、巴比妥类药物和其他神经抑制剂中毒的病人和一些由于肝肾功能衰竭的病人也可以表现出类似的临床症状,这时需要作进一步检查,如脑血流图和脑电图的检查。脑电图是诊断脑死亡的较常用的方法,但其对于处于低温的病人和中枢神经抑制剂中毒的病人意义不大。大脑血循环消失是诊断脑死亡的明确证据当临床表现自相矛盾而脑电图又不能作为诊断依据时,脑血流图是一种有效的诊断方法。

2)判断脑死亡和维持脑死亡者的生命需要较高的医疗条件和设施

对于脑死亡诊断的观察时限,各国尚无统一标准。一般可在自主呼吸停止后人工维持呼吸达24小时以上时,开始检测脑死亡存在与否,确诊时间介于6~24小时之间。这意味着,在作出脑死亡诊断之前,至少要先后进行2次临床检查,彼此间隔6或12小时。对于原发性脑组织损伤又兼有镇静药物中毒可能性的病例,须待药物半衰期(约24小时)之后再观察12小时;若药物种类不明,至少需观察72小时。在诊断者中,至少要有2人具备脑死亡诊断执行医师资格,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熟练掌握脑干功能试验的神经内外科、麻醉科或特护病房(ICU)医师担任。

脑死亡者的大脑已经完全死亡,他不能在大脑控制下完全自主的呼吸和血液回圈,所谓植物人还不算脑死亡者,植物状态具有自主性呼吸,脑死亡则没有自主性呼吸。脑死亡者他的呼吸和血液回圈是靠外部医疗设备的作用而维持的,比如呼吸仪等等;同时判断脑死亡需要有脑血流图的诊断和经验和水平较高的专科医生,这些条件在中国只有较大的医院才能满足。

因此,病人的脑死亡在中国完基本不可能发生在中小的医院或诊所,一般都发生在大医院的急救和特护病房里,这种客观条件决定了在中国脑死亡的病例相对很少。

3)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关于脑死亡的立法

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医生在法律上无权在一个病人已经被判定脑死亡的奥情况下宣告这个病人已经死亡;那么在中国,所有从脑死亡的病人身上摘除器官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都是非法的行为

4)在脑死亡的病人中,捐献器官的比例很小

这是中国传统的“死要全尸”的观念决定的

5)中国脑死亡器官供体的现状

中国大陆第一例脑死亡者器官的移植发生在2000年七月上海长征医院,脑死亡者谢海文的肾脏被作移植手术,而在此前上海长征医院已经完成的肾移植手术有将近两千例之多,也就是说这两千例肾移植手术没有一例来源于脑死亡的器官供体。对于这个第一例脑死亡者器官的移植,上海市的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电话警告其是非法的。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委陈忠华教授多年来一直致力推动脑死亡的合法性及脑死亡者的器官捐献,但是一直到2005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经过审慎考核,也仅仅探索性地审核了6例脑死亡患者器官捐赠,而到了2006年的3月底,这个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审核统计的脑死亡患者捐赠器官的案例总数也只有9例。即便如此,这9例脑死亡患者器官捐赠后,对其捐赠器官进行摘除的手术,按照中国现行法律,依然是非法的。可是陈忠华教授自己领导的,指导的医疗机构所完成的器官移植却是数以千计的。

因此,中国大陆真正的因脑死亡患者器官捐赠而进行的器官移植手术其实是屈指可数的

3.中国大陆器官移植手术中器官的真正来源

通过以上事实分析:

1) 器官的来源,一是活的供体二是尸体供者;
2) 以尸体器官移植为主是中国的特点,活体器官移植占中国移植总量不及1%;
3) 尸体死亡类型有正常心跳和呼吸停止和脑死亡两种,并且脑死亡在中国没有法律依据;
4) 因此心跳停止的个体捐赠器官基本没有移植价值
5) 中国大陆脑死亡患者的器官捐赠屈指可数

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占中国大陆器官移植总量99%的所谓尸体器官移植,其来源既不是正常心跳和呼吸停止死亡的尸体,也不是来源于脑死亡的尸体,那么只有一种可能,这些所谓尸体其实不是尸体而是活体;可是这种活体又不是器官的自愿捐献者,不是那1%的活体捐献器官,那么他们的器官只能是被强行活体摘除的,他们的真正死亡原因和强行活体摘除器官有着直接联系。

换句话说99%中国大陆器官移植手术背后都有血淋淋的杀人嫌疑。

4.器官供体的选择,供体手术和器官的保存

4.1器官供体的选择

器官供体的选择要达到许多医学条件,因此一个器官供体和一个器官受体配型成功的概率不高,百分之几,并且有基本的前提条件

1) 器官供体必须身体健康,他的相应器官没有病,功能健全
2) 没有相关病史
3) 器官供体要有合适的身高体重,以保证相应器官的形状和大小等符合器官受体的大致要求。

另外要进行必要的医学配型检验,一般有以下方面

1) ABO血型配型
2) 淋巴细胞毒交叉配型试验
3) 人类白细胞抗原系统(HLA)
4) 群体反应性抗体(PRA)
5) 根据不同器官移植的特殊检验要求。

这些检验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在中国所谓非脑死非心死的“尸体器官移植”中,这些检验都只能在供体没有死亡时进行,并且配型成功的概率不高,也就是说进行器官配型检验的供体总数要几十倍于移植的器官数。显然配型的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供体是否会被强行活体摘除器官以至被杀害。

需要指出的是,被强行活体摘除一个肾脏还不会死,而强行活体摘除全肝和心脏就会马上直接杀死供体。

4.2供体手术

供体手术就是摘除供体器官的手术,器官移植要求移植一个活的器官,它必须切除于一个有呼吸有心跳的身体,在中国很少脑死亡供体的情况下,他只能是个大活人。但是,以手术切取的、已没有血液供应的器官,在35~37℃的常温下(称为热缺血)短期内即趋向死亡。因此,要延长供移植用器官存活时间的关键,在于中断血液回圈后迅速降温,尽量缩短热缺血时间。所以摘除供体器官的手术最重要的就是尽量减少热缺血时间,比如心脏热缺血超过5分钟就丧失功能,而肝的摘除根据中国医生的经验规定的标准是热缺血不能超过6分钟。为了达到这些要求,做供体手术中再打开供体的胸腔和腹腔的以前和过程中,供体是不能死亡的,因为要保证器官的血液供应,只在最后一刀切除活体器官所连接的主要血管时,才能开始器官的热缺血,所以中国的器官供体手术是一种非常残忍的行为,尤其是供肝和供心的手术完全是一种非常残忍的类似凌迟处死的杀人行为。

4.3器官的保存

在供体手术尽量减少热缺血时间的情况下,马上要对器官进行低温灌注和保存,在这种条件下,肾脏也只可以保存24到48小时,肝脏最多可以保存24小时,而心脏只能保存6个小时,肺只可以保存几个小时;这个时间包括从器官被切除开始到器官移植成功重新供血的时间,即运输时间,移植前器官修整时间和移植手术中的器官安装时间。

这样心脏的移植手术供体几乎只能从当地解决,而其他器官供体也必须尽量缩短运输时间,那么跨地区的器官供体主要就要通过航空运输来解决了。这也是为什么苏家屯的血栓医院被选为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集中营和器官供体手术场所的原因之一,除了它有一定的手术条件外,沈阳本身是个中国器官移植可以当地消耗部分器官,而血栓医院离沈阳国际机场的很近距离也是个突出条件。

二:中国大陆器官移植的现状

1. 肾移植的发展和现状

2001年8月共有160多位来自中国内地和台湾的肾脏、肝脏移植领域著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一次的器官移植论坛。与会专家介绍:从1971年到2000年底,全国肾移植累积总数达34832例,其中亲属捐献肾移植只有181例

在上文提及的“器官移植大市场悄然兴起”一文中写到: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会不完全统计说,截至2003年,我国累计完成器官移植5.5万余例。其中,肾移植5万多例,目前每年完成超过5000例,数量仅次于美国;

从2000年底到2003年的资料,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三年里中国大陆共进行了1.5万多例肾移植,相当于前30年总和的一半,说明了这几年肾脏供体的数量急剧增加;由于每年完成超过5000例,2000-2005年间总共有超过2万五千个肾脏被移植。

因为中国活体肾移植不足1%,那么这两万五千多个肾脏就是所谓“尸体肾”,而我们在以上的分析已经证明,这些所谓“尸体肾”其实都是强行从活体上摘除的。

在大纪元记者电话调查国内的器官移植中心时,许多医院宣称他们移植的是“活体肾”;最露骨的莫过于沈阳国际移植网路支援中心的“活体器官”广告:在它的线上问答网页上写着:



问题:接受肾脏移植,是否会感染上其他的疾病,比如爱滋病、肝炎等?
答:这种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肾脏移植最重要的是组织配型问题。进行活体肾移植前,首先要检测供体肾脏的功能及供体者的白细胞,以确保移植用肾脏的安全性。为此可以说比起日本的尸体肾脏移植,这里更为安全可靠。
问题:即使移植手术成功,术后存活期也不过2~3年吗?
答:的确我们会经常听到这类提问,但这是指在日本开展的由脑死亡者提供的尸体肾移植。在中国开展的是活体肾移植与各位在日本的医院及透析中心听说的尸体肾脏移植完全不同。中国从20年前开始开展活体肾脏移植,到目前为止已经有5,000名患者接受了肾移植手术。

这说明中国实际上肾脏移植的并不是什么“尸体肾”,那只是欺骗中国善良的老百姓的鬼话,这个对日本人的广告才是真话。当然中共已经把这个网页删除了,大家只能看到本人对该网页拍的照片。

问题是,如果中共只把器官供体的一个肾强行摘除,那么这个供体还会活着,那么几年里强行摘除了两万多人的肾,就会受害者曝光出来,可是这种情况却没有出现,说明中共的心黑手辣,他要么一次性强行摘除供体的两个肾让其死亡,要么强行摘除一个肾后杀人灭口。

那么在2000年至20005年间,估计至少有一万三千人被强行活体摘除肾脏而被屠杀,每年至少要为此屠杀2千5百人。

2.肝移植的发展和现状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的朱继业给全国的医生继续教育的讲义:肝移植的发展史其中写道

我国肝移植历史的发展是从1977年开始,由上海的林元真教授和同济的夏穗生教授首先开展了肝移植工作。1977—1983年,全国有18个单位共施行了57例临床肝移植,但效果不佳,术后最长存活200余天。由于疗效不好,财力消耗巨大,1983-1990年肝移植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1991-1993年全国又先后开展了5例肝移植,仍然没有获得长期存活。。。。。。1999年开始,我国掀起的第二次肝移植高潮。1999年全国完成肝移植达118例次,2000年超过200例次,2002年达到800例次,2003年肝移植数量已经超过了1000例次。

这里面明确提到了从1999年开始中国的肝移植出现高潮,而1999年正是中共开始镇压法轮功的年度。

根据中国肝移植注册CLTR的报告从1999年起全国肝移植数量分别为:1999年118例;2000年233例;2001年452例;2002年840例;2003年1528例;2004年约为2000例;2005年约为4337例(不包括一些军队医院和中小医院的资料)。中国肝移植注册的分析报告还指出:中国的肝移植的供体98.9%是全肝的所谓“尸肝移植”(详见“中国肝移植注册2005年度分析报告”(PowerPoint)第28页)。


移植物
移植物 例数 百分比
尸肝、全肝 3184 98.5 %
尸肝、减体积 7 0.2 %
尸肝、劈离式 8 0.2 %
活体供肝 35 1.1 %
总数 3237 100 %

我们在上一个章节已经分析证明了,在中国大陆的所谓尸体器官移植实际是活体摘除器官的移植,摘除全肝会直接杀死提供器官的人,那么在1999年到2006年一月,可以估计在中国大陆至少有9400人被活体摘除全肝而屠杀,其中2005年一年估计就有超过4300人被活体摘除全肝而屠杀。

3. 其他器官移植

1999年到2006年,中国大陆进行的心脏移植将近200例,肺移植估计数十例,还有一些心肺联合移植。而活体摘除心脏会导致器官提供者马上死亡。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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