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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刀筆吏褻瀆法律尊嚴
 
文/飛鳴
 
2005年4月29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古時有句話:刀筆吏不可以做公卿。因爲刀筆吏雖然對法律條文爛熟於胸,但他們只知小節、不識大體,甚至以深文小苛,陷人於罪。秦漢時期著名的酷吏趙高、張湯都是這種人物。他們爲了討好獨裁者,可以在法律條文深處找到細小的苛刻規則,法律條文在他們手裏比刀鋒還利。

在新加坡兩法輪功學員被無理判罪一案中,我們就看到這樣的刀筆手段。黃才華和程呂金兩位女士2003年2月23日在濱海公園煉功並向民衆介紹法輪功及發生在中國的血腥迫害,於2004年5月被新加坡警方控「未經申請非法集會」,並加控「擁有及郵寄未經批准的光碟」等八項罪名。經過近1年的審理,2005年4 月27日,新加坡法庭對黃、程兩女士作出不公判決,兩人分別被判罰款24,000新元和20,000新元。

法官作出裁決前說,辯方以被告是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權利作爲抗辯理由,但她無法接受。法官還說「不管在中國是否有迫害,不管迫害是否存在,不管你們在那裏講的是否是真話,都是無關緊要的。你們去魚尾獅展示法輪功,分發VCD和傳單,只要無準證聚會,我們就要起訴你們。」

這位法官可以用深文小苛陷人於罪,可是對於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權利卻無法接受,對於法輪功學員在中國遭受迫害的背景卻認爲無關緊要。我們在這裏看到的是刀筆吏的眼界和心腸。

以這個邏輯,一個路遇歹徒而大聲呼救的人是否犯了大聲喧譁罪?一個衝入着火的房子救人的人是否犯了私闖民宅罪?任何法律都有很多具體的條文細節,但是再多的條文也無法覆蓋現實社會中的不同情況和不同背景,這就需要警察掌握執法尺度,需要法官對這些條文做出解釋和判斷。而這些都必須建立在法律維護正義和道德的基礎上。如果偏離了這個基點,法律條文就會成爲構陷無辜的兇器,而這種不幸的情況正發生在新加坡的法庭。

黃才華和程呂金兩女士只是在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和信仰的權利,他們的舉動沒有妨礙任何人。在美國和臺灣這樣真正的法制社會,這種行爲不僅不違法,而且受到法律的保護。可是她們居然被新加坡的警察起訴、被新加坡的法官判爲有罪,這種起訴和判決違背了正義和道德,褻瀆了法律的尊嚴,這種起訴和判決本身就是違法行爲。

酷吏趙高、張湯的深文羅織是爲了求寵於獨裁者,而新加坡法庭的此次判決至少在客觀上是助中共爲虐,使得本來就不夠民主的國家形象變得更加卑瑣。須知爲一時小利而忘大義者從來不會長久。希望新加坡當局慎思明辨,遷善改過,不要屈從於中共的壓力,不要追隨邪黨走那條不歸之路。

(明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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