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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奸李光耀的歷史並不光彩(多圖)
 
作者:景世衷

1970年李光耀和毛澤東見面
【人民報消息】李光耀的歷史是並不光彩的。在日本佔領新加坡時期,李光耀替日本皇軍政權做事,在華人社會中,這類人統稱「漢奸」。由於日軍對華人搶、燒、奸、殺,民間怨恨極大,日本戰敗撤軍後,新加坡華人社會常常會揪出這類「漢奸」,當街打死。當時李光耀和幾個人跳上經過新加坡的第一艘英國船,逃到英國唸書去了,躲過了這一劫。

在李光耀就任新加坡總理後,一直致力於建立一個威權社會。人人都知道新加坡法制嚴厲,一旦觸犯法律,將受到極爲嚴厲的懲罰。因此外界留下一個印象:新加坡是法治社會。實際上並非如此,在政府不干預的情況下,司法系統可以獨立運作,但是一旦李光耀表態,此時的法律根本沒有李光耀的一句話重要。

舉例來說,李光耀父子在1996年時操縱選舉,當時他們所領導的人民行動黨原本以爲勝券在握,對於反對黨是不屑一顧的。儘管在競選上,李氏父子設定了極爲苛刻的條件,給人民行動黨幾個月的選舉造勢時間,而對於反對黨卻只給聖誕節到新年之間的幾天時間,但是李氏父子還是發現反對黨民望很高,如果正常選舉的話,人民行動黨很可能一敗塗地。於是他們違法介入選舉。


陰險的李光耀
按照法律規定,禁止參選人出現在「離投票200米的範圍內」,但是吳作棟和其他人民行動黨領導人公開出現在各處投票站,並且和選民交談。這是有拉票嫌疑,並且影響選舉人投票的。在反對黨向警方投訴後,檢查署卻決定不起訴他們。總檢查長的解釋是:該法令只是禁止任何人士出現在「離投票二百米的範圍內」 。「二百米的範圍」是從投票站周邊算起,它不包括投票站本身。而吳作棟等人只是出現在投票站裏面,所以並不牴觸國會選舉法令。這種荒謬得讓人笑掉大牙的解釋, 居然可以從總檢察長的口裏說出來,可見他也只是人民行動黨的一個玩偶而已。

在選舉之前,李光耀父子就作出一系列賄選和威逼行動,公開表示「投行動黨票者,其祖屋將得到翻新,其市價增值,將享有經濟效益甜頭;投反對票者,則相反,其祖屋得不到翻新,將嘗經濟損失苦果。」同時,新加坡所有媒體都是在行動黨的嚴密控制下,他們競相開動,用聳人聽聞的話去詆譭反對黨領袖。

在明顯通過做票獲勝後,李氏父子開始迫害敢於和他們競選的人,凍結其財產,並把其家人也作爲被告。法庭在李氏父子的授意下下達極不合理的命令,令被告人使用其財產必須李氏父子批准。這樣被告人如果不打官司,就要因藐視法庭而被治罪;如果打官司,錢卻全部讓李氏父子凍結了,還要跟他們要才能請得起律師。明眼人一看就 知道,就是玩弄法律,置人於死地。

李光耀過去曾公開說過:「如果人們不再怕我,我將失去作用!」一副獨裁者的嘴臉。

從李光耀的執政理念來看,他並不把人的生命看得很重,他曾經公開引用鄧小平的話說「殺二十萬人,保二十年穩定,換了我也會這樣做」,成爲敢於公開支持「六四」 屠城的唯一「政要」。


1994年,李光耀接待江澤民,中間是副總理李顯龍
中共開始鎮壓法輪功以後,李光耀完全無視法輪功學員基本的煉功、請願的權利,也絕口不提中共用多麼殘酷的手段,打死了多少法輪功。反而在接受聯合報採訪時說了這樣一段話: 「我必須承認,我對法輪功有個大大的問號。在新加坡他們毫無理由的示威。掛起橫幅抗議在中國對他們的逮捕……,我們讓他們停止,他們不聽,所以我們就逮捕他們 。我不認爲法輪功只是煉功。」李光耀的這段講話後來也發表在了2001年5月18日的 《人民日報》上,爲中共迫害法輪功推波助瀾。

這段話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既然有「中國對他們的逮捕」,怎麼還是「毫無理由的 示威」呢?

新加坡兩名法輪功女學員黃才華和程呂金由於2003年2月23日在濱海公園煉功並向民衆介紹法輪功及發生在中國的殘酷迫害,於2004年5月被新加坡警方控「未經申請非法集會」,並加控「擁有及郵寄未經批准的光碟」等八項罪名。辯方律師逐一反駁警方指控,使得指控無一成立。儘管如此,新加坡法庭還是罔顧法律,判處兩位法輪功學員每人高達兩萬多新元的罰款,在遭拒絕後,將兩人投入監獄。

面對如此荒謬的判決,面對如此不通人情的法官,我只能猜測,法庭在重蹈1996年選舉事件的覆轍,是新加坡的世紀領導人李光耀、李顯龍父子濫用權力脅迫法庭的結果。

無論李光耀父子過去做了什麼,現在他們面對着一個前所未有的機會。我相信,李氏父子在法輪功的問題上受到了中共極大的壓力或利誘。李光耀從當選總理後,與毛、鄧、江的關係都很好,姑且認爲是被中共的共產邪靈所控制。所以,我建議李光耀父子讀一讀《九評共產黨》。呂布當年,助董卓爲惡,也幹了不少壞事,但後來反戈一 擊,殺董卓匡復漢室,也算將功折罪。李氏父子如果認真讀一讀九評,反思一下過去幾十年和共產黨的關係,也許能夠作出一個正確的選擇。

時間可是真的不多了,歷史也不會永遠等下去,奉勸李氏父子趕快抓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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