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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法院「文字遊戲」玩得邪乎
 
作者:李衛平
 
2005年10月5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同樣的事實可以用不同的文字表達,這本不是什麼希奇的事情,很多情況下人們還努力追尋這一目標。因爲它體現了語言藝術。然而在適用嚴格規則甚至法律的地方,不同的表述卻將導致完全不同的結果。雖然普通讀者分辨不出其中的奧妙,但主事者卻通過玩弄文字遊戲爲自己騰挪出巨大的操作空間。

據海外傳媒報導,近年來中共法院的「文字遊戲」玩得邪乎。例如,法院指控受賄行爲時便有兩組語言。一組是「收受他人賄賂」,另一組是「收受他人人民幣」,二組語言性質雖然相似,但最終判罰卻大不相同。「收受人民幣」的嫌犯的刑罰,往往較「收受賄賂」較少的被告的判刑要低得多。

在普通人眼中,「收受他人賄賂」和「收受他人人民幣」並無差別,但前者在法律上一定要依照刑法的相關條文處理,後者因爲沒有明言「收賄」,法院方面便有判處較輕刑罰的空間。原雲南航空公司總經理兼民航雲南省管理局局長李長信就是這一貓膩的受惠者。

檢察院指控李長信受賄人民幣75萬元、美元25萬元以及價值2.1萬元的物品,併爲他人謀取利益。檢察院認爲,李長信的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385條、386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386 條規定,個人受賄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要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然而李長信僅被輕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原因就是法院認定李長信的行爲性質是「收受他人人民幣」而非「收受他人賄賂」。

類似的案件還有很多。如安徽省阜陽市公安局已退休的原副局長種永紀,內蒙古包頭市中級法院依法對內蒙古國稅局原局長肖佔武,湖北襄樊市原市委書記孫楚寅,襄樊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趙成霖。

最具有對比價值的案件如下:原武漢市副市長李濤被指「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十萬元」,但李濤最終只受到開除黨籍,撤銷副市長職務的處分。但原湖北省棗陽市市長尹冬桂被指「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4.3萬元,美元2000元,共計受賄人民幣59540元」,卻被判刑十年。

孔乙己說,讀書人偷書不算偷叫竊;婊子說,我們是三陪不是賣淫;中共法院說,「收受他人人民幣」不是受賄。三者異曲同工,不由人感慨由西洋馬列與中國糟粕相結合的中共黨文化之「精絕」──一字之差,天地之別。

(大紀元) 文章有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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