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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MaryKay公司中国部要求雇员协助中共迫害法轮功
【人民报消息】(大纪元美国华府记者吴芮芮报导) 美国玫林凯(Mary Kay)公司在中国的部门要求雇员签署一份不修炼法轮功的档案。该公司在中国的律师证实了这件事。据证实,已经有好几位雇员因为不愿意签署这份档而被解雇。一些国会议员得知此事后,认为玫林凯公司在中国这样的行为是不对的,并已经决定要联笔致信玫林凯公司。

法轮功在美国受美国宪法保护。美国国务院及很多第三方人权组织都对于镇压法轮功的人权迫害有详细的记录。一些国会议员最近推出304号决议,表达美国会反对中国在美国和中国迫害法轮功的意见。在美国,公司就职员信仰来决定是否雇用违反美国宪法。

这个事件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配合有侵犯人权行为的政府的跨国公司是否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美国一位人权律师吴女士认为,美国公司在外国如果违反美国法律需要为此负责。其中包括违反人权,因为美国法律保护人权。美国法庭对于此类案件有管辖权。11位缅甸受害人控告美国石油公司Unocal以及Unocal两位高级经理的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美国洛杉矶地区联邦法庭于1997年做出了一项历史性的决定,同意对某某诉联合石油公司一案进行审理。该法庭得出以下结论:根据外国民事侵权索赔法,公司及其行政主管可以为其在外国犯下的违背国际人权准则的行径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美国法庭有权对此类起诉做出判决。

关于美国公司在外国的行为要受美国法律管辖的问题,美国国会1977年通过的《外国腐败操作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有详细的论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 SEC)70年代的调查发现,超过400家美国公司承认向外国政府,官员或政治家行贿共超过3亿美元。国会通过《外国腐败操作法案》以停止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并恢复公众对美国商业系统的信心。

美国的Unocal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天然气和原油开发公司之一。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其中包括壳牌公司(Royal Dutch/Shell)被控在尼日利亚侵犯人权一案。此案的法官已经允许原告调查壳牌的雇员以及壳牌内部档。

1993年,Unocal公司在缅甸铺设天然气管道的过程中,Unocal与缅甸军队和警察,运用暴力强制搬迁村落,奴役在管道路线附近的农民,盗窃农民财产,强奸等。1996年纽约人权组织EarthRights International代表11位元原告控告Unocal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

1997年,美国洛杉矶的联邦法庭决定受理此案。被告包括美国加州联合石油公司Unocal和该公司的两名高层主管。

法庭决定:美国公司和高级主管要为他们在外国的人权侵害按照美国《外国民事侵权赔偿法》(Alien Tort Claim Act)负责。美国法庭对此类案件有管辖权。法官写道:“Unocal知道缅甸军队有侵犯人权的记录。Unocal知道雇用了军队来增加项目的安全。Unocal知道军队为项目牟利而强迫村民劳动和整个村落搬迁并使用了无数暴力。Unocal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军队已经,曾经并且仍将继续这些折磨性的行为。”2002年6月11日,加州洛杉矶县初级法庭作出决定:Unocal将就此案出庭接受审判。

该法庭指出:“加州联合石油公司知道缅甸军方有著侵犯人权的记录;也知道该工程雇佣了军方为其提供安全保障,并且军方为了该工程的利益强迫村民劳动和多个村庄集体搬迁;加州联合石油公司知道在强迫村民劳动和搬迁中,军方采取了大量暴力行动;而且加州联合石油公司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缅甸军方曾经、正在、而且将会继续从事这些险恶行为。”

2002年6月11日是控告加州联合石油公司一案的又一个创造先例的日子。加州洛杉矶县高级法庭做出一项不利于加州联合石油公司的决定,使该诉讼案成为美国史上首起公司因在海外违反人权而将受到审判的案件。法庭还决定将适用加州法律。

*“壳牌”(Shell)被诉案

另一个类似的案件是维瓦(Wiwa)起诉荷兰皇家石油公司“壳牌”(Shell)一案。

原告根据“外国民事侵权索赔法”针对在尼日利亚发生的人权侵犯行为提起法律诉讼,并指称行为还违反了“诈骗腐败组织集团犯罪法”(RICO-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

此案涉及的违反人权行为包括1995年11月10日绞死“多奈(Ogoni )人民争取生存运动” 的两名领导人肯-萨罗-维瓦(Ken Saro-Wiwa)和约翰-克普维嫩(John Kpuinen);酷刑折磨和关押奥文斯-维瓦(Owens Wiwa);以及尼日利亚军队射杀一名正在和平抗议因准备安装壳牌公司石油管线而致使其农作物被推土机清除的妇女,而尼日利亚军队是被壳牌公司召来的。这些践踏人权行为的目的是压制多奈人民对被告在多奈地区长期破坏环境和违反人权的和平抵制运动。

2000年9月15日是原告取得巨大胜利的日子。这天,上诉法庭做出结论,美国是受理该案的适当地点。法庭还维持了地区法庭的裁决,即确认地区法庭对被告拥有司法管辖权,并将该案交还地区法庭,由其裁决被告对该诉讼的其他异议。

2002年2月28日原告获得了又一个重要胜利,法庭认定原告的指控符合“外国民事侵权索赔法”对索赔的要求,认为荷兰皇家石油公司/壳牌/和安得森已经构成了参与反人类罪、酷刑罪、草率处决、肆意拘留、残暴、野蛮和污辱对待,以及其他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法庭还认定可以根据“酷刑受害者保护法”起诉安得森,该法允许酷刑受害者在联邦法庭起诉犯罪人。最后,法庭认定原告可以根据RICO法提出指控,因为荷兰皇家石油公司/壳牌同尼日利亚军方合作采取的行动符合该条例对谋求不义之财的规定,而且他们从事这些行动的部份目的是为了推动向美国出口廉价石油。

法庭裁定被告其他所有辩词均不成立,因此使原告向最终获得损害赔偿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原告现在有权通过面见安得森和荷兰皇家石油公司/壳牌的其他雇员和查阅它们的档来收集证据。

*1977年外国舞弊行贿行为法修订案

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美国在海外经商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外国舞弊行贿行为法”(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of 1977 as amended ,下称FCPA)就是美国公司有责任依从美国法律行事的一个很好的例证。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1970年代中期的调查表明,超过400家美国公司承认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政党支付超过3亿美金的可疑或非法款项。从为了获得由外国政府提供的某种有利措施而贿赂外国高级官员,到为了使外国负责官员给予职务之便而提供的所谓“行方便”酬金,应有尽有。国会因此颁布了FCPA以停止对外国官员的贿赂行为并重建公众对美国商业系统诚信的信心。

FCPA旨在影响美国公司经商的方式,而它确实在这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几家向外国官员行贿的公司成为了刑事和民事诉讼判决强制执行的对象,因而偿付了巨额罚金并被暂停或禁止获得联邦采购合同,它们的雇员和官员入了监狱。为了避免这样的后果,很多公司制定实施了详细的守法措施以避免并监视雇员和代理商支付任何不当酬金。

1988年,国会要求政府开始在“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内进行谈判以得到美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同意,从而制定类似FCPA的法律。在近10年后的1997年,美国和33个国家签署了“反对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务员的行为”的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协定。美国于1998年批准了这项协定并制定了实施法律。

FCPA中的反贿赂条款使美国人和某些外国证券发行人为任何人,或与任何人,或为了给任何人提供商业交易,向外国官员行贿以取得或保留商业交易的行为成为非法。

自从1998年以来,这些条文还适用于在美国期间为推动这种贿赂而采取任何行动的外国公司和个人。

FCPA还要求股票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符合该法律对帐目的要求。见15 U.S.C. 78m。这些条文旨在同FCPA中反贿赂的规定前后配合,要求公司精确和公正地上帐和记录公司的交易并设计和维持一个充分的内部账目控制系统。

华府自由作家章天亮说:“这些个诉讼给了人们一个深远的启示,无论时历多久,也无论岁月如何洗刷事实,人们受害的历史不会被人遗忘。犹太人二战以后一直全球穷追纳粹战犯不舍,千方百计把迫害他们的罪犯送上法庭。缅甸人在事发时无力反抗政府的迫害,多年后美国公司和缅甸政府做生意,美国公司因此被告上法庭。中国的怨假错案太多,像法轮功群众,相信迫害他们的那些人会难逃法网。”

类似上述利用恐惧胁迫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的举动在中国屡屡发生。在法轮功方面,长春电视插播者刘成军在监狱被折磨至奄奄一息、公开支持法轮功信仰自由的网路作家杜导斌被捕、逮捕并恐吓台湾法轮功学员林晓凯、迫使美国公司中国部门的雇员签署不炼法轮功的档则是新例。

谈到最近中共对法轮功的打压,中国问题专家石藏山认为,从最近的一些动作如利用林晓凯事件在台湾散播恐怖看,中共想节省资源,多在心理战上下功夫。海外媒体报导中共每年耗钜资镇压法轮功。在中国发达的某城市,劳教所的奖金福利已经有问题。许多许诺过的举报或者折磨法轮功学员的奖金福利不能实现。有些自掏腰包先垫著的费用没有办法报销。这表明中共可用以迫害法轮功的资源不多了。要求美国公司中国部门的雇员签署不炼法轮功的档,是中共心理战方面的又一举措。

他认为:“今天,利用利益迫使美国公司配合人权迫害的举动可能会使中国的投资软环境进一步恶化,从而使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外资引进受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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