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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時刻喜聞訴江案又有新進展
【人民報消息】法輪功學員控訴江澤民案又有新的進展。

據大紀元10月1日報道,2003年9月29日,法輪功原告律師Terri Marsh委託當地律師向美國聯邦法院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提交了針對法官於9月12日決定的回覆意見書(Memorandum)。法院於29日下午4點15分正式簽收了這份文件。這份文件包括6份材料,提供了更多江澤民迫害法輪功侵犯人權和腐敗罪行等資料,要求法庭判處江澤民犯有對法輪功實施羣體滅絕政策的罪行。

據法輪功信息中心消息,原告律師對江澤民提出了新的法律指控:

·江借鎮壓法輪功運動貪污積累個人財富;
·江借鎮壓法輪功運動鞏固自己的權力,打擊黨內異己;
·江推翻政府其他成員的決定,超越權力範圍發動迫害法輪功。

文件指控整個迫害法輪功的運動是由江澤民個人發起,強加於中國政府、共產黨和人民,並且通過「610辦公室」來具體實施。

對江澤民提出法律訴訟的律師泰瑞-馬什(Terri Marsh)說:「1999年6月, 江澤民推翻中共政治局其他成員的決定,自己從內部向中共發出通知,命令下屬配合鎮壓法輪功,」「自那以後,江澤民一直是迫害的幕後指揮,他還親自到鎮壓法輪功不積極的省份施加壓力,以保證全國一起鎮壓法輪功。」

文件指出,就象文革一樣,鎮壓法輪功是由個人發起的對整個國家和社會造成危害的一場運動,它違反了中國自身的法律和國際公約。江澤民不能代表中國,恰恰相反,他的行爲走向了國家和人民的對立面。

馬什律師(Terri Marsh)說:「事實上,這場迫害的發生,完全不符合正常的、法律指定的政府工作程序。這是江澤民個人的運動。」馬什引用開創先河的美國審判外國官員違反人權的法律訴訟(Filartiga v Pena-Irala)一案的話說:「這場迫害的發起者已經成爲人類共同的敵人。」

控訴文件進一步指出,法官早前對江提出豁免的決定,與豁免希特勒、米洛舍維奇和斯大林的人權罪行沒有兩樣。江犯下的酷刑罪和羣體滅絕罪,和希特勒、米洛舍維奇、斯大林一樣,是不能豁免的;這是最嚴重的罪行,不僅違反國際法律,也違反了本國法律。

結局會如何?

對於「起訴江澤民」,結局會如何?法輪功學員程丹表示,這個案件目前還在初級法院(地區法院),以後的法律程序還很多,一般這樣的案件在法庭裏會有很多來回文件,歷時很久,目前還是第一階段。

程丹說,「沒有人認爲希特勒應該享有國家元首豁免權。如果希特勒今天出現在哪個國家,那個國家的人民和政府一定會要求審判他,因爲人們對希特勒的罪行有深入的了解。隨着訴江案的發展,人們對江迫害法輪功的罪行會越來越了解,江一定會受到審判的。」

法輪功學員指出,從三反五反、到文革、到六四,中國共產黨最高權力掌握者利用一次次政治運動對中國社會的人心產生了刻骨銘心的負面影響,導致人們的道德良知越來越淡薄,獨裁者則有了更大的空間以權謀私、爲所欲爲。1999年鎮壓以來,江澤民正是利用了這種良知的危機,通過一場滅絕法輪功的運動,排斥「真善忍」、崇尚「假惡鬥」,對中國社會進行精神控制。這是一場對人類道德的災難。

中國外交部掀起對訴江案的關注

芝加哥「訴江案」源由是江澤民在2002年到芝加哥訪問的時候,來自七個國家及地區的八位法輪功學員聯名在芝加哥的美國聯邦法院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以羣體滅絕罪、酷刑罪與反人類罪起訴當時任國家主席的江澤民。除了在美國之外,江澤民還以同樣的罪名今年在比利時被告。

對「訴江案」中國官方一直嚴密封鎖消息。

今年9月14號,中國外交部的網站上,出乎意料地刊登「美國法院裁決撤銷對中國領導人的誣告案」的新聞,各大網站統一一字不差的轉載。這是中國官方第一次承認江澤民等中國領導人因涉嫌鎮壓法輪功而被起訴到外國法院。由於中方報道「沒頭沒腦」,沒提誰被起訴,以及因何被起訴,更使民衆急切欲知起訴案的詳情。網上討論熱烈,引發大陸民衆熱切關注,江澤民被起訴的消息在民間不脛而走。

但隨後,中國各大新聞網對訴江案的報道嘎然而止,網民的一些評論被刪除。有觀察人士稱,可能中共發現「上了當」。國際問題評論員林保華在大紀元網站上發表專欄文章認爲,外交部的做法對江澤民來說,是「明護暗損」,將「國家機密」泄露給了中國民衆。

無論輸贏 法輪功贏得輿論

中國外交部的言論引起西方媒體和海外中文媒體對訴江案的新一輪報道。美聯社9月26日報道稱起訴是呼籲公衆關注對法輪功迫害的最新方式。

報道指出即使訴訟案沒有打贏,法輪功仍然會贏得公衆輿論。報道引述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及政府(工作)系」的教授麥克爾-戴維斯(Michael Davis)說:「這是一個很好的策略。這場官司無論是贏是輸,你都可以引起公衆注意你的努力,都可以讓被告受到譴責和羞辱。」

美聯社報道指中國施加了巨大的外交壓力迫使訴訟案駁回。報道同時指出,在針對數名中國低層官員的訴訟案中,法輪功的法律行動取得了初步的勝利。美國法官裁定他們不享有豁免權,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判決他們犯有侵犯人權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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