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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明霞的婚姻和我們的權利 (圖)
 
2002年8月17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

伏明霞戀愛了!
伏明霞要結婚了!!
伏明霞已經懷孕了!!!

自從媒體披露了跳水皇后伏明霞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梁錦松的戀情之後,我一直提不起多大的興趣,只是偶爾聽人說起清華的很多男生爲此感到鬱悶——當初媒體公佈時「水木清華」BBS上學生的反應就是一個明證。我可不管伏明霞嫁給誰,對我來說,她的丈夫是乞丐也也好,財長也好,和我都沒有丁點的關係。而他們之間的年齡跨越就更加不是問題了,不是很多偉人也是存在這樣的問題嗎?國父孫中山、文豪魯迅、領袖毛澤東都有這樣的問題。而且我們現在已經是法治社會了,我們也該尊重個體的選擇了。

但是直到有一條消息出來的時候,我發現我該重新審視一下這段「松霞戀」了。因爲有媒體報道伏明霞將於明年三月分娩,並且有媒體還煞有介事的計算了一下,伏明霞和梁錦松的愛情的結晶可能是天才,因爲歷史上的很多天才都是父母年紀相差很大的產物,比如孔子、居里夫人、愛因斯坦等等——真的是滑天下之大稽!但是這家媒體還是設身處地的替伏明霞考慮了一下伏明霞的婚姻的障礙,因爲伏明霞是清華大學本科三年級的學生,而按照教育部和清華大學的有關規定在校大學生是不能夠隨意結婚的。那伏明霞該怎麼樣體面的繞過學校和教育部的規定結婚生子呢?

是啊,我怎麼沒有想到這一點:伏明霞還是清華大學的學生這一點呢?因爲學生這個身份,那麼我們就會對發生在伏明霞身上的許多事找到不同的註解。首先,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在校大學生是不能夠隨便結婚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1990年)第30條:「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不過去年教育部好像已經宣佈高考的年齡限制,這就突破了原先的規定,但是在理論上,原先的規定還是有效的——因爲它沒有被宣佈廢止;其次,按照清華大學的規定,《清華大學本科學分制學籍管理暫行條例》(試行)(2001年8月修訂)第三十三條也規定,「學生一般不準結婚,未經學校同意而擅自結婚者,應即退學。」如果伏明霞未經學校的同意,她是不能夠結婚的。

但是現在伏明霞已經結婚了,並且要在明年三月分娩。我們無從得知伏明霞是否已經獲得清華校方的同意,但是她違反教育部的規定則是鐵板上釘釘,不容懷疑的。如果這樣一來,伏是不是要受到清華校方的處分呢?而據同一家媒體的報道,在前幾年,北京的另一所名校的一對研究生就因爲未婚同居而受到勒令退學的處分,不知道這回伏明霞會有什麼樣的下場?

但是,教育部的這個規定和清華校方的規定——這樣的規定不僅僅是存在於清華,中國幾乎所有的高校都有這樣的規定——是和我國的有關法律相牴觸的。根據《中華人民公國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當然,結婚還需要具備一些另外的要件,比如說一些生理上的要件。但縣官不如現管,由於有學校的規定,很多在校大學生都結不了婚——甚至有時候連談戀愛也要受到限制,而且各個院校在學生守則上估計都有這樣一個規定:嚴禁未婚同居——只不過名稱不一樣,有的用同宿,有的用非法同宿,但是其中的內容大同小異。筆者手頭就有一份這樣的文件,這是國內某知名大學自99年開始試行的《研究生違紀處分規定(試行)》,剛好有這樣的條文,謄錄如下,供各位欣賞:

第七條 男女非法同宿、混宿、發生不正當性行爲、生活作風越軌、道德敗壞、品行惡劣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男女非法同宿或男女非法混宿:
(1)初犯,給予記過處分;
(2)重犯,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屢教不改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二)發生不正當性行爲者,視情節及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生活作風越軌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有流氓行爲、道德敗壞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我們先看這條的第一款,什麼是「非法同宿」?難道同宿也有合法與非法之分?雖然說我們經常聽到「非法同居」這個詞,但是這個詞語從來沒有登過大雅之堂——我們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是見不到的。爲什麼呢?因爲法律上並沒有同居的合法與非法的標準,我們只有已婚和未婚的規定。而兩者之間的同宿——賣淫嫖娼者除外——應該是沒有社會危害性的,既然沒有社會危害性,那爲什麼要給他們處分呢?接下來我們看看什麼是「發生不正當性行爲者」。按照理解,「不正當性行爲」也應當是未經法律所許可的「性的」行爲。但是,哪種性行爲是法律許可呢?好像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當然,賣淫嫖娼是除外的。那麼,如何界定這條規定呢?如何對這個規定中的名詞進行解釋呢?然後我就去上網到該校去查關於此的解釋,很遺憾,沒有發現。而在這個學校的相關網絡上也沒有找到相關的處分——因爲該校將學生的處分都會以匿名的方式在網絡上公佈。

看來我只好以自己的思路來解釋了。在我看來,當初學校的規定製定者所認爲的「非法同宿」很可能就是男女之間的未經結婚而共同生活在一起——其中的關鍵和核心就是男女雙方之間要有性生活。而校方認爲的「不正當性行爲」的要件和前面的「非法同宿」之間估計是大同小異,所不同的是「不正當性行爲」指的是一個時間點上發生的行爲,而「非法同宿」則是一個時間段上發生的行爲——比如說我們經常可以在報紙上看到的「在校大學生租房一族」,它們所持續的時間長短不同,也就造成了兩者的區別。不過在校方的規定上卻將兩者區分開來,看來兩者之間一定還存有其它的差別。因爲在論及「非法同宿」的時候有初犯和累犯的區分,而在「不正當性行爲者」那裏就沒有這個區別了,那麼我先前的估計很有可能是錯誤的:校方很有可能是將「不正當性行爲」的範圍限定於那些賣淫嫖娼者了。如此一來,這兩者之間的區別還是存在的。

但是,做這樣的區分的目的何在呢?爲什麼要處分這些同宿者呢?據我猜測,很有可能校方是將男女生之間的同宿與道德敗壞聯繫在一起了,或者是將影響學業聯繫在一起了。而支持這個論斷的則有這樣的理由:同宿耗費學生的精力,會影響學生的學習,過早的沉溺於愛的小巢會斷送個人的美好的前程。這些說法當然不假,但是如果將一個在個體上被論證是正確的論斷推及於每一個人時,那麼真理也就變成了謬誤。甚至,如果這個結論在總體上是成立的,但是總體上成立的論斷在遇到每一個人的時候也不能保證它的正確性,而對少數人權利的尊重則是法治社會所不應該缺少的。除非,個體的行爲已經危急到了他人的和社會的利益。但是,學生之間的基於愛的「同宿」和「性行爲」並沒有危急他人的利益。

古人曾有云「食色性也」,但是我們一直不能夠正視這個基於「性」而發生的問題。曾幾何時,我們談性色變,更是將性與墮落、道德敗壞聯繫在一起。所以在許多學校的校規中也就出現了「不得勾肩搭背,違者罰款」之類的規定。實際上,道德的高尚與否並不是與性行爲的有無和多寡聯繫在一起了。否則,法海禪師就是一個有道高僧,他所阻撓的許仙和白娘子的愛情也就不會受千夫所指了。但是很遺憾的是,在21世紀的今天,我們的很多高校的規定還不能夠「與時俱進」,我們只能夠以泛道德化的觀念來看待性的問題。但是,高校對這個問題也是掙一隻眼閉一隻眼,因爲每年一個高校的「非法同宿」者絕非少數,但是受到校規處罰的人卻是鮮有耳聞。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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