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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盲罗干蒙住 小科长江泽民还津津乐道
换了一个有正常智力的人,还会再找罗干办事吗?肯定不会,但是江泽民为什么还把后面的“京城血案”如此重任再次此交给罗干导演呢?原因有二,江泽民是个完全没有人性的东西,当然连“吃一堑,长一智”的人的道理都不懂,这是一;二呢,中共高层谁没看过法轮功创始人的文章?谁没上过明慧网?谁不知道现在那些每天“牺牲”的警察和各地忽然暴死的官员都是因为直接参与镇压法轮功而遭报应?江泽民的“重任”谁愿意承包?!只有死心塌地愿意给江泽民下无生之门做伴、杀人不眨眼的罗干! 可惜,罗干除了会杀人、会搞株连制、会无中生有栽赃陷害之外别无所能。前一阵子,罗干提出“什么犯罪突出,就集中力量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群众反应强烈,就解决什么问题;哪个地方治安混乱,就集中整治哪里。”此话经新华社和人民日报刊登后马上就引起一片指责:“这是什么逻辑?罗干作为政法书记,到底有没有一点法制概念?……” 违宪主席江泽民的办事能力连小科长都不如,他提拔的政法委连的能力有能好到哪里去?看完明慧网的专业人士对“京城血案”的精细分析后,我们发现,罗干这个政法委书记,原来是个连基本的刑侦技术、审讯程序、法医学鉴定法律上的基本要求都不懂的混混!是个百分之百的《刑事诉讼法》法盲!罗干编制的闹剧,也只有蠢才江泽民才看得津津有味!小科长还兴冲冲地下令CCTV把罗干制造的下三滥“京城血案”当成惊世杰作拿到海外来到处播放!嘿嘿,看来罗干又搬起了一块大石头往江泽民的臭脚砸下去! 俺在这给江泽民说句真话:假的就是假的,再怎么装,再怎么编都真不了!每一次你利用庞大的宣传机器给法轮功造谣,每一次都成了中国人民认清你反人类、反道德、反我中华文明、欲灭我炎黄子孙的狼子野心的机会! 附:《专业人士剖析“京城血案”新闻的造假骗局》(明慧网) 2001年12月16日,新华社与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节目,耸人听闻地以“‘京城血案’--傅怡彬弑父杀妻”为名,发起构陷法轮功的宣传。今年“4.25”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播发《人民日报》文章,继续用“京城血案”进行舆论造假;5月7日新华社又以“傅怡彬弑父杀妻留下的血痕犹新”为由,5月13日《人民日报》又以“傅怡彬杀害他的父亲和妻子”为舆论支柱再做蛊惑人心的文章。 “京城血案”既然通过新闻传媒,大肆渲染了傅怡彬弑父杀妻的恐怖,每一位经历这一舆论冲击的受众(接受媒体宣传的人群)都拥有对其真相置疑和审查的权利。为尊重和维护新闻受众的知情权,披露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操纵大陆媒体栽赃陷害法轮功、欺骗中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的事实,现以新华社2001年12月17日见诸各大报端向受众传播的诬陷法轮功“又欠血债”的长篇报导为根据,实例剖析“京城血案”蒙骗世人的特征,揭露其新闻舆论的造假骗局。 “京城血案”是不折不扣的假新闻。从新闻专业理论上看,它不具备新闻真实性的基本要素;从实践上看,它违背了新闻作品必须依据“新闻来源”和“新闻本源”采访、撰写和发稿的要求;从物质载体上看,它在传播渠道提供的案件新闻内容、案发现场新闻照片和所谓的案件证据,都暴露出人为的造假痕迹。可以清楚明确地告诉各位读者:“京城血案”的新闻内容是伪造的,新闻照片是伪造的,案件的证据也是伪造的。 一、从新闻要素剖析造假骗局 新闻报导不同于文学作品,必须是真人真事,要交代构成新闻的基本成份--具备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故这五个最起码的条件必须真实准确的要素。而“京城血案”报导公然用谎言、欺诈、伪造、编排等手段制造了假新闻骗局。 1.编造出警原因。“京城血案”开场称:“这天下午5时55分,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群众报案:在西城区德胜门西大街一幢居民楼中‘有人行凶',公安机关迅速出警。”这是全篇造假的核心,其特征是:拿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做招牌,蒙骗民众,而报警内容全是假话,不堪推敲:“群众报案”——什么人报案?报案人不详;一幢居民楼--哪幢楼?发案地点不详;有人行凶——谁行凶?作案人特征不详;向谁行凶?遇害人特征不详;行的什么凶?案件类别不详。接这样的电话就能出警吗?媒体对这些需要交待的重要的事实,敷衍塞责,语焉不详,足见其虚假性。 2.编造接警时间。案件新闻介绍时间的要求,需回答与案件关联的时间信息,即从发现、报案、勘察、侦破的时序线索上交待来龙去脉,而“京城血案”不具备证实案件存在的关键时间要素。有人问,“京城血案”称:这天下午5时55分,“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群众报案,时间精确到分,还不算交待时间要素吗?不算。5时55分是个虚拟的时间,使用了“外行造假蒙外行”的障眼法。只要公安机关奔赴现场,报案时间就会经报案人自述固定在“勘察笔录”中。有报案人,就无需由服务台交待报案时间;把服务台推出来,只能说明根本就不存在这一报案人,只能证明案件的虚假。 因为在案件侦查中,时间记录具有严格的意义。其一:公民报案是与意向抉择、行为环境相联系的亲身经历,时间是特定的,体现出案件的证明作用与辨伪价值。这里,施事者是公民,即报案行为人;受事者是“110”,即受理记录人。对案件真伪负法律责任的是报案人,而不是服务台。所以,采访报案时间的依据应是报案人,而不是服务台。 其二:受案后,刑侦部门是破案行为主体,现场勘察笔录制度全国统一,会详尽记载报案人报案与发现的时间及方式。所以,报案的依据应由刑侦部门提供,或调阅勘察笔录获得,也并非服务台提供。 其三:刑侦部门从奉命到抵达现场的时间是紧促的,间隔时段体现出效率价值;侦技人员勘察现场的起止时间体现出素养、耐力与案件繁简难易的综合价值,时间是连续的;公民从警觉到发现的过程是渐进的,体现出案发时间的判断参考价值,并与现场检验尸体尸冷的时间与尸温的关系概算出被害人遇难时间互为印证有参照价值。上述与案件和破案至关重要的时间,“京城血案”无一回答。很显然,这个孤立的“110”报警时间是用了电视脚本手法加工的骗局。 3.编造发案地点。称“京城血案”发生在西城区德胜门西大街的一幢居民楼中,这是公开造假。不妨分析方位:德胜门西大街的东西两端是德胜门东大街与西直门北大街,它是沟通西直门至德胜门,穿过新街口南、北大街相接处的干道。街面居民楼位于该街两侧,标示居民楼,有按号码称院落的;有按方向加序数称楼群的;有按数码字码称楼栋的;院落楼区之楼门,还要按数字区分单元。“德胜门西大街的一幢居民楼”,到底是街的哪侧?哪个院?哪个楼群?哪栋楼?哪个单元?统统回答不出。新闻要求地点真实准确,是指按交待的地址能够找到其居住场所;案发地点的要求更为确切具体,即按报案地址能迅速奔赴现场,不误破案良机。况且勘察笔录对现场方位特征,进出通道,参照建筑物都有精确的文字描述和清晰的绘图。很明显,这个所谓的一幢居民楼是谎言。 4.编造被害人,虚构作案人及破案主体。“京城血案”的人物都是虚假的:被害人是被侵犯的客观实体,报导中称为傅怡彬的父亲、妻子和母亲,却介绍不出三位受害者各自的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住址,被害后连称呼还要受到作案人归属的限制,竟没有自己拥有的姓名和身份;作案人是犯罪主体,是承担刑事责任者,报导中称为傅怡彬,46岁,却在自称已查明的案件中无据回答早应验明的拘前地址、职业、工作单位及经历、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等识别身份的资料,这是连环造假术;办案人是侦破案件的主体,是提供血案新闻的主渠道,但报导中“真人真事”,踪影全无,回答不出“立此功”的主办机关及勘查现场的指挥员、主办案件的侦技人员姓名,勘查现场责任人的职别、职衔和侦技工作分工,这是外行造假的特征;进入现场要找到原报案人和发现人,并在勘查中聘请见证人,这些破案的基本常识,“京城血案”新闻的炮制者根本不懂。 5.编造案件,伪造情节。第一,血案名称造假。“京城血案”冠名为傅怡彬弑父杀妻案,这是骗局。其一,中国《刑法》没有弑父罪名、罪种的表述,此名称断然不会由公安机关拟定。况且在案件名称书写上,破案前称为xxx,xxx被害案,“傅怡彬弑父杀妻案”不能还原,写不出被害人是谁,无法回答案件名称提问,履行不了立案手续。其二,区分案件程度,杀死一人的,即称为重大案件;杀死多人的,称为特别重大案件。而杀死2人,砍伤1人的血案,分局长肯定在批准立案书中明确签署意见,而该案报导没有这个底数,却编出“弑父”之类的旧称,分明是伪造。 第二,案件是编造的。因为破获案件靠侦查,要了解案件及报导新闻,必须调查采访案发现场的侦查工作是如何理清罪犯遗留的蛛丝马迹的。无论哪一级公安机关奔赴现场,都必须着手现场勘查工作,这是办案常识和法定程序,由此确立侦破刑事案件的起点。没有现场勘查,一切后续工作都无从谈起。而标明“家庭血案震撼京城”的现场报导,全然没有现场勘查这一首要环节,这是血案造假的标志性破绽;同时也没有与其相配合的现场保护、现场调查访问和现场案情分析的职能分工与技术操作,且无行话和侦技工作术语,说明“京城血案”的报导从根本上就没有案件事实作新闻本源,也没有主办机关提供案件事实为新闻来源,更没有现场勘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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