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对国家事务的知情权。
二、国家禁止任何政党和政府机关滥用国家保密法律掩盖营私舞弊窃国殃民的罪行。任何违反本法而对公民应知项目进行非法加密的当事政党和当事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颠覆国家的条款从重从快予以处罚。
三、以下事项为全体公民应知项目,不得对中国公民保密:
1、各级人大代表的办公地址,办公室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
2、县级以上政府首长,县级以上各政党主要负责人,军警部队团级以上军官的经济收入、开支,所拥有的财产和婚外性伴侣的资料。
3、1949年以来人民解放军,武警,公安部队官兵犯罪统计数字。所有侵民扰民害民案件的详细资料。
4、政府官员对外国媒体公开发表的言论和文件。政府官员访问外国时与外国人所进行谈话,歌唱,朗诵等。
5、国家领导人的身体精神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甲、丧失意识或者意识紊乱,超过24小时的; 乙、因伤病等原因每周工作时间少于15小时,持续4周以上的; 丙、严重依赖安眠药物,持续12周以上的; 丁、想方设法为外国人唱歌跳舞,一般药物无法使其镇静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甲、导致中国边界线变更的; 乙、导致外国军队进入中国境内驻扎的; 丙、导致外国军事专家介入中国的战略工程的; 丁、导致人民币在外国设计及印刷的; 戊、已经届满,完成或正式宣告终止的条约。
7、历届中国政府公开发布过的文件。
8、在中国历史上已经公开出版发行过的所有报刊杂志和电影唱片等音像资料。
9、届满50年的所有政府文件,包括原属内部或机密的文件。
10、历次战争中中国军队和人民的伤亡损失统计数字。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毁于战祸的详细记录。
11、造成10个以上中国公民死亡重大灾害和事故。
12、烈性急性传染病的疫情。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有刑事案件卷宗资料,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14、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单位,收容遣送站,精神病院等单位里的虐待情况的资料。
15、空气,饮用水中有害成份含量的报告,食品被污染被下毒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