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浙江省天台县年仅16岁的少女邱彩萍被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关押,其后邱与20多名男性犯罪嫌疑人同拘一室,时间长达7天7夜,身心都受尽凌辱、猥亵。2002年1月11日,几度状告天台县公安局的邱彩萍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邱彩萍胜诉。至此,长达5年、震惊全国的“男女同囚事件”画上了一个句号。
邻里纠纷引出官司
天台县公安局对邱彩萍实施留置盘问,并将其关押在派出所临时羁押室
邱彩萍是浙江省天台县城关镇洋头洪村人,1996年11月9日,16岁的邱彩萍和邻居邱宝满11岁的儿子邱伟江发生口角,互相对骂。11月11日,邱伟江家人带邱伟江来到天台县人民医院,称被人打伤,医院门诊以肾挫伤收住入院。
11月12日,邱伟江家人向天台县公安局报案,说邱彩萍打了邱伟江。15日,天台县公安局受理此案。18日下午对邱彩萍实施留置盘问,并将其关押在城关派出所临时羁押室,后经批准延长羁押至20日下午。到了20日,天台县公安局以刑事案件立案需侦查为由,对邱彩萍继续关押。
关于邱彩萍到底是否打了人,村子里曾作过一个调查,在村民委员会出示的报告上是这样记载的:经我村村两委及调解组调查、了解当时在场知情人,皆反映说,当时只有口角,根本没有邱彩萍动手打邱伟江之事,而邱宝满用锄头打了邱彩萍两下……
男女同囚遭受猥亵
她要上洗手间,四个男人也跟了进去,甚至将尿撒在她身上……
据邱彩萍叙述,11月18日晚上,她被关进羁押室,里面不允许穿鞋子,连裤带也被解掉了。18日、19日两天还算相安无事。20日,羁押室中的“老大”就让人“关心”邱彩萍,问她是否有男朋友,是否有过性关系,她回答没有,那人就打她。她要上洗手间,四个男人也跟了进去,甚至将尿撒在她身上……
前半夜,羁押室中的“老大”让她做“游戏”:常见的是金鸡独立、放电视、推车。做金鸡独立时,老大让她举起双手、一脚著地;放电视就是身上的部位随男人摸摸捏捏,说鼻子是电源开关,耳朵换选频道,头发是天线;玩到后来还让她推车,即双手著地,男人们抓起她的两只脚,让她在地上爬行。
后半夜,羁押室中的灯突然被人关掉。邱彩萍被人捂著嘴巴,然后拖到中间的地板上……
1997年1月1日,当地公安部门撤销监视居住决定书,没有说明理由,于当天将邱彩萍送至天台县法制教育学校进行强制教育学习。邱彩萍一直被“教育”到1997年3月14日。
为讨说法告公安局
要求确认被告天台县公安局限制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
在关押了117天后才被释放,邱彩萍感到受了莫大的耻辱。而且,在被派出所关押期间,男女同囚,严重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她和家人多次到有关部门申诉,但是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邱彩萍于是离家出走。
离家后,邱彩萍来到宁波打工,几个较知心的朋友听了她的情况后建议她起诉公安局。
邱彩萍和她母亲王素贞于1997年7月28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起诉书中,邱彩萍要求确认被告天台县公安局限制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要求返还现金2510元,赔偿误工费等损失6000元,精神损失费12万元,并赔礼道歉。
天台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22日受理此案。开庭审理后,被告天台县公安局承认了非法关押邱彩萍(指送她进法制学校进行强制学习)、并将她与男性犯罪嫌疑人一起关押的事实,但在诉状中辩称:“……在侦查过程中,因当时的羁押室正在修建,将原告与男性犯罪嫌疑人一起关押在临时羁押室内,但该室内一切活动都在看守人员视线范围内,故不可能发生对原告人身实施侵权的行为。而原告在法制教育学校是学习,不是限制其人身自由。原告提出赔偿损失,返还在法制教育学校学习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对“该室内一切活动都在看守人员视线范围之内,故不可能发生对原告人身实施侵权行为”这一说法,邱彩萍说,羁押室有点像宾馆里的房间,进去就是洗手间,在门口只能看到里面的一部分空间。而关在这间屋子里的都是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上还做过偷盗、抢劫、强奸之类的违法行为,又凭什么保证他们每个人都循规蹈矩?
1997年11月4日开庭审理时,法庭曾提出“赔偿10000元,县公安局到村里向全体村民检讨”的调解意见,遭到了邱彩萍的拒绝。在调解未果后,县法院领导表示将尽快依法审结此案。
1999年6月20日,即在两年之后,天台县法院才下达了(1997)天行初字第85号的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本院认为,被告以原告涉嫌伤害罪立案侦查,采取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原告要求本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原告可依法先提起刑事赔偿请求。因原告有致伤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当时有关规定,被告将原告送进法制学校学习。故被告不负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彩萍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承担”。
由于种种原因,直到9月中旬,邱彩萍及家人才拿到这份判决书。
诉状证据满满一箱
母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她们的诉讼请求
2001年12月底,记者在杭州找到邱彩萍的母亲王素芹,查看了记者的证件后,王素芹才叫邱彩萍和记者见面。在邱家现在租住的屋子二楼,有一只木箱子,邱彩萍说,这木箱子是她出门每到一个新的地方所必须随身带的。邱彩萍说著打开木箱子,只见里面所藏著的全是这几年诉讼的材料和证据。
王素芹说,想不到小小一次吵架,会闹到如此地步。1999年9月24日,王素琴代女儿向二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要求撤销天台县法院(1997)天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书,并判令天台县公安局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同时向上诉人赔礼道歉。
1999年11月7日,二审法院以天台县公安局对邱彩萍采取监视居住刑事侦查强制措施,属限制其人身自由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邱彩萍的诉讼请求。
离家在外面打工的邱彩萍得知二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后,她毅然返家和家人继续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1年12月中旬,邱彩萍接到省高院发出的“行政裁定书”,省高院经复查认为,二审法院(1999)台行终字第87号行政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本案依法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提审。
高院判决保护公安
天台县公安局应当为邱彩萍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1309·75元
2001年12月27日上午8时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审上诉人邱彩萍与天台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赔偿行政争议一案。审判长蒋中东当庭作出宣判:天台县公安局违法对邱彩萍实施留置时,将其与男性共同关押,已造成邱彩萍名誉权的损害,根据国家赔款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天台县公安局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为邱彩萍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天台县公安局自1996年11月18日至19日对邱彩萍留置盘问和自1997年1月1日至3月14日将邱彩萍送天台县法制教育学校学习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天台县公安局赔偿邱彩萍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799·75元(按照2000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37·33元×75天计算),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所支出的费用6000元,返还邱彩萍向天台县法制教育学校交纳的费用251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1309·75元,限天台县公安局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邱彩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过了五年的诉讼,一个被强迫与男犯共同关押了7天7夜的未婚少女没有获得任何赔赏!
官官相护何时了?
1、为什么小小的一次吵架竟造成挨打者邱彩萍被拘,中国有法可依吗?
2、根据我国《看守所条例》第十四条及《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应分别羁押”,“治安拘留所的拘舍要牢固、通风、采光充足,对被拘留人应当男、女分舍拘禁。”
3、为何邻里之间的纠纷竟要惊动高级法院?
4、为何身心受到如此摧残的少女得不到赔赏?
5、如果此事发生在高级法院院长的老婆、情人、女儿的身上,会这样判决吗?
6、诸如此类的男女同监、妇女被任意蹂躏强奸的事情在中共的监狱里还少吗?
7、中共的执法机关到了明火执仗的地步,他们保护的是谁的利益?他们伤害的是谁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