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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官挑戰江澤民 三「抬棺者」無罪釋放
蘋果日報25日報導,三名被告爲支聯會義工及民主黨黨員伍國雄(四十四歲)、社會福利員梁俊威(三十一歲)及支聯會義工溫樹南(四十一歲)。三人聞判後歡喜若狂,法庭內三十多人包括到場聲援的支聯會成員均拍掌歡呼:「好!」 警方研究判詞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表示,裁判官的判詞與市民的意見一致,認爲警方因爲政治理由,使用旁門左道的方法,藉監管示威者所用的車輛、音響及示威用具,阻礙部分遊行示威的進行,他會考慮將事件在立法會提出討論。 警方發言人昨日回應,警方將會研究有關判詞,至於梁俊威早前向警監會投訴警方濫權,由於投訴人當時有案在身,故列作「有案尚在審理中」處理,擱置有關調查,待案件的上訴期屆滿後,會主動聯絡投訴人,繼續跟進有關投訴。 涂謹申認爲,警方應吸取教訓在研究有關判決後,重新檢討現行的政策,爲前線警員制訂指引,當局必須對警方上層曾否頒發指引,強迫前線警員在江澤民訪港期間,蓄意阻撓示威人士,作出追究。 裁判官阮偉明裁決時指出,辯方向法庭呈遞的影帶中所見,當時警員向三名被告發出勸喻及警告後,才採取拘捕行動,警方的行爲大致上已剋制及使用恰當武力,但並不等於警方的拘捕是合法。裁判官並質疑警方使用的「壓指控制法」究竟對人體構成何等程度的傷害。 阮官認爲,警方的拖車行動沒有法理依據,拖車是依據交通條例所賦予的權力,但拖車的真正原因實令人費解,因上庭作供的警員、高級督察及負責拖車的警長,各有不同拖車原因的版本。而警方除沒有即場檢查車輛外;經驗車後,亦沒有向被告發出任何違例告票,驗車報告亦沒有明確指出該車是不適宜於道路上駕駛。 根據高級警司Howcroft作供解釋必須到場的原因,乃因該車有可能造成政治性的滋擾。故法庭推論警方拖車的原因,是屬於滋擾性的車輛,而且在一個敏感時刻及地點出現,所以必須強制性將其拖走。 被告反抗合理 此外,現時沒有法例容許警方任意拖走或扣留可疑或滋擾性的車輛,所以警方當時並非在執行正當職務,警方的行動屬於非法及濫權,三被告拒絕離開及作出反抗是合理的,警員受傷則屬於意外。 三人被控於今年五月八日於灣仔菲林明道與駱克道交界阻差辦公,伍及溫各被控一項襲警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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