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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的「法治」邏輯
 
2001年3月24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江澤民昨天在北京接受華盛頓郵報採訪。當該報編輯和記者問道「一位在美國工作的研究人員最近被中國當局拘押,這對中國建立法治的努力該怎麼說?」時,江澤民脫口而出「我想你問我的這個問題是西方記者經常問到的。首先我要說明一點,你們提到的這個人我不知道,但是如果他們受到某種法律程序的處分,那就表示他們一定是在某種程度上違犯了法律。」令在場者驚譁。

如果我們把江澤民的表述提煉一下,那就是「如果你受到法律制裁,你就一定觸犯了法律」,這是何等的「我說你有罪,你就有罪」的暴君邏輯。無怪乎江澤民把大批法輪功人士投放到監獄、勞教所及精神病院後才慌忙責令人大立法機構制定所謂的「反邪教」法律。要不然,都已經受到法律制裁了,還找不到所觸犯了的法律,怎麼能充份體現我們江「核心」的「法治」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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