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的是那位“中国人权问题专家”、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副会长林伯承的说法。林伯承说,“李洪志及其“法轮功”利用妖言,一再蛊惑“法轮功”练习者走向“圆满”,诱导唆使少数“法轮功”痴迷者自焚。这种草菅人命的罪行,严重践踏了人的生命权”。林伯承又说,“李洪志鼓吹“法轮功”练习者只能信仰“法轮大法”,崇拜“师父”,不能有其他信仰的自由,严重侵害了个人的政治权利”。
此处无法与这位专家讨论或辩论法轮功,只能讲一下本人读后的感受。本人觉得,法轮功一无军队警察,二无垄断的舆论工具,真要强制别人做什么也不是那么容易的。说有人凭一本书就可以“草菅人命,严重践踏人的生命权”,“严重侵害个人的政治权利”,却也实在是令常人难以相信,难以接受。
假如今天本人也想玩一玩这“妖言惑众”的法术,于是就在「多维网」上刊出广告,曰:“任何研究人权问题的学者,只有亲身经历了死亡的过程,才能真正理解什么是人权”。而这位林专家又不幸听信了本人的“妖言”,为了成为一个“真正的”人权专家,雪碧瓶里装上汽油,跑到天安门去自焚了。也许,在“不到一分钟”之内火就被扑灭了。但是他是否可以就此指控我是“草菅人命,严重践踏人的生命权”呢?
至于说,「李洪志鼓吹“法轮功”练习者只能信仰“法轮大法”,崇拜“师父”,不能有其他信仰的自由,严重侵害了个人的政治权利」。不但与上述“以言论杀人”的理论同出一源,而且让我想到,那马列主义,四项原则倒是真的写在中国的宪法上的,不听是要犯法的。难道这反而不是“严重侵害了个人的政治权利”?
其余两篇,是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余品华研究员,和河北承德大学哲学教授顾延蕃有关法轮功侵犯人权的评论。基本论点与前文大同小异。无须再谈读后感受。但是对这三位学者对于人权问题的研究方式,本人倒是想提一个建议的。假如他们是要认真研究一下法轮功是否侵犯人权,应该先买一本『转法轮』看看,看完后检查一下自己的人权是否受到了侵犯。
一个更好的办法是,怀里揣上『转法轮』,走到天安门广场,双手举过头顶(做一个法轮功最基本的动作),坚持几分钟。如果是因为手臂酸得撑不住而不得不停,那就算是法轮功“草菅”了你们的半条“人命”。而如果是因为做了这个法轮功的动作而被警察拳脚相加,扔进警车,那么到底是你们怀里的那本书侵犯了你们的人权,还是别的什么人侵犯了你们的人权,你们自己能够做出解答。
但是不管你们的答案如何,这种第一手的实验数据,一定能够使你们成为研究当今中国大陆人权问题的权威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