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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共反腐還不如滿清:請看乾隆朝懲貪
 
曹松林
 
2001年2月14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乾隆朝是清代的鼎盛時期,這一時期經濟快速發展,國庫充盈,戶部庫存銀最高達8千多萬兩。但是,在煌煌外表之下潛滋暗長的腐敗,不斷侵蝕着國家的肌體。乾隆帝採取了超越以往的強硬措施懲治貪污,起到了暫時的抑制作用。概括地說,有如下幾方面的內容。

  其一,杜絕迎逢應酬、結黨營私。乾隆帝剛即位就對此進行譴責,他指出:"彼此宴會,廢時失事,屬員效尤","並起夤緣弊竇",今後要一律禁止,否則一經發現,必加嚴譴。乾隆二年又重申禁州牧、縣令出境迎送上司之令,以免啓奔競之風。三十七年,查禁官員中盛行的"換帖"、"上省"、"宴會"諸弊端。四十一年,皇長孫綿德與禮部郎中秦雄褒相互贈送禮物,被革除定郡王爵位,降爲固山貝子,秦雄褒革職,發往伊犁充軍。

  其二,整飭八旗,減少腐敗。此時,八旗子弟的腐敗已經相當嚴重,逐漸由官場蔓延至社會基層。乾隆帝批評八旗:"承平日久,漸及奢靡","不務本業生計,但知坐耗財物,不知節儉,服官外省,奉差收稅,即不守本分,恣意花銷,虧竭國帑,兵丁閒散人等,唯知鮮衣美食,蕩費貲財"。他經常告誡八旗子弟勤習弓馬,讀書識字,獲得一技之長。爲解決八旗生計,支給生息銀,用公款贖還典當、入官地畝。還在吉林組織屯墾,可惜收效甚微。

  其三,革除陋規,防治"合法"貪污。如革除浙江省的"當官貼費",停徵兩淮"公務薪水銀",禁收童生卷價,革除澎湖規禮銀1200兩。

  其四,禁督撫貢獻,以防擾民。乾隆帝曾命令各省督撫不得收受下屬土儀。接着以身作則,命停止督撫貢獻。後來還是有督撫進貢,乾隆帝一概拒收,並予以申斥。凡發現派辦進貢事件,都給予嚴厲懲處。

  其五,明立條規,防範貪污。命各省督撫杜絕部院書吏需索,如有發現,立即奏聞,如私相授受,照枉法贓治罪。禁止各省鎮將在任所置立產業,倘有託名置產者,將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上司容隱者,並行議處。針對各省辦理賑災,多有侵漁剋扣問題,又規定凡重災之地,督撫必須親往查察災情和賑務,等等。

  其六,防範官員親屬,家人和幕僚舞弊。嚴定外省官員失察子弟例,如聽信子弟借辦公事爲名營私舞弊,即以其罪治其家長,上司明知而不查處,照徇庇例降3級調用。針對家人犯罪多,且一旦事發將罪責推給家人的情況,乾隆帝明確規定:"家人勒索即主人勒索也,不可以失察開脫其罪。"因此,凡家人犯貪贓罪,主人也受懲處。後來又革除坐省家人名目,不準府州縣官派人居住省城,與督撫藩臬勾通。嚴禁上司戚屬爲下屬幕僚。

  其七,補充懲貪條款,嚴格執法,乾隆二十三年,停止執行原有的罪犯捐贖條例。二十五年,由刑部議定,官吏犯枉法贓罪,即使在規定期限內完贓,仍照原判治罪。即使在停決罪犯之年,貪贓罪犯照樣處決。三十四年,決定在計贓時考慮造成的後果,如後果嚴重,以後果爲"本罪",收受禮金爲"餘罪",量刑時將二者合併考慮。四十八年,增定卓異官犯贓議處原保薦上司例,對負有失察責任的上司不僅規定了革職、降級的相關條款,還有經濟賠償的具體責任。

  在懲貪實踐中,由於不斷髮現問題,不斷補充相關條款,使乾隆朝防範貪污的法規遠較前代嚴密。它爲貪污犯罪者亮起了警示的紅燈,希望達到防患於未然的目的。

  從乾隆元年至乾隆六十年,對貪污的懲治一直沒有間斷過。乾隆一朝因貪懲處的高級官員數目之多超過了以往任何朝代。據《清高宗實錄》和《清史稿》初步統計,本人犯貪贓罪被懲辦者計有:總督9人,其中被處死或迫令自盡者5人;巡撫17人,被處死或迫令自盡者10人;布政使9人,處死或迫令自盡者8人;將軍以上高級軍官4人皆判死刑。另有尚書5人革職、降職;貝勒1人罰銀、罰俸;親王1人降爲貝勒,永遠停俸。徇私辦案受到懲處,贓證不確鑿者未統計在內。中下級官員犯貪贓罪遭受處罰的則多得無法統計。如將六十年做總體考察,懲治貪污是一個逐步趨嚴的過程,可以分爲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乾隆元年至乾隆五年。飽讀詩書的青年皇帝對世事充滿了瑰麗的幻想,正如他自己所說:"朕即位之初,本欲減去苛繁,與衆休息","以成朕之寬大。"這時對貪污案件的處理確實較爲"寬大"。如兵部尚書傅鼐勒借商人銀兩,工部尚書趙宏恩納賄,總督劉於義浮開麥價,鄂彌達家人霸佔民營煤山,巡撫王士任、岳收受賄賂,都只給予撤職處分,不久又重新起用。

  乾隆六年至乾隆二十九年爲第二階段。乾隆帝經過5年執政,已到而立之年。這時他對貪污的危害有了更理性的認識。他引用古語"王者之國富民,霸者之國富士,僅存之國富大夫"告誡羣臣,意謂高官致富不利於國家穩定,如通過貪贓枉法而致富,就會危及國家存亡。這也是爾後對貪官抄家,進行經濟剝奪的動因之一。乾隆六年連辦大案。山西布政使薩哈諒因徵收稅糧時加平入己,被判死刑。山西學政喀爾欽賄賣文武生員,被就地正法。步軍統領鄂善在一宗家產爭奪案中收受賄銀1萬兩,被賜令自盡。這年還發生了浙江巡撫盧焯處理民人分家案,受賄白銀5萬兩的案件。乾隆帝命嚴厲查處。這時,言官鹹以效法康熙帝,崇尚寬簡爲言,其言下之意希望乾隆帝治官不要過於嚴厲。因此,從乾隆七年至乾隆十年,一直未查辦什麼大案。但很快他就認識到,"斧質一日未加,則侵貪一日不止,唯一犯侵貪,即入情實,且即予勾決。人人知法在必行,無可倖免。身家既破,子孫莫保,則饕餮之私,必能自禁。"於是,對貪贓枉法的官員再度從嚴懲治,相繼查辦了10來起高級官員貪污受賄案,如雲貴總督恆文、浙江巡撫鄂樂舜被迫自盡,綏遠將軍保德、山西布政使蔣洲就地正法等,這說明第二階段執法嚴於第一階段。

  乾隆三十年至乾隆六十年,爲第三階段。這一時期共查辦了21起大案。這一時期的案件有許多特點。其一,發案頻率高,高官犯罪多。其二,個案金額特別大。如高恆案預提鹽引虧空白銀達700餘萬兩,甘肅收捐監糧案貪污總額1000萬兩白銀以上。其三,大案的高發區集中於國家財政收入的重點部門和地區。如鹽稅、田糧、商稅及雲南銅礦成了犯罪分子的首選目標。其四,作案時間長,手段隱蔽。如甘肅自乾隆三十九年奏請開捐,到四十六年案發,作案達8年之久,高恆與他的前任作案則長達22年。其五,出現了有組織的貪污。王望與甘肅各府、州、縣官串通一氣,結案時,侵吞白銀一千兩以上官員102人,1000至9000兩者26人,1萬兩以上者11人,2萬兩以上者20人,全省官員爲之一空。其六,紈絝子弟膽大妄爲。乾隆後期的大案中,紈絝子弟佔了很大比例。如浙江巡撫王望系江蘇巡撫王師之子,山東巡撫國泰系四川總督文綬之子,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陳輝祖系兵部尚書、協辦大學士陳大受之子,兩淮鹽政高恆是大學士高斌之子、慧賢皇貴妃之弟,這些人有靠山,有門路,能打通各處關節,膽子壯,歪點子多,犯的案子也特別大。後三十年懲貪基本從嚴,乾隆帝用鐵的手腕鎮壓貪官,連皇親國戚也不放過。

  乾隆帝對懲貪鬥爭傾注了極大的心血,對貪官污吏也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乾隆的懲貪有利於改善農民的處境,有利於緩和社會的矛盾,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也延緩了清王朝衰落的歷史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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