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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密令「打死也算自杀」 人民网发声「对刑讯逼供者也要“严打”」
 
2001年12月21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今天,人民网发表《人民时评:对刑讯逼供者也要“严打”》,文章道,近日又惊闻执法人员刑讯逼供的这类丑闻。《齐鲁晚报》的一篇报道让人触目惊心:几个“协警”(即聘用人员),半路抓了一对普通公民,竟对其中的女青年殴打、侮辱,逼其承认“卖淫”,致使该女青年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后来,受害者到几家医院做了处女膜检查,才证明了自己的清白。

评论强调,且不说现代社会还要用所谓的处女膜来证明一个女子的“清白”是多么荒唐(此前陕西咸阳麻旦旦一案已经荒唐了一次),就说借“执法”为由,殴打他人、侮辱妇女、获取假供,就已经够让人切齿的了!

评论指出,刑讯逼供,制造假案,是一种犯罪行为。尤其是当那些犯罪者以“为民执法”的名义滥使淫威的时候,他们给无辜公民造成的伤害、给执法机关形象上抹的黑,都是巨大而且是无法弥补的。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异化,已经不是一个“过失”或者“处置失当”的理由所能解释得了了。它是对人权的公然示威,是对民主和法制的猖狂挑战,尤其当它披着“合法”外衣时,影响就更为恶劣。


法轮功学员赵昕被公安部门非法关押野蛮刑讯至生命垂危,最后不治而死。

评论愤然举例,麻旦旦一案,那几个警察败类,滥用公权,对一名少女施以侮辱和残害,并且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可到目前为止,那几个人居然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他们的领导,至今也不肯在公开场合向一位被他们损害的女公民说一句“对不起”。这不是对民主和法制的一种公然藐视吗?这不是对全国所有关注和致力于法制建设的公民的一次伤害吗?

文章最后强调,出了这样的事情,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用人领导的责任;应该问一问那些领导们是否有现代法律意识?是否具备了“为民执法”的最起码的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对刑讯逼供者也要“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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