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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爆炸案”的几点疑问
但是注意:林某不是一个小青年,已经39岁了,估计也有自己的家庭,这个年龄应该比较理性对待亲属的家庭矛盾,特别是姐姐与姐夫离婚,并不是很大不了的事情,而且警方并没有公布林某痛恨姐夫的可信理由,再者说如果说仇恨,那也应该是林某的姐姐最恨其丈夫,因此,林某作案动机显然不充分; 疑点二:警方称:“在案发前就偷配其姐夫、姐夫的父母、姐夫的妹妹等三处住处的锁匙,秘密放置爆炸装置,并指使其熟人唐冬生于12月11、12、13日连续三个晚上11时至12时,在江门市风湾里4栋802房即被害人王启新的住宅周围,观察王所驾驶车(粤J08312)是否停在楼下,并要求向其报告,每报告一次,林付给唐15元作为报酬。” 仅从上述证据并不能完全推断出林某一定是此案的作案人,不知是否还有其他证明林某直接实施爆炸行为的过硬证据。 疑点三:警方称:“另根据群众举报和湛江市公安局调查发现,林国坚虽然户口在江门,但长期在湛江活动,并在做生意中因债务问题与多人结仇。被炸的18户屋主杨冠生几年前向林借款,林多次催款,未有结果,为此对杨产生怀恨之心。为了报复杨,专门在杨所住的七楼屋顶对准杨睡觉的床铺位置安放炸药,造成杨冠生被炸重伤死亡。” 此处警方披露的爆炸案件看起来受害人都与林某有过节,但是有债务关系是否必定推出林某一定是行凶人?而且这些债务人是否同一天被炸? 疑点四:警方称:“犯罪嫌疑人林国坚在作案前进行了充分的预谋和准备。据其妻反映,林在一个月前购买了有关书籍和多个BP机,学习爆炸知识,并曾向其流露在湛江有很多仇人,过几天就会知道发生什么事了。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在林国坚住处搜获大量与爆炸现场相同的爆炸装置、自制雷管和BP机、BP机说明书、电池、灯泡钨丝、电烙铁、焊锡等一批制造爆炸物的工具。犯罪嫌疑人林国坚具备制造爆炸装置的条件。” 由此看来,林某不过是突击学习了爆破技术而已,在短短的时间内到底会有多大技术提高?更何况林某学习的可是遥控爆破技术,比一般的点火爆破技术性要高很多,不知道林某的文化程度多高,事先是否有基础,如果没有,我对他能在一个月内掌握该项技术表示怀疑! 疑点五:警方称:“在湛江市还发生的爆炸现场中,其中在海景路第一期别墅区71栋附近发现一具自爆身亡的无名男尸,经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DNA检验鉴定,系作案人林国坚。他是制造湛江、江门两地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确凿无疑。” 根据警方的披露:林某并未死在案发现场,而是死在一个公寓中,但是警方没有公布该死者死亡的具体时间,而这一时间很重要:是与爆炸同步,还是先于或后于?而且,警方怎么能排除林某在学习爆破中技术不过关导致自爆而死这种可能性呢? 疑点六:本次湛江江门爆炸案是多起同时引爆的恶性案件,林某一个人是否有能力进行范围如此之大的爆炸活动?以他的一个月的爆炸技术水平和粗糙的爆炸材料,从技术上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而且,据警方的公开资料报道:林某是在湛江的公寓自爆身亡,他在湛江可能远距离操纵江门的爆炸案吗?注:我的上述观点仅针对警方公开的由媒体报道的资料! ——转自《大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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