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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不尽其责必被究 (图文)
 
2001年11月6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贵州和内蒙古去年发生的两起特大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有关责任人受到降级、撤职,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失职者终于受到严处,地下冤魂当有知。

过去,出了事故,一些有关责任人要么调往异地照样为官,要么写个检查了事。如此,事故并未对责任人产生警示作用,今天发生了,明天还有可能再次发生。

国务院今年出台了重大事故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目的就是要弥补这方面的漏洞。因为事故频发,不仅仅是发生事故企业本身的问题,往往与政府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对安全重视不够有直接的关系。

一些企业负责人往往以效益第一为借口,缩减安全生产的基本维护费用,致使安全欠账越来越多;有的企业则只重生产,不管安全,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如此,不出事故是侥幸,出事故是必然。安全生产,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每一个负有责任的人员,都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有关主管部门,更应把安全生产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企业权力下放,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归还给了企业,那么,行业主管部门该管什么?安全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比如煤炭行业,国家撤销了工业局,特地成立了煤矿安全监察局,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居高不下的煤矿事故。但有些产煤大省的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只是煤炭工业局的附属物,并未真正负起安全监察的责任,重特大事故仍时常发生。

其他行业连主管部门都没有了,管理的职能就落到了地方政府的肩上。企业的生产经营毋须政府管,政府的管理就是监督,其中监督安全生产当是主要内容。近年来,海难事故、内河翻船、火车车载物挂死人、吊车砸死人……一件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固然有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不重视的原因,更是有关部门和政府失察的结果。

安全生产无小事,不尽其责必被究。不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还是主管部门或政府的间接管理者,都肩负着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严重的失职和失察就是犯罪。出了重大事故,不光要追究其行政责任,还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用法律的手段来监督和规范领导者的职责。不如此,不足以让责任人明白肩上安全重担的分量;不如此,不足以真正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人民网 2001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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