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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该对洛阳火灾负责任?
 
胡平
 
2001年1月28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洛阳火灾,酿成三百余人死亡的惨剧。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对渎职的单位与个人的查处,至少从原则上讲,还是比较清楚的。问题是间接责任该怎么算?

有人说,既然事情发生在河南,那么,河南的领导人难辞其咎。据说中央有个“一票否决制”,如果某地区在中央规定的社会综合治安事项上未完成任务或失职的话,不管该地区其他各项工作成绩如何突出,该地区负责人都要被追究责任。如今,河南发生了特大火灾,河南的省委书记和省长当然要负责任。

可是,这里存在一个大漏洞:中央呢?

河南出了事要河南的首长负责,山东出了事要山东的首长负责,黑龙江出了事要黑龙江的首长负责,广东出了事要广东的首长负责,全国每个地方出了事都要由当地的首长负责,偏偏中央领导人、国家主席却永远不必负责,这个理讲得通吗?

近些年来,全国许多地方重大恶性事故层出不穷,难道党中央就一点责任都没有了吗?“一票否决制”凭什么只针对地方而独独不包括党中央,不包括江主席呢?

岂止是中央自己不必负责,中央还永远扮演追究别人责任的超然角色。洛阳火灾后,河南省委省政府连忙向党中央作检查,似乎千错万错都是他们的错都是下面的错,错就错在他们没有学好用好“三讲”,一切过错都算到地方和下级头上,一切功绩却必须挂在最高领袖的账下。这就是共产党的逻辑。

这倒从反面再次证明了,中国的官员是向上级、向中央、向最高领导人负责的,而不是向人民负责的。中国的官员不是靠人民的选票上台,而是靠上级任命。河南的省委书记省长的检查能否过关,能不能保住乌纱帽,日后还能不能升迁,都取决于党中央,取决于江核心,或者说取决于最高层的明争暗斗,所以他们要急急忙忙地向中央检查而不是向人民道歉。

然而,正因为中共地方大员实际上都是中央任命的,这么多地方大员未能确保一方平安,难道不说明中央也该负有责任吗?

可是,很少有人主张追究中央的责任。专制搞久了,很多人也就习惯了,有意无意地接受了专制的逻辑专制的规矩。照许多人看来,中央只要严肃追查就够了。如果还能撤下一两个封疆大吏,那简直就该三呼万岁了。这等于是说,身居金字塔顶端的江泽民只有权力而无责任。

也有人说,象洛阳火灾这种事,确实不应该归咎于中央最高领导人,毕竟这中间还隔了很多层。人又不是上帝,任你才智超群而又兢兢业业,你也不能担保下边基层不出意外。一个基层单位的领导犯了错误,我们不能把责任无限上推,一直推到中央最高领导人头上去。原因的原因的原因就不是原因,朋友的朋友的朋友就可能根本不是朋友。说一个人对一件事负有间接又间接又间接的责任,那实际上就是没有责任。

这话当然也有它的道理。依照这个逻辑,江泽民对洛阳火灾不该负责任,连间接责任都不该负。不过照此逻辑,那河南省委书记和省长离洛阳这家歌舞厅也隔了好几层,为什么要把间接责任算到他们头上来呢?这不是五十步笑百步吗?

以上无非是说明追究间接责任的困难,因为你很难确定该算到哪一步为止。这种困难在民主国家也同样存在。民主政治是责任政治,民主政治的好处之一就是责任分明,但在实际上,有些事情的间接责任问题,尤其是意外事件的间接责任问题,要说清谁该负谁不该负,谁该负几分也很困难。

既然这类责任有时难以判明,在众说纷纭,见仁见智的情况下,我们必须确定“由谁说了算”。事实上,着眼于具体操作,“谁应该负责、负多少责”这个问题,远不如“应该由谁来决定‘谁应该负责、负多少责’”这个问题重要。在民主制下,是选民说了算,选票说了算。这不能保证内容的公正合理,但它具有形式的公正合理。在专制下则是皇帝说了算,伟大领袖说了算。后者不但不能保证内容的
公正合理,它在形式上也是不公正不合理的。

在中共专制下,一位官员的仕途是取决于最高领导人的好恶恩怨。最高领导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其他官员,想保谁就保谁,想整谁就整谁;而不管出了什么问题,最高领导人自己却永远不承担任何责任,人民手中没有选票,一点奈何他不得。人民连公开批评的权利都没有,人民还必须和他“保持一致”,否则就说你是“反革命”,是“颠覆政府”,是“危害稳定”。这就是中国今日之现状。问题是,对于这样一种荒谬绝伦的制度,我们到底还要忍受到哪一天?
(转自<<北京之春>>)
转自 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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