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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为什么不是一种权利?
 
2000年9月20日发表
 
【人民报讯】据检察日报报导, 因为担任宁波市市长和市委书记期间做了不少工作,使宁波市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直到现在,还有不少宁波人为许运鸿因为一点“小事”受到惩处而惋惜。在这些人看来,许运鸿似乎有资格腐败而用不着大惊小怪。面对如此荒诞的结论,我开始思考——腐败为什么不是一种权利?

前几日到宁波采访。当汽车行进在宽敞笔直的大道上时,司机介绍说,我们宁波已经建成了“一小时经济圈”,就是只要一个小时就可以从宁波城里到宁波市的任何一个县(市),接着就一声叹息,说许运鸿其实是很可惜的,他为宁波做了很多好事,这些路和房子都是他来了以后造起来的,因为他,宁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这位司机认为实在不必为了一点“小事”而对许运鸿穷追猛打。

记者了解到,在宁波,持有这样观点的人不在少数。因为,许运鸿担任宁波市市长和市委书记以后,确实做了不少工作,使宁波市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小时经济圈”在他的任内完成了,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宁波在国内外的地位迅速提升。这些成就无疑使很多人觉得许运鸿实在有资格拿一些钱而不必要大惊小怪地惩处他。

如此说来,类似许运鸿这样的腐败者倒是应该有他腐败的权利了。如此结论,荒诞是显而易见的。

腐败成为权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格格不入。无论是中国法制史,还是世界法制史,都已经证明,一项法律要真正得到实施,首先必须实现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或置身于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法治的观念,首先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只有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才可能得到实施。所以,不管你身份多高,不管你贡献有多大,在法律面前你只是一个普通的公民,你触犯了法律就必须依法制裁。假若因为你是市委书记、市长而被法律“网开一面”,那么几乎所有的人都可能找到特殊的理由和身份来为自己辩解,都应该得到同情和谅解,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了。

一个国家制定一个法律系统,目的就是让每一个公民有一个统一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使社会规范有序。因此,在法治社会里,公民的任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以违法的手段来为自己谋取利益,即便这种利益在某个方面来讲是符合情理的。以许运鸿为例,他在宁波工作期间政绩突出,应该予以奖励,但是这无论如何不能成为他收受贿赂的理由。任何人只能以合法的手段来为自己取得报酬,不能以不公平为理由来违背法律,侵吞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小人物如此,大人物更是应该如此。

其实,如何处理功与过的问题,早在解放初期惩办刘青山、张子善时就遇到过,直至今天,这个问题依然没能很好解决。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功过不能相抵,有功应该予以表彰奖励,有罪过也必须依法惩治。否则,这个社会就没有是非可言。

之所以会出现“腐败的权利”说法,归根到底是一些人法治观念淡漠所致。所谓“法治”,就是必须依法治理国家,把是否符合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同 “法治”对应的“人治”,则是依靠领导人的个人能力来治理国家,把一般的情理和领导人的意志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腐败的权利”的结论产生,恰恰是没有用“法治”的观念来分析和判断问题,而仅仅单纯地用一般情理来判断是非的结果。这也提醒我们,强化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任重而道远。(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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