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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公安局長:貪污傳統代代傳
公訴機關指控:周偉煌(男,1942年8月13日生、廣東清遠市人,1988年起任清遠市公安局副局長,1998年5月至1999年9月被捕前任清遠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於1997年利用職務之便,爲香港華南集團董事長梁耀華(港商,另案處理)出面與有關方面協調,將梁耀華購買、原作爲與清遠市公安局屬下的惠隆公司合作經營辦公場所的惠隆大廈(原名太和賓館)退還給了梁。在1994年至1997年間,利用主管簽證的職務之便,應梁耀華的請求,籤批了香港華南集團公司的成員李某某、富某某、陳某、劉某某的赴香港單程證及梁耀華的妻子馬某的出國因私護照,還爲馬某、劉某某、陳某等人籤批了多次往返港澳證件。爲了達到拉攏周偉煌使其爲己所用,梁耀華在1994年至1997年間,先後12次在澳門、香港、廣州、清遠等地送給周偉煌現金共計港幣23.5萬元、人民幣2萬元。 1995年至1996年間,應與惠隆公司有生意往來的廣東南方工業公司的陳志榮(另案處理)的要求,由周偉煌安排,清遠市公安局內保科以查辦詐騙罪案件的方式分別爲陳志榮追回人民幣250萬元和230萬元,後周偉煌收受了陳給的3萬元飲茶錢。 1998年,清遠市建築集團公司第一分公司經理梁煥南(另案處理),爲得到已任公安局長的周偉煌日後在承建工程上的關照,先後送給周人民幣12萬元。在周的促成下,梁煥南承建了陽山縣公安局交警大樓和清遠市公安局門樓和簽證樓工程。 綜上所述,被告人周偉煌先後收受梁耀華、陳志榮、梁煥南等人給的港幣23.5萬元、人民幣17萬元。檢察機關以受賄罪對周偉煌提起公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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