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聰明漂亮的武漢姑娘,僅僅因爲兩年前的一次常規檢查,就死在了醫院的病床上。面對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醫學權威」的鑑定,姑娘的父母仍鍥而不捨地追究着。

  原告被告雙雙上訴

  24歲的湖北人民出版社編輯陳倩是在同濟醫科大學附屬同濟醫院(下稱同濟醫院)做小腸鋇灌造影后死亡的。爲給死去的愛女要一個「說法」,湖北少兒出版社編輯陳立人夫婦奔波了一年半時間,花費了近6萬元積蓄,狀告同濟醫院及其責任醫生。近日,武漢市中院終於有了一個民事判決書:同濟醫院「在履行義務中醫護有過失,已構成醫療損害賠償,應承擔民事責任。」判令同濟醫院賠償陳立人夫婦人民幣81961元。

  但陳立人夫婦認爲,判決中沒有追究缺乏基本職業道德的醫生的責任,這不僅不公平,而且爲今後醫院推卸責任找到了遁詞;判決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適用法律不當。爲此,陳立人夫婦又上訴到湖北省高級法院。

  作爲被告方的同濟醫院也同時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醫院認爲,患者陳倩死亡系醫療意外,不是醫療事故。

  常規檢查陳倩喪命

  1998年9月底,參加工作僅三年的陳倩因腸胃不適住進武漢同濟醫院消化內科治療21天。12月3日上午10時10分,陳倩由父母陪同來到放射科做小腸鋇灌檢查,但是她怎麼也不會想到死神的悄悄降臨。

  陳母痛心地敘述說,陳倩共打了兩罐鋇,灌鋇結束後,田姓醫生只對陳倩的爸爸說了芍劃小孩肺裏進了鋇,就讓護士給陳倩安上監護器及輸液,從鼻孔插上抽胃液的管子並離開了病房。

  中午12時,陳倩心跳很快,在150/分鐘至160次/分鐘之間浮動。隨後,一位護士給陳倩肌肉注射了一針氨茶鹼,但陳倩心跳更快,血壓下降。兩名實習生給陳倩拍了一張X光片,胸片明顯顯示肺部有異物。此時,陳父收到了病危通知書:腸梗阻、吸入性肺炎。在此關頭,田德安仍未採取搶救措施,隨後又離開病房,監護室無任何醫護人員。

  下午4點45分,陳倩心跳突然下降到46次/分鐘。陳父急忙呼救,醫院打電話找田德安,直到半個小時後才聯繫上。隨即許多醫生開始指揮實習生輪流做人工按壓,陳倩肋骨被壓斷4根頃刻,陳倩出現呼吸停止,心跳停止現象。

  田德安下午6點15分才來到病房。晚上9點20分,醫生要其簽字:實行開胸,對心臟用手直接起搏,但救活了也是植物人。其爲了女兒能活在世上,毅然同意。晚上10點40分,醫生宣佈陳倩死亡。

  各方鑑定相互矛盾

  陳倩因常規檢查致死的消息在社會傳開後,在新聞出版界和文藝界產生了強烈的反響。100多名陳倩生前的好友、同學自發組織起來,拉着橫幅在同濟醫院門口悼念這位無端死去的女孩。

  1999年1月22日,同濟醫院黨委劉書記對新聞媒體稱,這件事怎麼鑑定都只是醫療意外,而不是醫療事故。

  但是目睹了女兒從檢查到死亡全過程的陳立人決不相信這只是一種意外。爲此,他決定進行屍檢。

  情況的複雜又一次出乎陳立人的意外。同濟醫大兩位老師和湖北省公安廳的一位法醫共同做出的鑑定認爲,陳倩系呼吸道、雙肺鋇劑吸入,並最終因急性吸入性化學性肺炎而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湖北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也鑑定:陳倩之死不屬醫療事故。陳立人又請與此事無關的湖北醫科大學進行法醫病理鑑定,結論與同濟醫大的結論有關鍵性的不同:陳倩系因吸入性小葉性間質性肺炎導致呼吸循環衷竭死亡。

  陳立人在事隔了近一年後正式起訴武漢市同濟醫院。

  各說各理焦點依舊

  在武漢法院,陳倩之死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意外,仍是一個焦點問題。

  被告同濟醫院認爲:一、小腸鋇灌檢查全過程符合常規且比較順利,檢查完畢後,透視發現患者陳倩「少許」鋇劑誤吸入肺,上述現象導致嚴重後果的情況實屬罕見,因此「疏於防範」不能成立。二、在鋇劑進入肺部後,醫院所作的處理是允許的,原告曲解了科學原理。三、田德安醫生在發現「肺部有少許鋇」後,對症處理已經執行,不存在延誤時機的問題。四、醫療權威機構鑑定陳倩之死不是醫療事故,所以原告的起訴無事實依據。

  原告列舉了大量關鍵的事實說明陳倩之死是一場醫療事故。一、被告田德安當庭陳述陳倩肺部原無疾並無特殊體質,被告同濟醫院認爲「胃腸返流物少許吸入肺內無大礙」,但被告劉賢富在操作中致鋇劑進入患者肺部後,卻口頭報告「鋇劑少許誤吸入肺」,卻沒有X光片和書面報告,可見「少許和誤吸」之說沒有依據。二、在患者不能自主咳嗽排除肺內鋇劑情況下,被告田德安長時間脫離工作崗位,未及時施行對症搶救措施,患者在6小時實際死亡與此有必然聯繫。三、患者在當天下午5點55分實際死亡後,被告同濟醫院隱瞞患者死亡的事實,進行了4個多小時的「搶救」愚弄患者父母。三、宣告患者死亡後,醫患雙方封存了48頁的病歷,事後,同濟醫院單方啓封病歷,自行增添9頁病歷,是故意製造假象。

  擺在湖北高院面前的這樁案件不同尋常。(深圳特區報)

  摘自(中國導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