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吳耿岳在1987年10月至被捕前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陸川支行副行長、行長、陸川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項目承包、貸款發放、土地開發中爲他人謀取便利,先後25次從中收受丘卓林(同案審理)、劉鋒、劉金華、羅世華(另案處理)等人所送的人民幣606.2萬元。
報道稱,爲得到上級領導的提拔重任,達到其升官發財的目的,先後6次向原玉林地委書記俞芳林行賄共計人民幣90萬元和金首飾一套;法庭還查明其利用職務便利,採取收支不入賬和虛報發票的手段,共侵吞公款2筆,金額378481元。由於吳耿岳的上述行爲,致使陸川金融社的貸款4086萬元至今無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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