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吴耿岳在1987年10月至被捕前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陆川支行副行长、行长、陆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项目承包、贷款发放、土地开发中为他人谋取便利,先后25次从中收受丘卓林(同案审理)、刘锋、刘金华、罗世华(另案处理)等人所送的人民币606.2万元。
报道称,为得到上级领导的提拔重任,达到其升官发财的目的,先后6次向原玉林地委书记俞芳林行贿共计人民币90万元和金首饰一套;法庭还查明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支不入账和虚报发票的手段,共侵吞公款2笔,金额378481元。由于吴耿岳的上述行为,致使陆川金融社的贷款4086万元至今无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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