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闹得沸沸扬扬的是米和食用油。不仅假,而且有夺命毒。
其他如假酱油、假盐、假面粉、假矿泉水、病猪病鸡制成烧烤、腊肉……老百姓早已耳熟能详。
1998年1月,山西省的假白酒就造成222人中毒,其中27人死亡。去年初,江西省则是发生以便宜工业“猪油”当食用猪油出售,造成200多人中毒、数人死亡。
日前,四川省阆中市更有药贩竟将兽药包装成“人药”,通过他的“批发部”,将改头换面变出来的150多种“药品”源源不断批发到各地,赚了百万人民币。
中国官方去年调查发现,650余种名优商品的厂名、厂址和品牌几乎全部被伪造、冒用。
区域性、集团性制假售假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一些地方不仅发展为利用先进设备,进行大规模的专业化“制假”,而且搞起“一条龙”的产、供、销网络,俨然“现代化”企业模式。
官方“打假”不可谓不落力,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打假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打假办公室。据新华社报道,1992年以来,全中国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43万余件,扣留收审违法犯罪分子7642人,判刑2100人,有1722名党政干部因包庇、纵容或参与制假售假,受到党纪、政纪以及刑事处罚。
但是,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气焰嚣张,不仅有个体户、乡镇企业,而且还有三资企业、国有企业;有的与党政机关、执法机关内的腐败分子相串通,或与黑社会势力相勾结,公然以暴力抗拒执法检查。
今年10月26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号令全国联合打假,要将违法犯罪集团和犯罪分子“打痛、打死”。会场从北京、全国各省会城市一直设到1354县城。
打假第一枪就在广东省响起。新闻报道说,200多名执法人员“一举端掉粤东地区29个造假窝点,查获货值1500多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假冒伪劣摩托车、传真机、服装、洗涤剂、化妆品等”。
但“毒米”、“毒油”就跟在打假的胜利号角后面。
把制假售假者“打痛、打死”?很不幸,是执法者被打痛、打死。
11月6日,重庆市烟草专管所所长唐安明等4人查处涉嫌销售假烟案件时,嫌疑人用匕首将唐安明刺死,将驾驶员刺成重伤后逃逸。
同一天,打假执法小组对陕西省潼关县西潼加油站销售劣质土炼油进行执法检查时,潼关县国税局副局长梁铁军带领十余人殴打执法人员。据报道,梁铁军气势汹汹指挥暴徒痛下毒手:“给我往死里打!”。
11月9日,广西玉林市粮油市场仓库人员也持刀攻击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
不久前,电视新闻则播映了西安野玫瑰电脑城的商人店员殴伤随行采访记者和执法人员事件,中央电视台记者一架昂贵的摄像机也被毁。
造假分子也有稍微“斯文”、不打人的。10月19日,云南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一个伪造厂名、冒用他人厂址的卫生卷纸生产窝点。几天后,30多名手持斧、刀、棒的凶徒浩浩荡荡将封存的16万元假冒伪劣成品和制假设备抢走。
11月3日,河南省漯河市打假办人员在舞阳县侯集乡查获4个制造假烟的黑窝点,但是,村干部带着造假分子手持棍棒出现,执法人员只能眼睁睁看着查封的大量假烟、设备、原料被哄抢一空。
新华社日前报道,全国打假联合行动实施至11月21日,全国已发生17起威胁、殴打、杀害执法人员事件,打伤执法人员多人,杀死一人,抢走多批被封存、没收的物资。
相对而言,贵州省打假人员要求对黎平县中潮镇一个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和品牌的卷烟黑厂进行打假时,县政府的领导不见踪影也不接电话,算是非常“客气”了。
官方媒体现在不再讳言有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造假分子提供场地、交通的庇护,甚至直接参与造假。
新华社说,有些地方政府及国家工作人员公然打起“保护伞”,出台一系列与中央政策相违背的“土政策”,阻挠打假。于是,“假”祸横行。
11月13日凌晨,陕西省烟草稽查总队对西安火车西站刚从广州开来的一列火车中涉嫌装运假烟的行李车厢进行检查。西站派出所三名人员出面阻止,说:“西站归我们管,你们无权在西站查处任何案件。”
打假人员被带到派出所滞留两个小时后出来,三节有嫌疑的车厢早已消失了踪影。
据陕西省烟草专卖局透露,西安西站已成一条长期从事非法运输假烟、走私烟畅通无阻的“地下通道”。
还有一些地方是全中国“闻名”的造假地,但打假工作就是难有进展,因为“打假”都成“假打”。媒体指出,90年代初期以来就以制售假冒卷烟而闻名全国的福建云霄县,造假就愈“打”愈烈。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受访时主张追究官员的责任。
他说:“如果没有一些地方官员以‘地方利益’为名进行包庇,不会有那么大规模的制假售假。”
谈到毒米、假药等问题,董京生沉痛的说,这些是对消费者危害最直接也最严重的,有关方面不能仅仅是查封、没收或行政处罚、罚款而已,“对责任人没有给予法律上的震慑,事情还会发生”。
他认为,有关方面在追究制假售假的刑事责任方面“做得不够”,于是很多不法分子抱着“试一试”的心理,过关了就大赚一笔,查到了顶多就损失钱财。
董京生说:“应该让制假售假者付出大代价,应该使他们得到大的惩罚,应该让人们——除了亡命之徒——不敢为了贪图利益而致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转自(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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