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懲治和打擊力度不夠。在一些地方,瘋狂鯨食千萬的鉅貪,卻只判了有期徒刑,這如何能夠震懾犯罪?至於貪污幾十萬上百萬的犯罪分子,對其量刑就可想而知了。前幾年,貪污幾十萬元便讓人觸目驚心,如今貪污數目卻成百萬成千萬,人們卻見怪不怪了。
其二,特權的擁有和私慾的膨脹。現在有的單位或企業,無論賺錢或賠錢,甚至工人開不出工資,可領導們買個小車就十幾萬數十萬,出國也不能少出,這些排場和體面是少不了的。有些人動用扶貧款和福利資金爲自己買車或建築豪宅,甚至吃喝、娛樂等消費,都可以用公款報銷。各種官本位思想支配下的特權的擁有,給各種各樣巧立名目的貪污腐敗,提供了溫床和環境。此外,私慾的極端膨脹,使得腐敗者對公有資產變本加厲,慾壑難填。他們剛開始貪污幾萬,後來幾十萬,還不滿足,以至於貪污了成百萬成千萬。中國古代強調「存天理,滅人慾」,如果能夠以人民和國家的「天理」爲重,滅除超越社會道德規範和行爲規範的「惡欲」,我想這句話對懲治腐敗還是有積極的意義。
其三,審計、財務管理不嚴,存在弊端。現在對單位或企業的審計,大多是幾年一次或領導換屆時才進行這項工作,如果能夠隨機進行審計,就可以把貪污腐敗消滅在萌芽狀態。如果在侵吞第一筆公款時就被發現,就不會出現作案多次甚至幾年後才被追查。每次動用公款,都必須和財務部門打交道,爲什麼這些錢就可以從財務部門「輕易」地提出來?這些錢到哪兒去了?幹什麼用了?爲什麼長期無人過問?這涉及到單位和企業的管理問題。
其四,監督不力甚至有名無實。沒有限制的權力必然會產生腐敗,如果監督權僅僅是少數人或部門擁有,同樣會出現監督不力的情況。有些部門以維護安定團結爲由,對於出現的貪污腐敗問題,又捂又蓋,把反映問題的羣衆稱作「刁民」。普通羣衆的監督權力一旦受到削弱,腐敗分子便會肆無忌憚,無所畏懼了。此外,有些單位或部門,對於新聞輿論的監督,也是橫挑鼻子豎挑眼,這也不滿意,那也不滿意,好像新聞輿論的監督屬於「社會不安定因素」。其實,破壞安定團結的恰恰是貪污腐敗和對貪污腐敗的掩蓋與縱容。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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