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报道,41岁的浙江临海人余梅芳,在忻州经商多年,今年2月住进忻州地区医院,该医院不是艾滋病确认单位,在对余梅芳进行血常规化验中初筛抗HIV阳性,没有及时送有确认权的单位确认,将初筛检验报告单明示余的亲属,忻州市防疫站在接到疫情防疫卡后未上报即到购物中心对余进行随访调查。后余梅芳多次去太原、北京等地的权威单位化验,均证明她没有感染艾滋病。
为此,余梅芳将被告起诉到忻州市法院。该院维权法庭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方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管理意见》规定的严格保密制度,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造成了初筛结果泄密,给原告名誉造成了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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